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七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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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9月,中央政法委第15次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改革第7次专题汇报会强调,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实践的一项制度创新,同意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指示精神,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这项制度从试点到全面推行,标志着人民监督员制度进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也标志着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大任务,更是完善自身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必然要求。高检院经党中央批准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后,于201*年9月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经过各级检察机关7年的探索,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稳步推进。从部分试点到全面推行、从尝试到常态,7年的探索实践昭示着怎样的法治进步。本刊对此进行简要梳理,希望能记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历程。

全面部署,加强规范化建设

201*年8月29日,高检院召开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会议,这是人民监督员制度里程碑式的会议,标志着高检院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会议上表示,通过这项改革试点,探索建立有效的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外部监督机制,促进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经过较长一段时间的研究论证,高检院起草了《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并准备在部分省、区、市进行试点。贾春旺从三个方面指出了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一,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第二,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外部监督的迫切需要。第三,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也是落实检察工作总体要求,推动工作发展的重要举措。

这次会议提出,首先在福建、四川、黑龙江、辽宁、天津、内蒙古、河北、山东、浙江和湖北等省、区、市进行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

201*年1月和5月,高检院又分别在北京和成都召开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会议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交流了情况,总结了经验,分析了问题,并研究了措施。在成都座谈会上,高检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全面回顾了8个多月来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开展的情况。他说,以201*年8月高检院试点工作会议召开为标志,人民监督员制度进入启动试点阶段。以201*年1月高检院试点工作座谈会的召开为标志,改革试点工作进入了开展案件监督、统一规范的阶段。以贾春旺检察长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向大会报告人民监督员制度为标志,改革试点工作进入了深入开展阶段。座谈会后,高检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及时掌握试点工作和扩大试点后的新情况。每月定期统计全国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情况、“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的监督情况及整理典型案例。结合各试点院的做法,高检院通过简报的形式转发了一批试点院的经验,例如湖北省规范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建设以及与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将人民监督员经费列入检察业务经费管理的做法,四川省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对口指导的做法,云南、河北等省院独立设置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的情况等等。

为统一和规范试点工作,高检院根据1月份北京座谈会上的意见和建议,对试行《规定》进行了修改,起草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和监督工作文书。5月份的成都座谈会后,高检院综合了会议讨论情况,对试行《规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和监督文书再次进行修改。7月5日,高检院第二十三次检委会原则通过了修改后的《规定》和《意见》。在8月份召开的全国检察长大连会议上,再次对修改后的《规定》和《意见》征求了意见。高检院根据大连会议上的意见,参考人民陪审员的有关规定,又对《规定》、《意见》及《扩大试点工作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8月31日定稿后下发各省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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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7年的试点工作,201*年10月28日,高检院部署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

高检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要求和高检院部署,迅速行动起来,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按时启动、有序推进。一要进一步改进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应以上级检察机关选任、管理为主,即由省、市两级检察院综合考虑辖区内检察机关办案数量、人口、民族等因素,确定本辖区人民监督员的名额,统一进行选任,汇总后建立人民监督员库,根据监督案件的实际,采取随机抽选的办法,确认并组织人民监督员对本院及辖区检察院需要监督的案件和事项进行监督。二要进一步调整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调整后的监督范围主要包括七个方面: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拟不起诉案件;拟撤销案件;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三要进一步规范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要改进案件监督组织方式,省级以下检察院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由上级检察院统一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要统一监督程序,纳入监督范围的七类案件或事项,均适用统一的监督程序。对应当接受监督而未履行监督程序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检察院应当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责令下级检察院依照规定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要完善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程序,要做好监督程序与诉讼程序、办案程序的衔接,不能因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延长法定办案期限,特别是要坚决防止超期羁押。四要进一步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要健全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办理机制,积极拓展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渠道,完善人民监督员联络服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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