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对职务侵占罪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梁凤仪建议。将职务侵占罪并入贪污罪了解到,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昭信企业集团董事长梁凤仪提交了《关于对的职务侵占罪并入贪污罪,为民企发展保驾护航的建议》。

梁凤仪建议,把职务侵占罪并入贪污罪,不再以国资、民资性质的不同来论罪量刑,以使刑法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为振兴实体经济作出更大的贡献,从而激发民营企业坚定在实体经济持续发展的信心,充分体现《刑法》在民企发展中的保驾护航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及法律后果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梁凤仪认为,相较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量刑起点高,最高刑罚轻。在开放改革之初,为鼓励非公经济的发展,在立法条件尚未成熟的条件下,以国资、民资性质的不同,来划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在量刑起点和刑罚有所区别,侧重大力打击贪污罪,以肃清公职人员队伍风气,保护国家财产神圣不受侵犯。而对非公经济,则以抱着开放改革摸着石头过河的处事方法,以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为量刑依据标准,几十年来为维护国家经济稳定发展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做出了有力的贡献。

而如今,随着开放改革步伐的不断推进,市场的开放自由度已大大改变,大量的农村人口已转向城市,就业面也从过去的单纯依靠国有、集体企业到大量涌向占有半壁江山的民营企业。经过30多年的成长,民企的经济成分得益于国家政策的改革,多种混合型经济已成气候。因此,以国资、民资性质的不同来论罪量刑的做法应要思考改变。

同时,侵占民企资金轻刑化,会造成侵占民企资金现象屡禁不止事件频发,急需刑法加大打击惩罚力度,净化社会空气,树立法律权威。在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混合型经济企业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需要刑法对所有市场经济主体发展保驾护航。

修理工侵占车主汽车配件涉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警视

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

本期主持人:祁铭

李某系某汽贸公司的钣金技师组组长。自2013年4月份以来,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在给客户维修车辆时,将自己以前给其他客户维修后换下的旧配件给客户安装在车上,而将从库房领出的本应给客户安装的新配件私自扣下。照此方法,将新配件攒够一定数量,伺机运出公司,并将私扣的配件卖给他人获利,其所得赃款已挥霍。后该公司报案。经物价部门鉴定:李某私扣下来的配件价值121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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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位己有。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二者之间存在共同之处,比如均可以采用隐秘手段取得财物,但职务侵占罪更注重于职务便利在犯罪中的作用。

本案中李某身为汽贸公司钣金技师组长,利用自己能够取得配件,且最终对车辆修好与否的检查权,侵占公司财物,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应对李某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在实践中经常会引起混淆,职务侵占相对于盗贼罪而言,在量刑上有所差距,牵扯犯罪嫌疑人的切身利益,故应慎重进行。本案中,从三个方面通过具体的案情及法理对李某的犯罪行为进行具体分析,以期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定性及正确量刑,做到不枉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