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及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集体决策行为,推进重大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避免工作中出现大的失误,结合我局(公司、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问题决策必须通过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包括:

1、研究决定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2、研究决定本部门年度业务经费和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支付;

3.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以及职能划分;

4.研究决定本委人员调整、推荐和奖惩;

5、涉及到本(公司、单位)工作以及诸多情况的,需要向上级领导和区委、区政府汇报的。要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统一思想,由书记、局长(主任)汇报。

第四条会议集体研究及汇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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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区纪委、区委组织部通过监督抽查党组会议记录,了解党组会议情况,并受理有关投诉、检举。

第七条本级党组成员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通过信访、设诉电话、网络等方式监督。

第八条对本委人、财、物;以及重要或重大事项,应该上领导班子会议研究讨论决定,而未上会研究讨论造成失误和损失及重大问题未经领导集体决策且未及时纠正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本规则其它规定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违规决策造成较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