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活动制度

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为搞好代表小组闭会期间的活动,使代表小组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代表法及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活动制度

(一)代表小组活动的原则

代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同样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小组活动是代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主要方式,每位代表应按编组积极参加小组活动。代表小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代表分散活动为辅。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由代表小组召集人负责组织。

(二)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

1、学习、宣传宪法、法律和人大决议、决定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等;

2、开展就地视察;

3、进行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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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系选举单位和群众制度。小组及代表要经常保持与选举单位的联系,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开展活动的情况,代表要根据安排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要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多种方式了解群众的意见,及时反映群众的要求

4、请假制度。小组全体代表都要积极参加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代表职责。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的,要提前向小组召集人说明情况,书面请假。每位代表每年请假最多不能超过2次。

5、活动制度。代表小组实行活动记录制度,建立《小组活动情况记录簿》、《代表参加活动出勤情况记录簿》、《代表议案建议情况记录簿》,由代表小组召集人或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填写。各项记录情况每年12月底向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