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及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领导班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
公开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综合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
调工作。
本单位各部室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工作。
第二章议事范围及程序
第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葛新局公司、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本单位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五)大额资金使用,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
采购;
(六)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七)涉及到企业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实施
方案;
(八)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九)本单位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采取厂党支部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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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预制厂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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