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民主议事恳谈会制度

丹东市卫生监督所党委议事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所党委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明确议事范围,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加强责任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集体领导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则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以及市委、市纪委全会精神为依据制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党委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的重大问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领导原则。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党委成员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自觉维护党组织领导集体的权威。

(二)平等的原则。党委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党委会上,原则上党委书记最后发言,每位成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

决策。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四)分工负责原则。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党委各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并承担工作责任。

第四条议事范围

(一)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指示的执行方案和实施意见

(二)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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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讨论决定。召开党委会就相关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七条组织实施

党委会作出决定后,由党委各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如实施中需对决定作调整或变更,必须经党委会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