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的人大旁听制度介绍[样例5]
第一篇。贵阳市的人大旁听制度介绍1999年新春伊始,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中国妇妇报》及省市各新闻单位纷纷聚集于贵阳市十届人大第11次常委会会议,从本次会议开始,贵阳市实行市民旁听人大常委会、并可适时作建议性发言制度。这在全国尚属首次,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将这具有开创性的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新举措对国外广播。各地人大常委会纷纷到筑城学习,为这一制度的推行喝彩。这一举措拉开了贵阳市人大拓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渠道的序幕。几年来,贵阳市人大常委会陆续推出立法公示、谏言信箱、公开征求执法检查项目等多项措施,不断地推进着民主法制建设。
市民旁听:敞开民主大门
1999年1月23日,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市民,都可自愿报名参加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并可在会上作简短发言,公告同时公布了上半年常委会会议的议题以供市民选题参会。短短几天,报名旁听的市民达108人,他们中有工人、农民、机关干部、个体户、教师和学生:年纪最大的84岁,最小的刚满18岁。
一则公告,岂止是推开了一扇窗,打开了一道门。。它拆除了一堵墙,它激发的是一种政治热情,吹拂的是一股民主政治的春风。
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前一天晚上22时,市人大机关会议室灯光通明,旁听市民在这里阅读会议文件。只见他们不时地圈圈点点、写写记记。李登洋开始写发言提纲,他说:“我想准备得充分一些,好让自己在旁听席亮相时,体现出良好的市民形象。”郁钟铭反复对照议题草案,踌躇满志地想在明天的会上,建议要充分用好高校资源。
人们不会淡忘,会议的主持人,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长兴告诉大家,应邀到会的还有12名普通市民时,人们的目光聚集旁听席。在会意的对视中,掌声久久不息,这是心与心的沟通,是情与情的交融。
在常委会审议和列席代表发言结束后,主持人说:“现在请旁听市民围绕本次会议议题发表意见。”话音末落,旁听席上齐刷刷举起了手,来自中央、省、市新闻单位的记者们镜头一齐聚集在这里。“女士优先”,使达凤莲获准第一个发言。这位中医二附院的女医生两眼闪着泪花,喉头有些哽咽。她说:“不当家不知柴米贵,今天我真正感到政府工作的不易。原以为当官的上班不过是一杯茶、一支烟、一张报纸看半天。今天亲眼看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为老百姓着想,说真话、讲实情、不走过场,真令人赞叹。”争先恐后的举手,坦诚直率的建议,成为会议的新闻焦点:
-“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应充分发挥村委会的作用。”
-“执法检查可实行公示,邀请市民参与。”
旁听市民就4个方面的问题,共提出了15条建议。李长兴主任不时走到旁听席前,倾听市民的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心里都很不平静,深知自己也在接受监督。自己是否履行好职责了,是否为广大人民利益说话了,是否言之有物,是否言之成理,旁听的市民都看得一清二楚。他们油然而生一种为民代言的自豪,多了一分对职权的珍视,更多了一份沉甸甸的责任。普通市民走进人大常委会议事厅,并对大事说三道四。这是创举,是开先河,它顺应了依法治市的潮流,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鲜明的人民观。透过市民旁听,人们对人大常委会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参加过旁听的许多市民更是激动不已。
张云波医生说。“从书本上获知的人大是神秘的,一经坐在旁听席上耳闻目睹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投资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及还贷报告的审议,那种认真,那种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的负责态度又是何等真切。
黄雪莲刚从大学毕业,她说。“法制的建设需要大家的努力,我在旁听时看到了这种努力与希望。”
许多旁听市民都成了义务法制宣传员。2000年初,火车站发生“的士”拒载事件后,一位参加过旁听的“的士”司机说:“要是我在,决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我会告诉他们,这是违法的。”
两年来,参加旁听的市民已达200余名,共提出建议170多条。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贵阳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市民旁听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规则,从而使这一制度更加规范化。市民走进人大议事厅,并作建议发言,这是一种进步。正如市人大代表陶光亮所说:“从贵阳绿地围栏、交通护栏的拆除,我们看到市民文明程度的提高。透过市人大常委会向市民敞开的大门,我们看到了另一种文明-政治文明程度的提高。”一政治文明程度的提高。
立法公示:凝聚群众智能
市人大常委会深深懂得,立法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让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实行立法公示,采取听证会、管理相对人座谈会、论证会、全民公示等多种形式,更广泛地听取来自民众的声音。与此同时,聘请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司法领域资深的法官、律师作为市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咨询员。
1999年5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恳请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就《贵阳市绿化条例(草案)》提出修改建议。《贵阳晚报》发表了评论员文章,指出:“只有坚持走群众路线,地方立法才会更加民主、科学,才会永远充满生机和活力,也才能最有效地贯彻实施,为人民遵从。”
抑或是城市绿化与市民息息相关;抑或是通过立法建设和保护林地、绿地,顺应了广大市民的心愿,全文刊载《绿化条例(草案)》的《贵阳晚报》当天发行不到一个小时,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就接到了第一个电话,要求:“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要罚重些”。仅仅十天的时间,共征集到修改建议120条。一位高级工程师打来电话:“我们不能牺牲生态环境来搞其它东西。建议立法加强对这些行为的制裁。”一位教师在电话中说:“屋顶绿化是绿化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部份。”一位市民对侵占绿地感到愤慨,他说:“绿化象征着一个城市的形象。对公园绿地被侵占的情况要加强管理,侵占的绿地要坚决清退。”开阳县城关镇镇长直率地说:“法规对城市强调得多,而对镇的绿化体现不够”。息烽县一位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林区内禁止烧灰积肥要写上,这种情况在县里很普遍。”这些修改建议,在法规修改时一一得到体现。一些看似口语的土话,如“铲土烧灰积肥”、“焚纸烧香”、“挖树刨根”等,反映了郊县毁林的源头,对此加以禁止,使法规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修改后的法规(草案)蒸腾着泥土气息,集中了人民的智能,蕴含着活力。1999年6月25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第二次审议,全票通过了这个法规。《人民日报》以“绿意更浓”为题对立法实行听证,是市人大常委会民主立法的又一新形式。
2000年7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贵阳市汽车维修业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就立法的指导思想、前置条件是否合法及汽车综合检测等4个问题进行听证。20余名持不同意见、来自各个方面的人士参加会议,逐一陈述自己的观点,展开辩论,并通过电台进行了全程直播。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作为嘉宾回答了听众的热线电话。十余位出租车驾驶员为了收听听证会,竟然暂停了营运。
听证会对草案中有明显强化部门利益倾向的条款提出异议。经研究,认为法规(草案)尚需进一步调查研究,决定暂停审议。
拓宽渠道:民声不绝于耳
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不仅是一个方法问题,而且是推进民主政治进程的要求。1999年,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中心繁华路段设置人民代表、市民谏言信箱,直接听取人民代表、广大市民对全市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为了让这种被市民称为反映民情、体现民意、集中民智的“直通快车”真正快速、有效地运行,在收到群众来信后,有关部门及时分类、整理,以《民情。民意。民智》简报告之有关部门,以供立法、执法或司法部门参考。如一署名“闵文”的市民,分别就城市公共场所应增加一些科技展示内容、关于城市雕塑的代表性、外来民工的管理等问题,先后投了6封信,均引起重视,有些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或正在解决之中。市民达凤莲来信希望对各类媒体“保健品”、“药品”广告过滥,虚假成份多的问题加强管理,严格把关。有关部门十分重视,对所属各媒体均作出了广告内容须符合《广告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要求,保证广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达凤莲获得办理结果反馈后,连说了三个想不到表示非常满意。
为使执法检查取得更好实效,市人大常委会努力拓宽市民参与监督的渠道。
2000年,市人大常委会在对《贵阳市社会客运管理办法》进行执法检查时首次实行公示,获取了许多例行汇报中没有的信息,听到了众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声音,了解到乘客的反映;在对《规划法》执行情况的检查中发放了调查问卷,更全面、更真实地了解了执法情况,提出了针对性较强的整改意见。
2000年10月26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执法检查的决定》,明确执法检查的项目,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00年12月7日,媒体纷纷报道了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集2001年执法检查项目的消息,次日起,热线电话不断,来访者络绎不绝,信件纷至沓来,提建议的达千余人次。有134封来信除填写执法检查项目建议表外,还加有附页;有12封来信是联名书写,联名最多的达200多户居民;有些信是一家人或一群人经过共同商量而寄出的;有20多封信出自
七、八十岁老人之手;有的则是偏瘫患者在病榻所写;白云区的一位同志,是在邮局获此消息后,当场借笔写的信。人们的来电来访来函,表达了社会各阶层、不同年龄段及不同文化层次的人对执法检查选项的见解;讲述了与之相关的一个又一个生动的故事。无论是三言两语还是长篇大论,无论是建议还是批评,都能从中感受到人们对人大常委会此举的认同和赞许。一封来信写道:“人大公开向社会征求执法检查项目,使我们感到人大同百姓的距离是这样近。”许多人希望:“人大公开向社会征求执法检查项目这件事,一定要延续下去”。《人民日报》对此不仅作了报道,而且还配民了题为“多听听老百姓的声音”的评论。
2000年底,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群众建议进行认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将意见集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6个选项列入2001年执法检查计划。
新世纪的第一个春天,市人大常委会采取新闻发布会、公示栏、记者座谈会等形式,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的执法情况,公开向广大群众征求意见,执法检查组只有几十双眼睛、几十双耳朵,而广大市民有无数双眼睛和无数双耳朵。有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执法检查中找出的问题更准,提出的整改意见更有针对性,执法检查更能取得实效。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贵阳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方式,拓宽联系群众的渠道,听取群众的意见,让民声不绝于耳,这正是人大工作生动活泼取得实效的源泉。
第二篇:xx区人大常委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制度xx区人大常委会
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制度
(2008年3月4日xx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开辟司法监督新途径,加强法院与人大代表的沟通和理解,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提高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旗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案件,由旗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负责组织。每年组织旗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不少于2次,每半年组织旁听案件不少于1件。
二、旗人大代表旁听案件的范围是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并责成法院选择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案件进行旁听,也可选出多个案件供人大代表选择。凡是社会反响强烈、在全旗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必须邀请人大代表旁听。
三、法院在案件开庭3日前必须向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通报案件庭审安排情况,由人大常委会安排代表旁听。为便于人大代表听审案件,法院要将起诉内容以书面的形式一并送交旗人大法制委员会。
四、在庭审时,法院要制发案件审理意见表,供人大代表填写意见或建议。
五、每次庭审结束后,法院要及时邀请人大常委会的相关领导及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进行座谈,及时听取和收集人大代表对庭审方
式、庭审质量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案件审结后,人大代表对有关案件问题的询问,法院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耐心、认真地加以解释。
七、法院对于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分析和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汇报。
八、法院要向人大代表做好意见反馈工作,对于客观原因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说明和解释,以取得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九、每次听审结束后,旗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要及时组织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进行不定期的跟踪监督,走访相关人士,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督促案件尽快落实。
十、本制度由旗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旗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解析旁听制度:浅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制度的设立旁听制度:浅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制度的设立
作者
兰平
旁听制度:浅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制度的设立
在我国,“人大”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享有立法权和法律监督权,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政协”则代表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发挥参政、议政的作用,实施民主监督,也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质疑。
事实上,常常出现“人大”、“政协”对人民法院的工作,包括个案提出意见,要求整改,要求回复。在人代会期间,人民法院也不得不花时间针对人大代表的提案作大量的解释工作,弄得不好还会导致“人大”对人民法院的工作不满意。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与“人大”、“政协”的关系该怎样处理。怎样才能处理好。这实在是一个关系重大的问题。
笔者所在的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历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七个单位层层鉴定的罕见的缠诉案件中,主动邀请人大、政协委员旁听,使案件的审判效果达到了最大化,又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后,获得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现作以下浅显的探讨,以求同仁赐教。
一、设立人大、政协委员旁听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未
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同时,三大诉讼法也对案件的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作出了明确的、详细的规定。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般的,多数的情况是公开的,不公开只是例外,仅是少数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第八条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公民的代表,也属公民的范畴,自然可以旁听。
以上这些规定,为人大、政协委员旁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现实的可能性。也为设立人大、政协委员旁听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是不容质疑的。
二、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制度的意义
人大、政协委员旁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受到法律的保护。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应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2002年向全国人大代表报告工作时,也专门说到“通过邀请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检查工作,旁听案件审判等方式,通报法院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和建议。”
由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特殊身份,对人民法院的庭审活动依法监督,可以增强办案的透明度,提高办案效率,对促进庭审的最优化,办案效果的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的审理,便于实施切实有效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人大”是法律监督机关,“政协”实施的是民主监督。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对审判人员的着装、行为作风是否规范,庭审秩序是否井然,程序是否公正,实体处理是否有据、合法、公平,乃至整个审判活动实施监督,主要是对程序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更正、调整,提高办案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促进程序公正,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自然也就避免了暗箱操作,增强了办案的透明度。
此外,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加强了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增进了了解,便于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得到人大、政协的支持、帮助,有利于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
2、促进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较一般公民而言,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和法律知识,具有较为广泛的影响力。他们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一般都能正面的宣传,由于他们的宣传是持久的,广泛的,在人民群众中产生深远的影响,其效果不亚于一次大规模的普法活动,比如,我院在审理轰动法学界的“二奶案件”中,由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了旁听,他们在日后的宣传中坚持了正确的舆论导向——肯定法院的判决,对“包二奶”这种不道德、丑恶的社会现象予以鞭挞。
因此,对法院的判决,当地人妇孺皆知,并且对“包二奶”这种现象切齿痛恨。所以,通过该案的审理,起到了教育一片的作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案件庭审后,能真实的感受到法庭的庄严肃穆,有助于他们法律意识增强、依法办事意识的增强,有助于他们在日后的工作中为人民法院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防止说情风、托人风、暴力抗法现象的发生,为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公开审理各类案件提供保障。
3、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代表作用,通过他们的解释,避免缠诉,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大、政协委员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声望,充分发挥他们的长处。人民法院的已决案件通过他们的解释、宣传,让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让那些打算缠诉、上访的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从而有力地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制度的规范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的审理时,他们不是以自己的身份参与旁听,而是代表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旁听案件的审理,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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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陈光标说,“不管是先前改名‘陈光盘’,还是带领员工吃剩饭,这些夸张手法都是为了唤起大家的吃苦精神,厉行节俭、抵制浪费。”
陈光标还建议今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观看电影《南泥湾》,重温当年八路军三五九旅披荆斩棘、风餐露宿,在困境中奋起、在艰苦中发展的南泥湾精神。
作为长期从事环保拆除和再生资源利用的专业人士,陈光标今年还将建议全国人大加大环保立法力度,建立环保举报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