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及省委、省政府省委发(*)28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委系统各级党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责任内容
第一条委系统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必须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坚决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政令的贯彻执行。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及指示,严格执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委系统各级党组织、领导于部,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抓好委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必须在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前提下,按照党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党风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条委系统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必须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的现状。必须组织制定针对重大行政事务、重要人事任免、重要资金安排、重要项目的上报和审批以及其他重要政务的监督制约性廉政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委系统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要在职责范国内组织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廉政教育。必须调查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注意发现倾向性问题,并提出措施、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第五条委系统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必须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员及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任务。以上责任内容,为委系统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
第二章责任分工
第六条省计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委党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在委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委党组书记、主任是全委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好党组成员和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委党组副书记、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任协助党组书记、主任抓好全委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为职责范国内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好分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为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并负责管好分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八条委机关各处室的处长(主任),是本处室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处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委直属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各单位的一把手在职责范围内,要管好领导班子内其他成员;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各单位的副职领导干部,要在职责范围内协助正职领导干部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第九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委党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本办法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可结合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进行。每年考核一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条案件查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由党组统一领导,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具体负责,有关处室配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暂行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检查、评议,由委党组委托纪检组、监察室具体组织实施;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由机关党委、人事处和委纪检组、监察室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委副地级以上领导于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由委党组受理;委内各处室正副处长及其他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委属各单位负责人及其他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由人事处受理;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处负责汇总并上报。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委内各处室及部门的职责分工,完成中央及省上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阶段性任务;严格控制会议和各种庆典活动、礼品登记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清理、清查”小金库”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清理、清查委机关领导干部住房、建房、购房、公款装修住房、通信工具工作,由办公室、机关事务中心负责,委纪检组、监察室参与;清理新建、装修办公楼的有关问题,由固定资产投资处负责。
以上责任分工,是党组对委系统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在今后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划分,并做为责任追究的依据。今后,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阶段性任务若有变化,党组将在每年初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分工。效力视同本办法。
第三章责任检查
第十三条一般情况下,委党组结合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每半年听取二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专题汇报。凡遇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或印发重要文件、收到重要群众举报、重点案件的查处等重要事项,要随时听取汇报,掌握情况,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委纪检组、监察室以及机关党委、人事处,每年对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或考核。并将本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和述职报告,做为一项重要内容考核,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委属各单位、各级领导,凡不履行职责范围内中共甘肃省委、省政府省委发(1999)28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的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要按照本暂行办法中的责任分工,并依据省委责任制中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凡对省委、省政府以及委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不贯彻,或者对其他党和国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法规、制度不传达、不贯彻。由于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而酿成违纪违法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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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所属的所有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委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