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
823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1-09-11【生效日期】
2001-09-1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
《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专院校党委:
经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和讨论,并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云南省委
2001年9月11日
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为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在继续严格执行中央和省里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一系列规定的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如下重申和规定。
一、
一、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遵守省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有关规定。
1、省级现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家庭财产报告的有关规定,必须按时报告本人及其配偶和由其抚养的子女的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
2、必须严格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要求的内容如实填写《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书》,不准瞒报、伪报。
(二)必须遵守不准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
1、领导干部一律不准接受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接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必须在1个月内如实向组织报告、主动如数上缴;不报告、不上交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不准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领导干部知情的视同本人收受予以处理;不知情者,经查实也要追究领导干部的相应责任。
(三)必须遵守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
1、省、地(州、市)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省、地(州、市)、县(市、区)领导班子中分管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行业业务相同的个人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行政机构、行业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2、省、地(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的任职地区从事广告代理和发布,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已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代理诉讼;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个人经商办企业活动。
省、地(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的其他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从事该领导干部分管行业和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个人经商办企业活动。
3、上市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从事上述部门、机构所管理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副县(处)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5、在人大、政协任职的各级领导干部,根据该领导干部到人大、政协任职前所任职务执行有关规定。
6、省、地(州、市)、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含执法执纪和行政监督机关)中的副县(处)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针对各自的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作出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
7、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违反上述规定经商办企业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必须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否则领导干部本人必须辞去现任职务。
(四)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
1、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人选时,必须负责地填写干部推荐表,署名推荐。不准授意或指令他人推荐。
2、领导干部不准直接点名考察干部,考察人选的确定必须经过民主推荐,除特殊岗位外,民主推荐前一般应公布拟任职位、任职条件和资格,每个职位应确定2~3名考察对象。
3、领导干部个人不得干预组织(人事)部门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正常工作需要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4、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坚持群众公认原则,凡经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确属多数群众拥护的干部,在酝酿和个别征求领导意见过程中,不能因个别领导有不同意见就不提交党委(党组)会讨论;在一般情况下,对民主推荐中得票少的或考察中多数干部群众不赞成的,即使个别领导坚持要提拔使用,也不能提交党委(党组)会讨论。
5、在干部任免讨论中,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严禁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不准泄露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6、领导干部不准直接或间接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亲属,授意或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7、不准违反规定越级提拔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需越级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省级正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一律报中央组织部审核,省级副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报省委审核,省管干部的配偶、子女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经审核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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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八)本规定由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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