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先行是人大依法履职的必然要求
每项立法都要以调查研究为前提,每次监督都要以调查研究为基础,每件工作都要以调查研究为先行,这是人大依法履职的必然要求,是我们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基础。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真正主人。人大作为人民的代表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大制定、修改法律和作出决定、决议都必须以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为基础,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人大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生机和活力的源泉,也是人大正确行使国家权力、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有效途径。特别是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人大制定各种法律,监督各项法律的执行,切实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都需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真实情况,听取群众意见,都需要把调查研究作为理论连接实践的桥梁,作为人大联系群众的渠道,作为人大开展各项工作的基本方法。否则,这些就可能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甚至变得毫无意义。
在人大立法、监督的各项工作中,只有坚持调研先行,使每个决策、每项工作都建立在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之上,才能真正促进和带动思想上的大解放,使科学发展观上人大工作中得到深入贯彻落实;才能保持人大机关、人大代表、人大干部同人民群众、同实际生活的密切联系,防止和减少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主观主义;才能使人大机关干部、人大代表在了解实际情况的过程中增加共识、减少分歧,统一认识;才能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人大工作创新发展;才能进一步培养和锻炼人大机关的干部队伍,增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更加有效地发挥人大的作用。
调查研究,领导干部必须带头。人大主要通过会议形式,依法按程序办事,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委员长和副委员长、主任和副主任,在选举、审议、表决过程中权利都是平等的,每人都只有一票。这是人大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但就人大工作本身而言,领导干部的带头示范作用仍是无可替代的。能否把调查研究作为人大工作的必要过程和基本途径,在人大工作中倡导调查研究的良好风气,关键还在领导。因此,人大的领导干部都应当身体力行,率先垂范,每年安排适当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亲自听取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想什么、欢迎什么,反对什么;都应当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交一些知心朋友,经常促
膝交谈,真正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在工作指导上真正做到切合实际;都应当亲自动手撰写调查报告,反映自己了解的真实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真实想法和主张,为决策工作提供充分的第一手材料。
调查研究,还要有切实可行的制度为保障。人大工作的程序性很强,无论是法律的制定、修改,还是法律监督、决定重大事项、进行人事任免,开展这些工作的时间、形式、顺序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都有一套系统的工作制度作保障。这是人大工作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开展调查研究也是如此,只有对调研的主体、性质、内容、方法步骤作出具体规定,形成制度,才能推动调查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才能保证调研程序和调研成果的合法、有效。根据不同的调研主体,要针对常委会领导、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人大机关干部各自的调研任务和形式、特点,分别提出要求,加以规范。对于不同性质的调研,要根据立法、监督和决定重大事项、进行人事任免各项工作的自身特点和要求,分别研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在调研的内容上,要坚持把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决策和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亟待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调查研究的重点,增强调查研究的针对性。同时,要注意研究人大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人大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在调查研究的方法步骤上,要坚持围绕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议题安排,认真制定年度
调研计划,精心组织安排,做到有部署、有要求、有督促、有检查,确保落到实处。常委会的调研工作机构要注意发挥作用,当好参谋,做好服务保障工作。要通过建立健全调研工作的激励机制,把调研与提高人大机关干部素质结合起来,把调研成果与干部实绩考核联系起来,激发大家开展调查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调查研究,必须敢于求真务实,说真话,具实情。人大的工作往往不直接针对某件事或某个人,容易给人以离实际生活较远、务虚不务实的感觉。但实际上,人大的工作更具基础性、根本性和长期性,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着更为深远的影响。人大的每一项工作都不是可有可无、可多可少、可深可浅的,必须实事求是,容不得半点马虎,稍有差错,就可能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人大的调查研究必须牢固树立求真务实的思想观念,敢于讲实情,有一说一,有二说二,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必须深入到生产和工作的第一线,去农村要到村到户,去工厂要到车间到班组,周密细致地进行调查了解,掌握充分的、确凿的第一手材料。对调查了解来的事实和材料,要做到科学分析研究,透过纷繁复杂的表面现象,找出事物本质,得出正确结论。切忌站在个人的立场上主观臆断,切忌蜻蜓点水、浅尝辄止,切忌粗技大叶、随声附和、人云亦云,避免把现象当本质、将支流当主流,真正做到集中民智、体
现民意。
调查研究,必须着眼大局、突出重点。人大不同于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要抓大事、议大事,不能事无巨细什么都管,更不能越俎代庖。人大开展调查研究必须站在全局的、政治的高度,站在实现党的主张和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有机统一的高度,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研究人大如何更好地履行职责。唯如此,人大的调查研究才更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才更具有指导意义,人大工作才能有更大的作为。
调查研究,还要特别注意调研成果的应用和转化。这是解决工作与调研相脱节、调查与研究两张皮的关键环节。不注意调研成果的应用、转化,调研先行等于调研不行,调查研究等于只调查不研究,使调研工作失去意义。实现调研成果的应用和转化,首先要写好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是调查研究成果的主要表现形式和载体,是实现调研成果应用、转化的前提和基础。调研报告要力求观点鲜明,语言简练,既有事实、又有分析,既有情况、又有建议;要多提问题,少讲成绩,提问题要准确,讲成绩要精炼,避免简单重复“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要注意抓典型、抓重点,做到小中见大,窥一斑而知全豹;要多提建设性的意见,少作空泛的议论,在找准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调研报告形成后,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确保其发挥应有
的作用。经过法定程序形成的调查报告,一般可以通过三个途径加以应用和转化:一是作为参阅文件印发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二是在经过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形成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转“一府两院”研究办理;三是报送党委参阅,使调研成果在更高的层次和更广的范围发挥作用。其他工作性的调研报告,可以通过一定形式在适当的范围内印发,供大家学习参考,促进工作开展。
第二篇:权利本位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文章标题:权利本位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权利本位、权利、义务、权力、权力制约、人权、法治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介绍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国家权利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权利本位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法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行为
模式,指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中,以调节社会关系。全部法的问题都可归结于权利和义务。
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6页》)。
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主导
权利(英文为right),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所具有的某
种权能,包括个体权利、集体权利、社会权利和国家权利。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利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起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义务本位,强调人们的服从和义务履行的观念,法律
条文多禁止性规范,而少权利性规范,人们只有遵纪守法的法律观念,而不知法律还有赋予公民权利、保护公民权利的功能。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义务本位逐渐被社会所抛弃。中国共产党在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
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方面的涵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99页)。这一经典名言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法的遵守不仅指不违法犯罪,这是法的遵守的最低标准;法的遵守的最高状态是,法律遵守的主体已完成了将法律的内化过程,其行为无论是外在的表现还是内在的动机均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要求,就象孔子所文章转载自www.6dgww.com说“随心所欲而不逾矩”,既充分享有权利,也不妨碍他人享有权利。二是法律本身必须是良法,即所谓“恶法非法”。
依法治国不仅要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和运行机制,强调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正当性,更强调法律至上、保障权利的价值和精神,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中国法治的现代化要求确立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只有唤起人民的主体意识和公民意识,权利本位的观念才能真正确立。中国社会进步的过程,就是公民权利得到充分实现的过程。
权利本位应当具有以下含义:
1、权利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全体社
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没有人因为民族、性别、种族、语言、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或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受歧视,或被无故的剥夺权利、限制权利。
2、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
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3、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时,只受法律的明文规定的限制,这种限制
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给予应有的承认、尊重和保护。
4、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应当)作出权利推定,
即推定为公民有权利去作为或不作为,即我们常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一、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权利是主导,权力来源于人民
权力(英文为power),指的是国家权力,它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实施的。
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权利是权力的本源,无权利便无权力,权利优于并高于权力;权力本身具有国家强制性,权利不具有国家强制性,权力是权利的后盾,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权力容易膨胀和滥用,权利却难以自保,权力往往是权利的侵害者,为了保障权利必须制约权力。权利本位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明显特征,它体现了“(应当)以权利为本位”的观念,同时对抗以自上而下的绝对支配权为标志的权力本位。从我国建国以来的宪法的结构体系里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一点。
建国以来,我国共制定和实施了四部宪法。第三部宪法的内容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国歌。而1984年宪法(我国现行宪法)将结构进行了调整,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改为第二章,第二章国家机构改为第三章,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这一调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即我们的法律首先强调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然后才是国家机构的权力,权力是为权利服务的。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二条)。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也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的委托,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如果不能明白这一点,就会导致权力机关高高在上,最终侵害人民权利。
1、权力制约
法国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
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第154页)。阿克顿勋爵也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
权力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它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门之间互相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得到实现。它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力制约主要表现在监督原则。
2、基本人权
卢梭曾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人权是人生来就有而且普遍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三个层次的含义:应有人权、法律人权、实有人权。
应有人权是人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如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法律人权是法律规定人所享有的权利;实有人权是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实际享有的权利。实有人权不一定等于法律人权。如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表面上“民有、民治、民享”,而实际上实施个人独裁,1948年即颁布《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对人民的权利予以严格限制,该条款直至1987年才予以取消。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人民要完全、充分地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必须有国家权力作为保障。
二、在国家权利和个人权利的关系中,国家权利居主导地位。
1、国家权利和个人权利冲突时,国家权利优先。
2、侵犯、损害国家权利的行为无效。
我国很多法律都明确规定了这样的条款,如《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和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习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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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七、当好一名服务员
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承上启下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当党和人民的喉舌。为了当好一名服务员,我经常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新农村建设中的具体情况,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人民群众做好服务工作。
总之,做为一名人大代表,我积极争取当好人民的监督员、调研员、信息员、调解员、宣传员、战斗员、服务员,着力探索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积极为镇人大的工作献计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