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立地方人民调解员协会的必要性
随着“大调解”格局的逐步建立完善,出现了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员的可喜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颁发施行以后,规范人民调解员组织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员协同、自治、自律、他律、互律的问题也提上了议事日程。本文试就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管理机制,建立地方人
民调解员协会的必要性作一些探讨。
从横向看,建立地方人民调解员协会,是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开展联合调解的需要。在经济社会深刻变化的今天,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单位的矛盾纠纷和矛盾纠纷当事人跨地区、跨单位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调解这些矛盾纠纷时,往往需要多个人民调解组织共同参与,而多个调解组织之间既没有隶属关系,又缺乏横向联系的渠道。通过建立人民调解员协会,由协会来
协调多个调解组织共同参与案件调解,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从纵向看,建立地方人民调解员协会,是贯彻“三三”制调解原则的需要。按照四川省推出的“三三制”调解原则,调解纠纷要按村社、乡镇(街道)、县(区)三级进行调解,即:每起矛盾纠纷必须先由村社调委会调解三次不能化解才能上交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调解三次不能化解才能上交到县(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相互间没有上下级可言。而通过成立市县协会和乡镇(街道)分会,并在协会和分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方式,把各级三调未果的人民调解案件,通过协会和分会逐级上交至协会和分会,再通过协会和分会安排其直属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这样,“三三制”调解原则才能得到有效
落实。
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看,建立地方人民调解员协会,是解决省、市、县直属人民调解委
员会合法性的需要。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有的省、市、县先后建立了直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许多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且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规定,省、市、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部分没有依托行业协会建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只有设立在市、县人民调解员协会
下,才符合人民调解法关于调委会设立的规定。
从提高调解组织自律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看,建立地方人民调解员协会,是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需要。随着人民调解工作人员队伍的迅速壮大,广大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对管理和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求内容也日益多样。建立人民调解员协会有利于更好地组织和团结辖区内的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拓宽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参与管理的渠道,进一步改进管理服务内容和方式,扩大管理的覆盖面和参与度,维护基层调解人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广大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的需求,使人民调解员协会成为人民调解员之家,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人民调解员协会作为一个跨部门、跨行业的专门协会,可以协助政府职能部门搞好对人民调解组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协会整合现有资源,培训调解骨干,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不断推动人民调
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二篇:人民调解员调解事迹案例
2011年3月份苏村镇调委会调解员贺洪宪同志接到仕子口村书记徐仰日电话,讲村民徐兴廷与儿子徐仰海之间发生了赡养纠纷,村干部、调解员多次调解无果,请求镇调解委员会给予出面调解。
接到信后,贺洪宪同志自己驾车马上到村,在村调解员的带领下,到当事人徐兴廷家了解情况,得知当事人徐兴廷与自己的大儿子徐仰海24年不来往,其原因是婆媳纠纷造成的。找到了症结,对当事人逐个了解谈心,做细致耐心、说服教育的工作,了解到徐兴廷及妻子从二十年前至今未给大儿子家看过一天孩子,未帮大儿子家干过一天农活,原因是两位老人给大女儿、二女儿看孩子,没有顾上儿子家的困难,婆媳多次争吵产生矛盾,24年不答腔。
找到原因后,贺洪宪对儿子徐仰海及儿媳做耐心说服工作,徐仰海对父母的赡养没有表态,儿媳讲:老的24年都不和我来往,还用我伺候吗。死了我也不管。叫他们的女儿管去吧。儿媳的态度很坚决。看到这个情况后,贺洪宪决定暂停调解。
找到当事人徐兴廷了解情况时,徐兴廷也反映与儿子家20多年不来往,他说:有些事也是当老的一碗水没端平造成的,虽然儿女不少,但我年龄大了,老伴又有病在身,也得需要照顾和花钱,做儿女的也得赡养父母,大儿子也得出钱啊。村里也给调解来,老少爷们调解多次也没调解成,俺家的事也太难办了。麻烦你们把事处理好吧。第一次的调解就这样不了了之了。贺洪宪想:我们身为镇一级的调解员,这样的家庭纠纷调解不了,谁还能再调解呢。必须把这个典型赡养纠纷案件调解完结。
虽然是一个农村家庭纠纷案件,此事解决不了,永远压在贺洪宪的心里,沉甸甸的。几天后,第二次调解开始了。这一次主要是向村干部及部分邻居了解情况,了解到徐兴廷的儿媳是一个口快心直的人,和婆婆闹纠纷,是因婆婆说话不中听伤了她的心引起的,还了解到徐仰海与自己的亲二叔徐兴奎(现在县教育局工作)关系很好,有些话还能听他二叔的。
贺洪宪针对上次了解的情况,对徐兴廷及其他家人都一一了解情况,做了工作,同时贺洪宪提出了要求,让他们每个人都反思自己,在家庭关系方面,自己还有哪部分做的不够好。贺洪宪决定让他们反思几天,过几天再来调解。
相隔十天后,贺洪宪开始了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调解,到仕子口村后是下午两点半,村干部及当事人还有徐兴奎很快都来到了村办公室,调解员贺洪宪把了解的情况及每个人存在的不足之处一一指出,讲了我国的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通过批评教育及当事人的亲属徐兴奎的亲情工作,徐兴廷恳切地说:当父母的也没有当好,到今天这个地步也是我的过错,今后父子之间要和睦相处。徐仰海见父亲如此说也动情的说:今后我做小的也要好好的孝敬父母。儿媳说:我叔大老远来了,各位领导也给调解多次了,无论怎么说,当小的就要孝敬父母。今天钱我也带来了,给老的看病我应摊的钱现在就支上。以后该怎么管就怎么管,再也不能叫老人生气遭罪了。听到这里,贺洪宪的脸上不自觉的挂满了笑容,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
现在这家人已经是非常和睦的一家人了,徐兴廷老人老有所养,享受到了晚年的幸福,徐仰海一家子也放下了这么多年的心理包袱,感受到从未有过的幸福快乐。
第三篇:人民调解员调解技巧人民调解员应掌握的调解技巧
调解民间纠纷要准确把握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以及原因是民间纠纷的五大要素。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五大要素是做好各类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可以说,掌握好这五大要素是调解好民间纠纷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技巧。
一、时间要素运用技巧
民间纠纷所涉及的时间问题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持续的时间;调解纠纷的时机。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往往具有季节规律,它是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工作所必须掌握的。民间纠纷持续的时间,往往说明了民间纠纷的复杂程度和调解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于这类时间长、隔阂深、问题比较复杂的纠纷,调解人员要做好持续作战的准备。调解纠纷的时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对于持续时间长久调未决的纠纷,调解人员要选取最佳时机再一次进行调解;二是指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
如何实活把握调解纠纷的时机呢。首先,在调解时不要急于求成而是要反复调查研究,耐心细致做工作,抓住有利时机稳妥解决。如果遇到当事人不懂法时应当先宣传有关法律,循循善诱,积极疏导,进行调解。如果遇到当事人冲动发火不冷静时,不能强行调解,这样是起不到调解的作用的。应等待时机再行调解。-1-
其次,根据谈话的环境和当事人的心态决定谈话的内容。特别是批评教育的话,提出要求的话,更要注意说话方式和说话时间,以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敌视。
二、地点要素运用技巧
受生活环境和传统习俗的影响,发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民间纠纷,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譬如:同样是因为建房时所建房屋高于邻居家的房屋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在发达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因为采光权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大多表现为争吵;而在落后且封建迷信思想严重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以自家的风水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发生打架斗殴的概率大大增加。调解人员只有熟悉掌握地点要素,才能因地制宜,采取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
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纠纷态势的发展程度就会不同。例如:婚姻家庭纠纷,如果是发生在家庭之外,其严重性就会增加,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就要升级甚至已经升级,调解的难度也就会增加,而如果发生在家庭内部,问题也许会比较容易解决。因此,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调解纠纷所要采取的对策也要随时调整、改变。正确掌握纠纷发生的地点要素,便于正确选择适当的调解方法,也便于灵活运用其他调解技巧。
三、人物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调解纠纷实际上是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所做的疏导、说服工作。由于自然状况、社会阅历、文
化素质和道德观念的差异,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个性特征。不同个性特征的当事人对纠纷和调解人员的工作会有不同的看法。如外向型性格的人感情外露,内心想法会很快通过表情和行为表现出来;而内向型性格的人感情深沉,内心想法不易形于色和付诸于行动。这就要求调解人员善于察颜观色,通过分析纠纷当事人的表情、言语和行为,异清楚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再如,文化水平、法律素质高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强,纠纷心理不容易形成,即使形成也不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如果这类人与其他人发生了纠纷,他们对调解员有道理的话容易听得进去,也能理解调解员的工作并给予配合;反之,文化水平、法律素质低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差,纠纷心理容易形成并容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对这类纠纷当事人,调解人员就必须多花功夫,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法律和政策讲清楚、讲透彻。针对这种类型的当事人,平时的帮教工作和回访工作都是至关重要的。
总之,调解人员只有把握了纠纷当事人的个性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针对性的采取各种调解方式和方法认真讲解法律,攻心为上,破当事人的种种心理障碍,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
四、情节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情节要素主要是指纠纷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的真实情况。纠纷的萌芽、发生、发展乃至激化的全部事实经过、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有哪些过激的语言和行为、甚至双方当事
人各自的企图、动机和目的等等都是调解纠纷的事实依据。掌握充分的事实依据,做到有备无患,打有准备之战,对于蛮不讲理、死不认账、心存侥幸的当事人,调解员出示真实全面的事实证据,可以起到威慑当事人,促使其低头认错的作用。而对于心存疑虑,有所顾虑的当事人,一个充分掌握纠纷情节的调解员更能赢得他们的信任和配合。对调解人员来说,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这些事实依据,才可以在调解中灵活运用多种多样的调解方法,继而使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使纠纷顺利得到解决。
五、原因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原因是指纠纷发生的起因,也就是引发纠纷的事实,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远因和近因。纠纷的原因是纠纷的根结所在,因此,也就是调解人员调解时的切入点。对于一起看似简单的民间纠纷来说,可能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同在,远因与近因共存。一般来说,直接原因和近因是比较容易查明的。但往往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是隐藏在直接原因和近因后面的间接原因和远因。这就要求调解人员深入实际做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拔开层层面纱,找到深藏其后的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只有抓住真正的原因,才能从根源上彻底解决纠纷。
第四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选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
(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乡镇应当设立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应当积极稳妥地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乡镇司法所备案;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区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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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单一式两联,正本联沿虚线裁下交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根联
由人民调解员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