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八项制度

人大主席团会议制度

1、镇人大主席团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成员三人以上联合提议,可随时举行,主席团会议由镇人大主席或者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成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均应出席会议。

2、镇人大主席团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镇长、副镇长、上级代表、本级代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主席团会议

3、镇人大主席团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主席团会议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4、镇人民政府要将主席团会议决定列入审议的议案和工作报告的有关材料,在主席团举行会议的七日之前报送镇人大办公室

5、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应做到会前又准备,会中有记录,会后有结果

人大代表视察制度

1、为保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开展视察活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代表视察采取集中视察、专题视察、持证视察等形式

3、代表集中视察和专题视察由镇人大主席团组织。持证视察可以由几名代表自行联合或代表个人持代表证(视察证)就地进行。镇人大主席团每季度应至少组织代表进行一次专题视察。

4、代表视察时,被视察单位应认真接待,如实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5、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6、代表视察后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与在人代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效力,有关机、组织必须认真研究和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的,由镇人大主席团责成有关机关和组织再做答复

政府领导接待人大代表工作制度

1、建立政府领导接待人大代表工作制度,旨在进一步密切党的领导干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切实改进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作风,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2、政府领导接待人大代表日由镇人大主席团在年初统一安排

3、镇人大负责做好接待日的保障工作。对人大代表在接待日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镇人大办要进行详细的登记、整理和归档。

4、对接待日期间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镇人大主席团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转办和监督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限期办理,保证政府领导接待日问题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人大主席团学习制度

为提高主席团成员素质,更好地履行职责,特制定人大主席团学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主席团成员每月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次,每次不得少于2小时

2、集中学习内容为。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法律法规知识,新近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党的最新文件精神等。具体内容由人大办公室安排。

3、学习时间应不影响工作,因故不能参加集体学习,应过后自学补齐

4、每次人大主席团会议,都要安排集体学习的时间

5、主席团学习形式多样可以请专家讲座,也可以观看电教片。每次学习后,要开展讨论,主席团成员之间互相交流学习心得。

6、具体学习安排事宜由人大办公室负责

人大主席团办理群众信访制度

为密切镇人大主席团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认真做好群众信访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对代表和选民的来访要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听取来访者反映的情况及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并认真作好记录。能当面答复的要当面答复;对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或者无理的要求,要依理、依法耐心地做好法律宣传和解释工作;对应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及时交办。

二、对反映代表和人大工作方面的信访由主席团直接办理。对交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要加强督办和催办工作。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办结。

三、对紧急信访应坚持立接立办。对因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视情节追究接办人员的责任。

四、不得将检举、控告的有关情况和材料透露给被检举、控告人或有关单位、若违反此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来信来访均应按规范要求做好登记编号、交办和办结整理归档工作

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为使代表小组活动正常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根据《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代表活动小组活动制度如下:

一、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建立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活动由组长负责召集

二、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在本镇的实施情况;围绕人代会的议程和人大主席团例会的议题开展活动等。

三、代表小组活动应当因地制宜,讲究实效,可以采用学习会、座谈会、走访选民、调查视察等形式开展活动。一般每年安排3~4次,具体的活动时间由各组根据年度活动计划和实际情况安排。

四、代表小组活动前,代表小组组长应当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等通知本组代表,以便代表安排好工作,准时参加活动。如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向代表小组组长请假并批准。代表小组活动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邀请部分上级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的负责人一起参加。

五、代表小组在活动中可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本级政府和有关组织研究处理,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六、代表小组活动结束后,应当将活动情况及时向人大主席团汇报

人大主席、副主席接待代表日制度

为贯彻上级有关精神,更好地为代表履行职责服务,制定此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接待日为每月5日和19日(遇节假日顺延),地点为镇人大办公室或主席、副主席办公室

2、接待人为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由人大办公室负责安排

3、代表预约来访,须于接待日3日前报人大办公室,以便做好预约安排。预约来访要事先做好选题,并报镇人大办公室。

4、代表即席来访由镇人大办公室人员负责接待

5、镇人大办公室负责接待日的选题和人员联络工作,做好接待日纪要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收集整理工作

6、人大办公室于接待日结束后2日内,将代表接待日情况向主席团汇报,并及时向市人大通报

7、代表接待日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办理,并答复代表。不能及时答复的,要向代表说明理由,并于1个月内将情况反馈给代表。

8、代表接待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及时向主席团报告,不得随意变更接待纪要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制度

1、为充分发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作用,做到办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2、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人大办公室分类登记后,转交镇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主席或副主席要检查、督促镇人民政府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与意见。

3、镇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有专人负责答复代表,并将办理结果向人大主席团报告

4、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和意见答复代表,对个别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理的,要向代表解释清楚,并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

5、代表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的答复有意见的,人大主席团应要求其重新办理和答复

第二篇:八项制度哈尔滨市呼兰电业局

“八项”制度

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首问责任制,是指在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群众服务工作中确定第一责任人的一项制度。

第二条按受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群众首次问询相关工作的人员为第一责任者。第一责任者对外来办事人员所提的问题和事项,要热情接待,并按照岗位责任制认真进行登记。

第三条对外来办事人员所提的问题和事项,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应明确告知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负责人、办理时限。能够一次性办结的事项,必须一次办结。

第四条对提出的相关业务、法律咨询,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给予明确的答复,除有特殊情况外,必须即时解答完毕。因政策、法规不允许的事项要做耐心细致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互相推诿或者误导,更不能以任何方式拒绝解答。

第五条涉及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应当面核查申报材料及手续,材料符合要求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需指出暂缺内容,请当事人补齐,并在相应的办理时限内办结。

第六条对于所咨询办理事项属于处内其他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热情主动地介绍给该岗位具体办理同志。如具体办理的同志不在,应留下对方的联系方式,主动承担与对方联系工作。

第七条对于所咨询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处职责范围内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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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者应当主动热情地负责与有关处室或者部门主管人员进行协调衔接,并尽可能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第八条承办事宜需审核、审批的,应由承办人呈报有关领导或上级领导机关,不得让当事人直接找有关领导或上级机关。

第九条对未能认真履行首问负责制的,将依照失职追究制予以处罚。

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服务承诺制,是指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一项行为规范制度。

第二条服务承诺内容。依据工作程序,按时办结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事宜;按时办结外资项目和合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审核上报相关事宜;按时办结事业单位、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审批相关事宜。

第三条服务承诺原则。坚持服务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服务与自身工作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服务与公务员政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各级职能和管理权限逐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服务承诺制形式。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政务公开公示栏等载体,公布工作服务质量、服务标准和办结时限等承诺,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服务承诺规范。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优质高效地为服务对象服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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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服务承诺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不准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礼金。在业务工作中,不准巧立名目收取费用。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限时办结制,是指受理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相关事宜时,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部门和人员应在承诺的时限予以办理完结的一项制度。

第二条本着创建优良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全心全意为项目单位服务的原则,依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办理时限。

第三条对市属权限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及经济实用住房和职工集资住房建设项目、城建及其他类建设项目、社会事业性建设项目、市场体系及现代物流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核准项目前期阶段5个工作日,正式核准阶段6个工作日,总共11个工作日。备案项目材料齐备的,3日内即可办结。

第四条对市属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项目进行核准,时限为5个工作日。对市属权限内的各类法人在境外投资的项目进行审核上报,时限为5个工作日。失职追究制度

第一条失职追究制,是指工作责任人出现对工作不负责任,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并违反《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七条禁令》等有关规定情况时,实行责任追究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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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实行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分清责任、各负其责的原则,过错与责任、处分相适应的原则,适用法律和政纪人人平等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在失职责任追究工作中,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干扰、阻碍。

第三条失职责任追究的范围:

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2、工作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3、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相互推诿、效率低下,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4、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事项超过办理时限,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工作时间擅离岗位,延误工作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6、不认真履行首问责任制,工作态度生硬,工作作风粗暴的;

7、工作中以权谋私,假公济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失职类错误

第四条失职追究及处理

1、失职错误轻微,没有造成大的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

2、工作人员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因失职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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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国家公务员奖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否定报备制度

第一条否定报备制,是指对不予批准或办理的事项进行备案的一项制度

第二条对企事业单位、投资者、群众及基层单位申报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应当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告之当事人,使之了解办理事项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因不符合批准条件而不予批准或办理的事项,要实事求是地向其说明原因,同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呈送主管领导签字后,在相关负责处内备案,以便日后查询,作为确认行为责任的依据。无偿代办制度

第一条无偿代办制,是指对涉及我委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事项,凡申办人遇到不便或提出要求的,第一受理部门确定专人负责联系、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无偿办理的一项制度。

第二条受理人要无偿代理其申报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提高办事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办理时间。

第三条对涉及本部门以外的申报事项,要积极帮助协调、引导,主动帮助联系,尽力提供帮助,让服务对象满意。一次性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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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一次性告知,是指我委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尤其是在窗口服务工作中,对服务对象办事申请和咨询作出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信息,做到一次性予以告知的一项制度。

第二条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

(二)办理行政许可的全部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

(三)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流程)和承诺时限;

(四)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五)办理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相关程序

第三条一次性告知的方式

(一)书面告知方式。服务对象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使用书面告知方式。

1、按照法定一次性告知内容,提供完整的“办事指南”卡片或有关书面说明材料

2、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可提供“一次性告知书”(格式附后)

(二)口头告知方式。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的,应当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

(三)公示告知方式。在窗口位置公示或在网上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供服务对象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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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次性告知的信息应当准确、可靠、适用。

第四条一次性告知要求

(一)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时,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申请事项的示范文本、审批环节(流程)示意图、办事须知、卡片等资料。

(二)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不受理;申请材料错误的,当即指出,提出修改要求

(三)遇到服务对象咨询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帮助联系有关部门

(四)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哈尔滨市发改委一次性告知书ab角制度

第一条“ab角制”,是指在日常工作中,除主办人(即a角)外,要指定协办人(即b角)的一项制度。当“a角”不在岗时,必须由“b角”接替“a角”的工作。

第二条“a角”因公、私原因请假1日以上,必须将有关紧急工作移交“b角”处理,保证各项工作按照承诺时限完成。

第三条“a角”在办公时间内临时外出开会或有其它公务时,对服务对象的来访,不得以经办人不在为由拒绝接待,必须由“b角”按相关程序接待办理。如不能即时办理的,应认真做好记录,负责事后向“a角”作交代,必要时由“a角”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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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服务对象联系,反馈回复意见。

第四条原则上,经办人对服务对象预约的来访,不能失约。但因紧急公务出现失约情况时,“a角”必须委托“b角”接待,并行使“a角”的职责。

第五条各处室须确定a、b角岗位责任人员,报办公室备案,并根据人事变动随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违反上述规定,导致服务对象不满意,引起投诉或上访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篇:八项制度道路货物运输

徐州欢乐买物流有限公司

第一章公司概况„„„„„„„„„„„„„„„„„„„„„„„„„„„„„„„1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

一、总经理安全职责„„„„„„„„„„„„„„„„„„„„„„„„„„„„1

二、生产厂长安全职责„„„„„„„„„„„„„„„„„„„„„„„„„„„2

三、车间主任安全职责„„„„„„„„„„„„„„„„„„„„„„„„„„„3

四、班组长安全职责„„„„„„„„„„„„„„„„„„„„„„„„„„„„4

五、设备技术人员安全职责„„„„„„„„„„„„„„„„„„„„„„„„„5

六、公司专兼职安全督导员安全职责„„„„„„„„„„„„„„„„„„„„„6

七、班组安全员职责„„„„„„„„„„„„„„„„„„„„„„„„„„„„7

八、工人安全职责„„„„„„„„„„„„„„„„„„„„„„„„„„„„„7

第三章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8

第四章

一、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8

二、货物装载„„„„„„„„„„„„„„„„„„„„„„„„„„„„„„„10

三、货物运输„„„„„„„„„„„„„„„„„„„„„„„„„„„„„„„10

四、货物卸载„„„„„„„„„„„„„„„„„„„„„„„„„„„„„„„10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10

一、公司安全大检查„„„„„„„„„„„„„„„„„„„„„„„„„„„11

二、安技部日常安全检查„„„„„„„„„„„„„„„„„„„„„„„„„12

三、运输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12

四、停车场、综合经营部门的安全检查„„„„„„„„„„„„„„„„„„„12

五、车辆、车队、场站单位的安全检查„„„„„„„„„„„„„„„„„„„„13

第五章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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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行问责制度

(五)对违反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