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
1﹒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凡涉及职能和管理体制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以及机构名称变动、经费形式变更的,要按程序向机构编制部门专题申请。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各部门拟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外,不得把机构编制作为达标、评比的条件,也不得把是否设置机构、配备编制等列入工作考核的内容。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2﹒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审批权限。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各地不得在中央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省级党政机关副厅级以上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报中央审批;副省级市党政机关副局级以上机构、其他省辖市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报省审批;副省级市所辖县(市、区)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机构、其他县(市、区)党政机关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报所在市审批。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财政拨款事业机构编制的增加,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3﹒严格控制新增机构编制的审批。职能强化、任务增加的部门,要通过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改进管理方式,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确需设立机构、配备编制的,原则上通过整合机构、撤一建
一、在现有编制总量中调剂等方法解决。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要求,重新核定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总量,并由省实行总量控制管理,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
4﹒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乡镇机构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整合资源,挖掘潜力,减少机构重叠和职能交叉,探索公共服务实现的新模式,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
5﹒坚决纠正混用编制和自定编制等问题。对于机构编制管理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要结合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和各项改革,进行清理规范。原地方自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要全部核销。要综合编制需求、政策性安排、自然减员等情况,合理制定编制使用计划,统筹安排各项编制的使用,逐步消化解决党政机关混用事业编制和自定编制等问题,切实把党政机关人员编制控制在中央下达的行政编制总数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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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