党风廉政建设谈话诫免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委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管理,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切实提高党风廉政建设的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做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委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凡出现违反省委、省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委党组《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暂行办法》中的规定职责,除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纪案件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外,对违反政治纪律、失职渎职,不够纪律处分的,均要进行谈话诫勉。

第三条凡在贯彻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规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要进行谈话诫勉:

一、凡对省委、省政府以及委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不贯彻,不能及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法规制度的;

二、凡对职责范围内的单位、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不解决,并发生了违纪问题的,要依照委党组《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四条凡在执行公务中,违反有关廉洁从政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由委党组按照责任分工进行谈话诫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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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对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由驻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委属各单位、各部门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要结合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每半年向党组反馈一次。

第八条本规定由委党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