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法 人民防空活动方案

人民防空活动方案篇一一、健全人民防空领导机制,严格履行人民防空管理职责

(一)区人民政府对全区人民防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人民防空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人民防空工作的重大问题;将人民防空工作纳入绩效管理,作为考核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街镇场处是辖区人民防空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建设目标、要求和措施。各街镇场处人部具体负责辖区人民防空工作。

(二)区人部对本区域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将人民防空工作列入议军会议,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并明确一名相应领导兼任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加强领导和业务指导。

(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防办)是全区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和大专院校要指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人民防空工作。

二、加强人民防空指挥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应急组织指挥能力

(一)人民防空指挥所是区人民政府在重大灾害发生时组织指挥的重要场所,要不断完善升级通信网络,并创造条件建立机动指挥平台和预备指挥所,严格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管理

(二)加快人民防空疏散基地建设。我区是中心城区在突发重大灾害和战时的主要疏散地之一,担负着数十万人的疏散任务。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把疏散基地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要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民防空工程等,有计划地建设应对突发重大灾害和战时临时安置、疏散人员的场所。要加强疏散基地的交通、通信、供电、供水工程和医疗网点建设。

(三)加强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严格执行人民防空指挥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广播电视、交通、气象等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负责为人民防空指挥信息系统建设提供网络、管线、信道、频谱、数据、空情信号和交通、气象、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三、认真抓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城区总体防护水平

(一)严格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管理。要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在详细规划中落实。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住宅小区等要依法规划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由区发改委、区国土局(规划局)、区建设局和区人防办等部门共同实施。区人防办负责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条件限制无法修建的要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批准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区人防办负责防空地下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质量认可。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售房许可证和房产证。防空地下室必须使用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防护专用设施设备,并在建设施工时按规定安装到位。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向建设部门进行竣工备案时,应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证明。

(三)营造和优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投资环境。人民防空工程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方式多样化。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税。坚持谁投资、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并享受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水电增容、用电、用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加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严格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实行资质认证,防护设备产品和安装质量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防空地下室质量不合格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拒绝补救或确定无法补救的,应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四、积极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完善人民防空防灾应急功能

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人防向民防发展,逐步与国际民防接轨的要求,积极推进人民防空向防空防灾一体化转变。区人防办作为政府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成员单位,承担相应职责任务,要充分利用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工程和群众防空组织等资源,为应对突发事件和应急救援指挥提供相关支持。要按照防空防灾职能要求,加强指挥和保障手段建设,提高履行民防职能能力。

五、认真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提高防空防灾抗毁能力

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和重要经济目标主管部门监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具体落实的原则,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凡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要征求人民防空部门意见。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确定相应机构担负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职能。区人民防空、发展改革等部门和重要经济目标主管部门要加强重要经济目标落实防护要求的监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落实防护建设计划,加强防护等手段建设,组建救援队伍,加强防护训练,适时开展防护演练,确保防护落实。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制订目标防护方案和应急救援方案,报区人部和区人防办备案。

六、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经费,严格国有资产管理

(一)加大财政对人民防空建设的投入力度。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列支人民防空经费,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适当增长,确保人民防空建设需要。

(二)区人防办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调控、截留和挪用。如需使用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需按规定报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

七、加强人民防空法制建设,深化社会性人民防空教育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人民防空执法力度。建立人民防空工作问责制。对不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和妨碍人民防空建设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二)加强人民防空教育。将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纳入公共安全教育内容,纳入行政学校和大、中、小学校教育内容,纳入社区创建规划。区人防办要积极承担防灾和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做好人民防空教育工作,为人民防空营造良好氛围。

人民防空活动方案篇二

一、目标任务

人防宣传教育要紧扣防空防灾两大主题,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防特色,体现时代要求,引导全民参与,突出宣传实效,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开动脑筋,持续用力,不断创新,努力开创人防宣传教育新局面,进一步增强公民国防观念、战备观念和人防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战时空袭和平时灾害事故造成的伤害。

二、宣传内容

(一)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大力宣传省、市、县有关人防的政策和对人防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宣传人防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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