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常务委员会制度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常务委员会的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委员会)的会务,在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国委员会的职权,处理全国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召集并主持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由主席会议拟订,于会前一个月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讨论决定全国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商讨论中共中央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审议提交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审查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出访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全国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副秘书长及办公厅各局级单位负责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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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厅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