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迷失是贪污腐败盛行的根本原因
在当下中国,腐败问题已经为政权敲响了警钟,于是反腐败就成为执政党面临的严峻挑战。中共十八大以来,新一届领导集体采取“先治标后治本”的反腐策略,坚持“老虎”和“苍蝇”一起打,显示出前所未有的反腐决心和查办力度。然而,反腐败的成效不在于查办了多少贪官,而在于社会中还有多少贪官。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腐败犯罪的原因,特别是社会原因,以便对症下药,提高中国预防腐败的能力。
一、中国腐败犯罪的现状
在过去十年,中国查处的贪官数量堪称“世界之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国每年查处的贪官约四万人。其中,县处级干部二千多人,司局级干部二百多人,省部级以上干部五六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2013年10月22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反贪污贿赂工作时介绍,从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51350件,涉及198781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3368人,司局级干部1029人,省部级以上干部32人,包括曾经担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的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和原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2014年,中国“打老虎”的成绩引人注目,共查办省部级以上高官33人,包括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中央军委原副主席徐才厚、中央政治局原常委周永康。
然而,查办贪官的数量并不能全面反映中国腐败犯罪的状况,因为腐败犯罪还存在“黑数”,即已经发生但未被发现或未被追究的犯罪数。在中国,腐败犯罪的查处面临“三难”,即发现难,查证难,处罚难。首先,腐败犯罪的方法、过程和结果都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此有相当数量的腐败犯罪没有被发现的现象不足为奇。其次,腐败案件的查证主要依赖人证,物证较少,而且犯罪人多具有较高的智商和反侦查能力,所以查证也很难。再者,腐败官员多具有广泛的“人脉”或关系网,甚至形成利益共同体或保护伞,因此许多已经获得充分证据的案件也很难对犯罪人进行实质性的处罚。
根据腐败犯罪的发现难、查证难、处罚难,我们可以做出如下推断:在已经实施的腐败犯罪中大约有一半未被发现;在已经检举揭发或偶然事件而被发现的腐犯罪中大约有一半未能查证;在已经获得相关证据的腐败犯罪中大约有一半未能处罚。如果这三个推断比较靠谱,那么三个50%相乘的结果就是:受到处罚的贪官大概只占实在贪官的12.5%。换言之,腐败犯罪的黑数可能高达87.5%。虽然中国不是世界上最腐败的国家,但腐败问题也是相当严重的,而且已经从个体性腐败发展为制度性腐败和社会性腐败。所谓个体性腐败,即主要因为个人的道德品质低劣导致的偶发性腐败。所谓制度性腐败,即主要因为制度缺陷导致的多发性腐败。所谓社会性腐败,即主要由于文化习俗和行为环境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普遍性腐败。它与制度性腐败往往有常态联系,但它已不仅存在于政府官员的群体,而是蔓延到社会的各行各业之中,譬如工商企业、社会团体、文艺体育、教育卫生等领域。当代中国造成腐败泛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体原因,也有制度原因,还有社会原因。下面,我主要分析社会中产生腐败的原因。
二、社会习俗中生成腐败的原因
腐败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生成的,因此社会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都会影响到腐败的产生和蔓延。在中国的社会习俗中,生成腐败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人轻规
大约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人就开始流行“办事找关系”了。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大潮中,一些有关系的家庭把子女通过“后门”送去参军或返回城市。后来,那些没有关系的家庭也开始找关系让下乡的子女“返城”或安排较好的工作。后来,这种做法不断蔓延,以至于人们几乎在办任何事情的时候都要依靠关系或者去寻找关系。上学要找关系,看病也要找关系;去商店购物要有关系,去饭馆吃饭也要有关系;找工作要靠关系,做生意也要靠关系;开车违章了要去交管部门疏通关系,遇到纠纷了要到法院去建立关系。在官场上,关系更是至关重要的,成事靠人脉,晋升靠关系,于是,选边站队,拉帮结派,就成为官场上司空见惯的怪现状。
在重视关系的社会中,规则往往是被人轻视的,因为在关系面前,规则的作用可有可无——需要时即有,不需要时即无。特别是在规则不明确或不公开的情况下,有关系和没关系的待遇就会大相径庭。即使是完全正当的需求,没关系的人也会饱受刁难。即使是不太正当的请求,有关系的人也会一路畅通。于是,人们就千方百计去寻找关系,建立关系。而且这关系的用途也不断升级,从抢购鸡鸭鱼肉等紧俏商品到争拿黄金地块等开发项目,从中获益的金额也从几十元攀升至数亿元。与之相比,先天不足的法律规则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更为弱化。那些敢于无视规则的人被视为有魄力,那些善于规避规则的人被视为有能力。当规则在关系面前大举溃败之时,腐败就必然在社会中暗流涌动。
(二)送礼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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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四)行为失范
在社会转型期间,主客观的因素导致许多人的社会行为失范。就贪官而言,这种行为失范多始于性行为的纵乱。古人讲,万恶淫为首。此话并非儿戏,实乃经验之谈。在过去三十年,中国社会急剧地从性封闭走向性开放,一些官员也随波逐流地放松了自身的行为约束,从“讲黄段子”到“包养情妇”再到“开房嫖娼”,于是就出现了重庆区委书记的“做爱视频”和上海法官的“集体嫖娼”等轰动一时的丑闻。性行为规范在人类的道德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一个突破了性道德底线的人,往往也就很容易突破其他方面的道德底线,于是,性罪又衍生出他罪,包括腐败犯罪。用老百姓的话说,当官的连那种事情都干得出来,还有什么事情不敢干啊。当下中国许多贪官的腐化堕落都是从性行为失范开始的,多数腐败案件中都包含有“权色交易”的内容。当然,性行为失范的官员不限于男性。男性贪官拥权贪色,女性贪官则一边以色谋权一边又以权谋色,譬如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原局长安惠君。因此,社会行为失范也是腐败犯罪的原因之一。
中共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已初见成效,反腐策略也逐步转移。战略重心从查处贪官转向预防腐败;治标之术从杀一儆百转向有贪必肃;治本之道从思想教育转向法律规制。如果说腐败的大官是“老虎”,腐败的小官是“苍蝇”,那么各类民营企事业组织中的行贿受贿者就像是“蟑螂”。中国查办腐败犯罪的重心应该逐渐从“打老虎”转向“拍苍蝇”再转向“灭蟑螂”。反腐败的进程也可以相应地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治标为主,一方面要集中力量打“老虎”,遏止腐败的泛滥势头;一方面要整顿纪律,转变党风政风。第二阶段从治标转向治本,一方面严查的对象要从“老虎”转向“苍蝇”,特别是那些顶风作案继续腐败的贪官;一方面要建立健全预防腐败的法律体系,包括保障法院和检察院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的制度和集中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以及官员财产公示等预防腐败的制度。第三阶段以治本为主,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完善民主法治的同时,腐败犯罪的查办从纪检监察机关为主的“法外查办”转向检察机关为主的“法内查办”,而查办的重点也要从“苍蝇”延伸至“蟑螂”,以清除腐败的土壤,巩固廉政之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