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党保障交流

党的十六大的重大成果之一,是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诞生了我们党的又一部新党章。经十六大部分修改、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的历史上第十五部党章。

党章是我们党的根本法,是党的全部活动的总章程,是党加强和维护自身团结统一的法规基础,是党执政兴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党法保证。党章确认党的性质、指导思想、奋斗纲领,规定党的根本组织制度、领导制度和党员、干部的行为基本规范,具有党内最高的法规效力和权威地位。全党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必须以党章为准绳,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坚决同一切违章的言行进行斗争。

十三年来的历史是对党章的最好说明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十三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发展非同寻常的十三年。这十三年中,先后由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和十六大对**月,党的十四大首次把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及一系列方针政策写入党章,增加了建立社会主义*月,党的十五大确立邓小平理论为党的指导思想,在党章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党章中还写进了关于邓小平理论的论述,规定党员和党的干部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这次十六大对党章的修改,是对十三年来党的进步更为集中、更为全面的反映。十三年的成就是新党章的基础,十三年的经验是新党章的根据,十三年的创新是新党章的源泉。我们党在全面总结十三年基本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十三年来的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作了高度概括,集中地写进了十六大党章,从而使这部新党章达到了自十四大以来党章建设上的最大进步和最高成就。

党章的发展和成熟,是同党的整体发展和成熟同步的,归根到底,取决于党的理论、路线和组织原则的正确。除少数特殊情况外,认识一部党章的产生及其意义,主要是把它置于一定的历史背景与条件之中,看它所贯穿的指导思想,所承载的基本内容,所达到的成熟形态,所担当的历史责任。历史是对党章的最好说明。洞悉历史就能了解现实,就有了全面解读党章的钥匙。从这个角度讲,十六大党章作为我们党在新世纪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党内最高立法,是依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而形成的,是团结全党进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向新目标奋进的政治宣言与行动纲领的法规体现。它鲜明地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集中显示了马克思主义的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的理论创新与法规创新精神,把全党智慧所铸成的理论成果转化为法规成果,从而实现了党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基础上的新的团结统一。同时,又包容了党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等党的建设与发展的根本问题及原则规定,事实上构成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方略大全。可以说,这是迄今为止最具原则精神和最具生机活力的一部党章。说它最具原则精神,是因为它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建党原则,继承和发展了我们党党章建设的优良传统。说它最具生机活力,是因为它高度体现了我们党从时展的要求出发,改革和完善自己的创新精神,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发展的新变化,写进了许多最新理论观点与最新经验概括。新党章鼓励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求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新党章适应新的需要作出新的规定时,既着眼现在,又兼顾将来,从而为党的活动和党的建设拓展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对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进一步作出规范

坚持用时展的要求审视自己,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和完善自己,是我们党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色的根本保证。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对于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和怎样建设党的问题,我们党不但重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作出科学的回答,而且重视在制度上、法规上作出正式规范,从而始终保持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战斗力。经验证明,党在理论上的与时俱进,必然伴随着法规上的与时俱进。前者决定后者,而后者以法的形式支撑和巩固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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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党章作为党的法规武器,具有不可替代的组织、规范和保障作用。一个有强大生命力的党,不但表现为政治上理论上的成熟,而且表现为思想上组织上对党内法规的尊重、维护和娴熟应用。党的八大修改党章时,邓小平就提出要使党章“成为进一步提高党的质量、扩大党内民主、发扬党员的政治积极性、改善党的组织工作、加强党的团结统一和战斗力的有力武器”。党的实际生活证明,党章不是“纸上的手段”,不是无足轻重的东西,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党的前进与后退、壮大与缩小、胜利与挫折。在党执掌政权之后,它还关系着整个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创立、实施及其不断自我完善。任何一部经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确认并对党内生活产生效力的党章,都将对构筑党的组织,实施党的政治主张,维持党内生活、工作秩序,并对整个国家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党章是党的先进性的法规保障。党章主要是通过自身所载明的一系列政治理念、基本制度、事项规定及其实施运用,以及对违反和不符合党章的行为予以惩戒,而显示对党的先进性的保障作用。首先是对作为立党之本的党的理论基础、政治基础和组织基础的保障。其次是对党内关系和党的活动的准则,包括职权划分、党员标准、干部条件以及有关义务与权利的保障。再次是对违规及国家法律行为有权惩戒的保障。以上三个方面保障,紧密联系,互相依存,缺一不可。所有这些保障作用,在党章总纲及条文部分,都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实现捍卫党的先进性,规范党的活动,管理教育党员,惩戒违纪行为的具体功能。

十六大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党同志要认真学习、坚决执行党章。同志在谈到坚持党要管党、把从严治党方针贯彻到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中去时,第一条强调的就是:“严格按党章办事,按党的制度和规定办事”。经验证明,按照党章办事,关键在于党内普遍增强党章意识,首先是党的各级干部增强党章意识,把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这就是说,要对党章的实质、内容、规定及效力有科学的理解;对执行党章有高度责任心,坚持以党章为指导,规范自己的行动,评价党内功过是非;自觉地将党章应用于党的生活,对一切违章的行为进行坚决斗争,把“有章必依,违章必究”看作天经地义的事情;在全党同志的集体努力中,不断充实、完善党章以及党章为主体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现在有些党组织软弱涣散,其具体表现之一,就是对党章重视不够、执行不力。而党内存在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有的情况还日趋严重,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包括党章在内的党内法规制度未能得到遵守,甚至严重违章的行为也没有受到应有惩处,这是极不正常的,也是很危险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党章不会自然而然地产生效力。只有通过千千万万的党员和干部自觉遵守和实践党章,我们的党才能永葆生机活力,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