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三位一体”评议制度填补对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盲区”

人大代表,是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经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其职责是做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反映民声、民意和要求,为人民排忧解难,并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质询等项职权。人大代表参政议政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最为直接、最为具体的象征,人大代表的称

号有着至高无上的荣誉,更重要的是具有神圣的使命和社会责任。然而,在近年来的媒体新闻报道中,一些人大代表违法乱纪的案例此起彼伏,屡见不鲜,其负面反应不可忽视:桑粤春涉黑贪污,胡作非为;王廷江扰乱秩序,殴打空警;侯建军故意撞人,致死人命,还有的贪污腐败倾吞巨款,转移资金移民国外,有些高级领导干部受贿堕落等等,在社会上都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也给人大代表的称号抹了黑。他们之所以胆大妄为,置宪法和法律于不顾,除了自己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外,更重要的是认为自己有政治资本,正如桑鄂春叫嚣“我是全国人大代表,你们敢把我怎么样”。在他们眼里,人大代表的身份和责任异化为规避风险、违法作恶的一个护身符,一把保护伞,一顶红帽子。

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人大代表拥有监督质询“一府两院”的权力,那么谁来监督人大代表呢。尽管在《代表法》中提到“代表受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但长期以来在法律和相关制度上一直没有对代表的监督形式、监督内容、监督程序以及监督处理做过专门的具体规定。人大代表选出后,在五年的任职中几乎都不向选举单位和选民述职,大多数代表也不向人大常委会和代表团述职,同时人大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去考核和评议代表,这就造成了原选区、原单位和人大本身管理监督的“两空”地带,我们说,造成对人大代表管理乏力、监督“盲区”的原因很多,但制度不健全、机制不完备是其中的主要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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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严把人大代表资格审查的“入口关”。人大代表来自社会各个层面,代表候选人要与选民近距离“见面”,认真接受群众和群众代表的认定和审查;根据代表的具体情况资格审查要有所侧重,特别是对于权力机关、经济领域的代表候选人要相应扩大选民的认知度,通过层层把关,慎重选择,使选举工作真正体现民意,实现民主;也使代表在当选之初就体会到本身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二,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要至少接受三次考评,实行人代会、人大常委会、选区选民“三位一体”的履职评议制度,解决监督乏力的机制问题。即:对如何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本人的现实表现等方面的情况,选择一定比例的代表向大会期间分团述职,定期接受组织的评议;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述职,定期接受人大常委和群众代表的评议;向原选区和选举单位述职,定期接受选民和选民代表的评议。

第三,进行代表履职的评议考核,一是需要在地方权力机关建立常设的人大代表监督工作委员会,人员可由专职人大代表组成,具体负责对代表评议考核的宏观管理,组织人大代表在会议和闭会期间的述职及其评议工作,代表地方权利机构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彼此联系,同时定期或不定期的到代表单位和选区了解和考察代表的在职表现,并将考察到的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从而体现对人大代表监督的组织规范性二是由届期代表团负责组织对人大代表的日常评议活动。鉴于人大代表数量庞大,由地方权利机关直接组织代表接受选区群众的评议监督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在具体操作中,可以授权各代表团,在届中组织代表向选区群众或群众代表进行述职,接受群众的评议考核,对评议结果及时向人大监督机构反馈。三是要真正体现评议监督的全面性和实效性。通过人代会、人大常委会和选区群众“三位一体”的监督链条,使地方权力机构及时了解掌握人大代表在“工作圈”、“社会圈”、“代表圈”的行为,增强人大代表的履职意识,密切代表与选民的关系,来规范代表的行为。结合评议结果,应当建立起相应的推荐问责制度、公示制度、通报制度、奖惩制度、淘汰制度等等,做到及时清除不合格、不作为、不履职的代表,以维护权力机关的声誉,保障代表的整体素质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