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程序

2012年5月6日

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开展专题询问是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重要方式,是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工作实效的有效途径。为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根据《组织法》、《监督法》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专题询问议题的提出

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二、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

(一)专题询问前应围绕专题询问议题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调研和视察

(二)专题询问前的调研由常委会副主任牵头,由常委会有关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及相关工委组成调研组具体开展。具体方式与常委会会前议题调研、执法检查相同,可一并进行。

(三)专题询问前的视察采取集中视察和分散视察进行。集中视察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并邀请所视察县区市人大代

表参加。集中视察前,由相关工委结合前期调研情况,制定具体视察方案,明确视察目地、重点内容及要求,确定视察时间和地点,提前5日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邀请的市人大代表及有关部门、单位。分散视察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个或几个人联合采取就地就近的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和群众意见、建议,掌握更多第一手资料。视察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视察了解的情况,提出拟询问的具体问题。

(四)视察活动结束后,相关工委结合前期调研情况,汇总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及专题询问的具体问题,归纳整理后,提出专题询问的具体问题建议,提交主任会议讨论。主任会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6—10个具体询问问题,并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4—8人个主询问人。

三、沟通与协调

(一)专题询问议题确定后,常委会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应及时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沟通,取得市委支持与政府配合

(二)专题询问的议题及具体询问问题确定后,常委会秘书长及相关工委应及时与市政府秘书长及市政府相关部门沟通。涉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议题,由常委会分管领导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院长沟通,加强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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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委会闭会后,相关工委应结合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对专题询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也可选择其中某一问题进行跟踪督查

(二)市“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对专题询问中所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两个月内书面报告常委会

(三)常委会收到市“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后,交相关工委进行审查,并将结果报主任会议。对整改不力的,由主任会议决定,责成其进一步整改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在一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