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质监局办理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程序
为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根据州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的要求,为了办理建议、提案的办复率、合格率和满意率均达到100,现将办理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程序制定如下:
1、依照《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方法》和《州政协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办理建议、提案工作。
2、州质监局法制科负责管理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3、法制科根据州质监局工作职责范围接收、交办建议、提案。对于非我局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在规定的时限内,与州政府办公室秘书三科(电话:8222303)联系调整。
4、接到建议、提案后,法制科负责登记、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确定。
5、建议、提案的分配,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依据局“三定”方案职责,确定建议、提案承办科室。建议、提案内容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根据建议、提案中心问题或第一问题内容,确定建议、提案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
6、各科室接办建议、提案后,应认真研究、办理州人大代表和州政协委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对于由我局会同有关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要积极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汇总后,拟出答复意见。对于由有关单位会同我局办理的建议、提案,则仅就与我局职责有关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提案答复内容必须与建议、提案的要求相符合,实事求是,表述清楚,文字简练。建议、提案承办科室拟出的答复意见由科室负责人签字,送法制科审核。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承办科室重新办理;符合要求的,报主管局领导审签。
7、州质监局单独办理的和会同有关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答复文件由承办科室寄送签名代表和委员人手一份,并分别抄送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州政府办公室各五份。有关单位会同我局办理的建议、提案,局的答复意见送主办单位,并报送州政府办公室五份,不寄代表和委员。
对于抄送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州政府办公室的答复件,均按州人大和州政协的要求在答复件首页右上角标明“a”、“b”、“c”、“d”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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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五月九日
州质监局办理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