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监督法人大代表要做好三项工作

监督法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法律保障和依据。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监督法,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而各级人大代表在监督法的贯彻实施中,同样担负着重要职责,要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三项工作。

一是要密切联系选民,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常委会确定监督重点提供参考。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的议题,根据六条途径反映的问题来确定,其中第二条途径就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这就要求各级人大代表牢记选民的重托,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体察民情、掌握民意,积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一府两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便人大常委会从中发现需要重点关注的监督内容,从而使人大监督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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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要认真阅读常委会向代表印发的通报材料,对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多提改进建议。监督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并就接受代表的监督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是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都要向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作为人大代表,对这些通报内容要认真阅读,了解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情况,及时提出关于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建议、意见,促进常委会更好地行使监督权。

总之,作为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在监督法的实施中不能当“旁观者”,要进一步增强角色意识,扎扎实实地做好以上三个方面的工作,推动监督法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