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情形和行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并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法定授权的组织和行政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进行,由本级监察机关组织实施,各级行政机关各负其责。

第五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加强与纪检、组织、人事、审计及被监察对象的主管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第六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可以由区行政监察机关(以下简称监察机关)单独承办,也可由区监察机关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共同承办。

第七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监察,实事求是;

(二)事前、事中、事后监察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三)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建章立制相结合;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五)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内容

第八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区政府的重点工作、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及所属行政机构实施行政效能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情形和行为的投诉;

(四)检查、调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情形和行为;

(五)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建议;

(六)其他需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事项

第九条检查、调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情形和行为时,重点检查、调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管理事项及时制定措施、作出决定,并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二)是否做到依法依规公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有关事项,是否做到办事公开;

(三)是否按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四)完成的工作是否达到质量要求或取得预期效果;

(五)有关行政效能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科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工作运转是否协调、有序、规范;

(七)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

第三章行政效能监察的方法

第十条行政效能监察项目的确定: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检查事项;

(二)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确定检查事项;

(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四)根据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涉及行政效能的问题确定检查或调查事项

第十一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方式:

(一)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落实工作、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二)对具体的行政效能投诉进行调查;

(三)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四章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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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或调查单位和人员有权就检查或调查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有权对被检查或调查单位执行监察决定和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配合或阻挠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监察机关或主管机关应当责令被监察的部门或人员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检查人员或调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或调查过程中滥用职权,侵害被检查或调查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检查或调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