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本市人大代表视察工作有效性的建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央和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及新通过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以下简称“一办法两规定”),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代表视察制度,有必要对本市代表视察作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一、本市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在探索中发展,成效明显
根据代表法和“一办法两规定”,人大代表视察一般分为两类:一是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组织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这种形式通常称为集中视察;二是代表持代表证视察,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应当根据代表要求负责联系安排。目前较多采用第一类视察方式。
在历届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视下,代表视察在代表积极参与并建言献策的基础上,在方式上不断创新,在内容上不断提升,总体工作有序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围绕“一府两院”工作开展集中视察,确保代表知情知政,更好依法履职、提高履职质量;聚焦难题,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有力促进问题的解决,推进工作落实;完善体制机制,从组织上、制度上确保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回应群众诉求;代表履职的自觉和视察工作的实效确保了党的群众路线在人大工作的充分体现。人大工作最大的优势就是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人大工作最大的危险就是脱离人民群众。多年来,代表通过视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了解实情、汇集民智、反映民意,这正是密切与群众联系的体现,也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基本要求,对于解决兼职代表如何密切与群众的联系问题、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本市人大代表视察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调研中,许多同志在肯定代表视察工作取得成效的同时,也指出目前代表视察工作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代表视察工作的高质量和有效性: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代表视察的功能定位
一是各方对视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功能定位的认识不尽一致。通过调研发现,对于人大代表、视察组织者、被视察单位三者来说,存在着对视察的功能定位认识不清的问题。二是视察工作各方的职责落实不够到位。有代表反映,有些视察存在形式主义,有些视察看不到实情、听不到真话;组织者反映,部分代表参与视察有的被动应付、有的积极性不是很高;被视察单位反映,有的代表在视察前没有了解基本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时容易把局部的、个别的问题当成普遍现象。功能定位的认识问题,直接影响代表视察工作的发展方向。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代表视察的功能定位,以及代表、视察组织者和被视察单位的法定职责。代表视察应当具有知情知政、联系群众、行使监督三大功能。知情知政是视察的手段和形式,联系群众是视察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行使监督是视察的目的和保障。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视察的相关法律制度
一是有规定、有办法,但落实难。代表法和代表法实施办法对代表视察作了规定,但仍然缺乏可操作细则,落实起来难度较大。有代表提出,代表在集中视察中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制度很好,但缺乏操作性。调研中各方都对专题视察的实效性给予较高评价,但是对于专门委员会平时组织的专题视察没有明确规定,不利于专题视察的常态化、规范化发展。二是有规定、有办法,但突破难。目前对代表持证视察普遍感到有点“纠结”,法律法规中有规定,但是各地基本上没有实行。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没有完善,相关细则没有出台,使得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真正落实和运用好代表视察这一重要手段。需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对现有的规定、制度、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以实效性为目标,创造性地开展代表视察工作。
(三)关于处理好人大代表视察工作中的几个关系
一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主要问题是形式大于内容。从视察内容看,全面性、客观性、可看性不够,有时难听到真话、了解到真情。从视察形式看,明察不如暗访,集中视察不如专题视察,有准备不如突击,后者都更加真实、更有实效。二是过程与结果的关系。主要问题是有时过程与结果脱节。三是代表视察过程中代表、组织者与被视察单位的关系。主要问题是谁是代表视察的主体。从代表与组织者的关系来看,有时要解决谁是视察主体、是“活动代表”还是“代表活动”的问题。有些代表履行法律赋予的视察职责的积极性有待提高。组织者要认识到代表是视察的主体,视察内容来自代表,视察是代表的履职活动,不是去“活动代表”而是服务代表。代表要认识到是视察是代表应尽的职责,应成为自觉行动,变“要我视察”为“我要视察”。从代表与被视察单位的关系来看,要解决视察目的的问题。被视察单位要认识到,代表视察是督查工作的落实与查找工作不足,不能把视察理解为找岔子、有意过不去,更要避免借机提要求,为完不成任务找理由。从组织者与被视察单位的关系来看,要解决如何使视察获得实效、双赢的问题。要防止重方案制定、轻视察目的和实效,重视察的形式、轻代表互动及视察内容。
三、提高本市人大代表视察工作有效性的措施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把大家的思想统一到代表视察是坚持、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举措上来,从功能定位、法规制度、内容形式、服务保障等诸多方面入手,进一步提高代表视察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为此,课题组提出以下建议:
(一)创新代表视察方式,注重视察效果,防止“大呼隆”、走形式,形成以小型、分散的专题性视察为主的代表视察模式。实践证明,“大呼隆”式视察往往形式多于内容。建议把目前以集中视察为主改为以小型、分散的专题性视察为主,时间可分散到全年进行。要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把常委会和专委会年度重点工作与代表视察紧密结合起来,把专业小组活动与代表视察紧密结合起来,把明察和暗访结合起来,突出视察的全面、真实、客观,提升视察实效。
(二)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对代表参加视察提出刚性要求,增强代表在视察中的责任心。代表视察的主体是代表,代表视察的效果主要看代表作用的发挥。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视察主题事前要了解代表需求,年度视察工作安排要提前告知代表,通过各种方式鼓励代表参与视察全过程等。对于代表参加视察工作,应当有量化要求,并进行记录、考核。对于无故不参加者,应当以一定形式向原选举单位或社会公开。代表参加视察活动记录应全面输入代表履职信息系统。
(三)围绕闭会期间小组活动这一基本形式,积极探索提高代表小组视察有效性,促进代表集体履职。代表小组视察是指由代表小组自发组织开展的视察。代表法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此次新修改的代表法实施办法对代表小组活动作了具体规定。因此,闭会期间的代表视察活动应围绕这一基本形式开展。代表小组视察既具有专题视察的优势,同时又能发挥代表集体的作用,应当积极探索、规范完善。建议由人事代表工委在年初提出意见建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集中视察、专题视察的同时,将各代表小组的视察活动安排纳入年度活动计划,并会同相关的人大部门在必要时给予具体帮助和指导。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可根据代表小组的要求联系安排有关被视察单位。
(四)落实法规规定,积极探索推进代表持证视察,进一步密切代表同群众的联系。代表持证视察作为人大代表的一项权利,代表法及实施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这种视察形式比较灵活,有利于加强代表同群众的联系,便于代表深入基层,接触实际,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也有利于代表视察活动的经常化。建议加强探索,在可控、可操作的前提下要有计划有目标地组织代表持证视察活动。总体上对代表持证视察应持鼓励的态度,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应积极加以引导与规范。代表在持证视察时提请注意:应当根据人民群众的反映确定视察主题;视察范围原则上就地进行,即在本选区范围内开展;在持证视察前,应及时与本级或下级人大常委会联系提出要求,便于他们协助联系安排。
(五)确保视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探索“互联网+代表视察”,进一步加强代表视察的服务保障工作。代表视察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结合代表网的建设,争取实现代表视察主题的确定在代表网上征询代表意见、代表视察前的通知和相关材料通过代表网发放、代表视察后在代表网上开展视察评议等。另外,因故请假不能参加视察的代表还可以在网上了解视察内容。
(六)加强事后监督,确保视察工作的实效。代表视察最终目的是为了行使监督权:对视察报告的反馈情况,应当由主任会议或常委会讨论和审议,如果存在较大问题,还可以进一步开展专题询问或质询。代表应当积极从视察中汲取有用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应当通过提出议案建议、大会审议表决等履职手段,切实行使监督权。
(七)加强代表视察制度化建设,制定《上海市人大代表视察办法》。经过探索实践,根据代表法及实施办法,制定《上海市人大代表视察办法》,内容主要包括:明确代表视察的功能定位及各方职责;明确代表视察的内容以及视察主题的确定;确定代表视察种类及其形式,比如知情性视察、专题性视察、突击性视察以及明察暗访、听取报告、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加强代表视察成果的转化;加强代表视察的服务保障。建议在这次调研基础上,细化代表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使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成熟做法制度化。
第二篇:xx区人大代表集中视察建议(大全)关于认真办理区人大代表集中视察滁河流域水杉生态林网保护区建设时所提建议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
2012年3月6日,区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区人大代表,对滁河流域水杉生态林网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建设情况进行了集中视察,并听取了区林业局关于保护区建设情况的汇报。代表们在视察过程中对如何建设好保护区以及进一步做好全区林业工作提出了很好的建议。现将代表们的建议整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办理,于2012年8月底前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参加视察的代表,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xx区人大常委会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抄报:区委
抄送: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林业局、区发经信委、区财政局、区农委、区水利局、区土地分局、区规划分局
区人大代表集中视察滁河流域水杉生态林网保护区建设时的工作建议
2011年12月31日,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政府《关于设立滁河流域水杉生态林网保护区的报告》,区林业局局长李彬受区政府委托就保护区设立的意义、范围、拟采取的保护措施等向常委会作了详细说明。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经讨论和表决,通过了《xx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设立滁河流域水杉生态林网保护区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将《决定》印发给区政府组织实施。为推动保护区加快建设步伐,推动xx区“十二五”规划提出的“五大战略”之一的“绿色兴区”战略的顺利实施,推动全区林业各项工作健康发展,保持我区林业工作在全省的先进位次,区人大常委会2012年3月6日组织部分区人大代表对保护区建设情况进行了集中视察。
代表们认为区政府及林业部门积极贯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把保护区建设与xx新城建设相结合,与现代农业产业园规划相结合,与柯湖湿地公园招商引资结合,与水利重点项目实施相结合,投资30多万元外购树苗,新栽植高度2米以上水杉小苗5万株、补植胸径5-7cm水杉大苗1000株,设立保护区标志等有力措施,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使保护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代表们对取得的以上成绩给予了高度评价。就如何进一步建设好保护区和做好全区植树造林工作,代表们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区内主流媒体3月中旬前后要大力宣传有关植树造林方面的
2政策和全区开展的有关活动,积极引导全区上下利用3月中旬前后植树造林黄金期,迅速掀起全区范围内植树造林热潮。另一方面,区林业局要策划编写涵盖保护区设立意义、水杉林网的作用、保护区林木管护以及利益补偿机制等内容的宣传手册,与宣传部门一道,加强对保护区涉及的镇、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宣传,使保护区设立深入人心,争取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高起点编制规划。保护区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区政府及林业部门应商请省内乃至华东地区一流的设计单位,对保护区建设和保护以及引入商业开发模式等作出中长期规划。
三、进一步完善管护机制。要组织专门力量对保护区内现有林木管护情况作深入调查研究,并对既有和新栽水杉管护采取集体管护、大户承包、树随地走还是树随人走及其企业运作等要拿出具体分类指导意见。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管护,都要协调土地、农业部门,首先对拟纳入保护区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明晰产权;都要明确水杉林网的公益林性质。
四、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作。保护区建设需要多部门通力协作,齐心协力才能顺利实施。区政府应明确牵头领导,协调林业、农业、水利、土地、规划等部门与基层政府、村级组织的沟通与协作,敦促他们各负其责,共同把保护区建设好、保护好,充分发挥保护区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法保护林木管护人的经济效益。
五、进一步增加政府投入。人大常委会《决定》指出。“用于林木补偿的专项资金要列入区财政预算,并随林木市场价格变动及时调整。”从视察情况看,今年仅外调树苗一项就支出30多
3万元。建议区政府利用中央及省强农惠农政策,以及加大水利等农业基础建设投入等优惠政策,整合涉及水利、土地综合治理、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环境整治等各类涉农资金,加大政府投入,突出工作重点,首先把保护区柯湖片尽快建设成示范片,树立xx新城宜居宜业宜游的良好形象。
第三篇:如何提高人大代表建议质量关于提高人大代表建议及其办理质量的
调研与思考
人大代表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是代表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实现政治参与、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因此,提高议案、建议质量,是尊重代表民主权利、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体现。在工作中我们也发现,随着人大工作的深入开展,代表的履职积极性逐步提高,所提议案、建议的数量和质量不断增加,涵盖的内容日益广泛,但结合乡镇基层人大工作实际,通过深入调研,认真思考,形成了如下报告。现将调研情况与在座的各位领导相互交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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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南山中路南山佳苑至荷塘佳苑之间、开州大道移民局至民政局之间的车行道护栏太长,群众来往不方便,希望该路段开设一段人行道,方便群众出行。
2、在开设的人行道附近增设人行横道标志。
3、在人行横道前面的道路上安装减速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