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方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城北区残疾人联合会第

四次代表大会材料之八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8年11月12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

第二条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中国残联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1

社会贡献力量。

第六条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

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

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

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

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

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

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

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

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三章全国组织

第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

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

第十四条名誉职务

中国残联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中国残联主席

团聘请。

第十五条主席团

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

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国残联工作。

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

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

主席团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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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英文译名是“chinadisabledpersons’federation”,缩写为“cdpf”。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