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B类)管理办法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简介

(1993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8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三条本市成立由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畜牧局参加的市犬类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条凡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准养犬颈部佩戴由市公安局统一制作的圈、牌;

(二)除领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外,禁止携带犬类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物权法对小区公共场所规定:小区公共花园,电梯、过道、水箱、自行车存车处)

(三)因犬类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而携犬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束以犬链,并采取防止犬类咬伤他人的措施;

(四)犬类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便溺的,由携犬者立即予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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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第十七条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