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监察行政审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威海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作用,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威海市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监察预警纠错,是指依据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进行实时监控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自动发出警示信号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电子监察范围的市直部门,包括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市直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是指市直以及中央省驻威具有法定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上述机构中参与审批行为的所有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窗口负责人;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但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申请人,一般是指申请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审批事项审核批准的自然人或者公司组织。
第五条电子监察实行预警纠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内容
第六条电子监察实行预警纠错,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达到法定期限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系统发出预警提示信号;
(二)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指示信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发出黄牌纠错信号:
(一)超过规定期限未能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初审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四)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五)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不向申请人颁发的;
(六)对电子监察系统转出的行政审批投诉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七)其他违规审批、情节轻微的。
第八条在发出黄牌纠错信号1个工作日后,仍未改正错误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监察系统直接发出红牌纠错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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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一)被审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错误情形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