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组织和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重庆市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是重庆市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承认《重庆市青年联合会组织和工作实施细则》,接受重庆市青年联合会的工作指导。依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和《重庆市青年联合会组织和工作实施细则》的原则,结合重庆市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工作的实际,特制定《重庆市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组织和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庆市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是中共重庆市直属机关工委领导下的市直机关基本的人民团体之一,是以重庆市直机关共青团组织为核心力量的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市直机关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第三条重庆市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团结、教育市直机关各族各界青年;鼓励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最广泛地代表和维护市直机关各族各界青年的合法权益;引导青年积极健康地参与社会生活,努力为青年健康成长、奋发成才服务;积极发展同台湾青年、港澳青年及国外青年侨胞的联系和团结、发展同世界各国青年的联系和友谊;为促进市直机关“两个文明”建设,巩固和发展我市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推动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把我市建设成为“繁荣富裕、文明进步的新重庆”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重庆市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五条重庆市直属机关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会员和委员
第六条重庆市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法成立、赞成《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重庆市青年联合会组织和工作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市直机关青年团体,经本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即取得本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七条重庆市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的委员,由各会员团体和市直机关有关部门推荐、协商产生的代表和本会特别邀请的青年代表出任。
第八条会员团体的权利
一、会员团体有向本会推荐委员的权利;
二、会员团体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会员团体有根据本会的决议精神,独立开展本团体会务工作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团体的义务
一、会员团体有遵守《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重庆市青年联合会组织和工作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和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会员团体有向本会交纳会费、报告团体会务的义务;
三、会员团体有维护青年合法权益,反映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第十条会员团体如果严重违反《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重庆市青年联合会组织和工作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消其团体会员资格处分;受处分者有权申请本会全体委员会复议。
第十一条委员的条件
一、委员必须承认《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重庆市青年联合会组织和工作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二、委员应是在青年中有一定影响的各族各界青年杰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三、委员应具有较强的参政、议事能力,能代表市直机关各族各界青年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四、每届委员出任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常务委员当选时,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十二条委员的权利
一、委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委员有对本会工作进行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委员有参加本会的活动,请求本会维护委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三条委员的义务
一、委员有遵守《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重庆市青年联合会组织和工作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二、委员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各族各界青年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三、委员有发挥模范作用,影响和团结青年,积极为青年成长成才服务的义务;
四、委员有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委员无特殊理由,长期不与青联组织联系,连续六个月不参加青联组织的任何活动,由青联秘书处给予提示;连续一年不参加青联组织的任何活动,由常务委员会给予撤销其青联委员资格的处分;受处分者有权申请本会主席会议复议。
五、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担任代表和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中担任委员的本会委员有反映本会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十四条委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实施细则》的行为,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撤消其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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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经重庆市直属机关青联合会全体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重庆市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