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区人大代表议案、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议案、书面意见,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各承办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办理。
第三条办理工作应以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方针、政策为依据,按照分类整理、归口办理的原则,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四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区政府各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区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五条代表议案、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分送各承办单位办理。
第六条承办单位对转来的承办件,应当逐一登记,1周内将回执单退回发送机关。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办理的,收件后1周内告知发送机关,经同意后退回,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七条承办单位收到区人大代表议案后,应当自收件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在办理代表议案时,应加强与提议案代表的联系,认真听取代表对拟办方案的意见。代表议案的办理结果应向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经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该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不同意的,原承办单位必须再作办理,并在1个月内提出再次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九条各承办单位要由行政主要领导人亲自负责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区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落实具体承办的部门和人员,听取汇报,检查工作,帮助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承办单位向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的书面答复要由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审核、签发。书面答复必须按规定样式打印,文字要简洁,答复要明确、清楚。
第十条各单位对承接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凡能够在短期内解决的,应及时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探索改革的办法,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或纳入计划、规划逐步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如实说明情况,以取得意见、提案提出人的谅解。
各承办单位对已经答复解决或纳入计划、规划解决的意见、提案,应抓好跟踪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办理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应抓紧研究办理,在2个月内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办复的,经区政府办公室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延长期不得超过1个月,并告知代表或委员。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在办理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时,应采取上门访问、座谈等方式。通报办理情况,征询办理意见,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拟写出正式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书面答复应及时寄送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每人1份;联名提出的,可以寄送领衔人,由领衔人分送其他提出人。
第十四条以党派、团体名义提出的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应负责答复党派、团体负责人。
第十五条书面答复均应同时抄送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或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十六条代表或委员对办理结果表示不同意或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并且在1个月内再次书面答复代表或委员;难以解决的,要再次向代表或委员说明原因,取得谅解。
第十七条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认为办理事项需要区政府决定的,可以行文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凡明确有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协商办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将会办意见书面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
明确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各主办单位分别办理答复。
第十九条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设定6种情况。分别为已经解决、正在解决、计划解决、逐步解决、留作参考、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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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要纳入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的述职内容,接受人大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处转办的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市政协委员提案,按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处分办意见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