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教育局领导班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

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工作。

第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全局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五)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六)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七)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八)涉及到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实施方案;

(九)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十)其它对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有深远影响或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采取局党委会或者局长办公会形式研究决定。

第七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咨询论证。有关处室或者单位对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主管局长同意后,方可提请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会前通报。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上会后,由局办公室负责通报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

(三)提前通知。局办公室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领导班子成员;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六)作出决策。对由局党委决定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由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局长做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局办公室负责形成“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并独立编号。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单独列明。

第八条局党委会议和局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需要印发的,报局党委书记或者局长审定签发。

第九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做出后,有关处室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决策的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并将决策实施过程中的社会效果等信息及时反馈给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整理后报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条直属各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哈尔滨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教育行政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合法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拟制定教育规范性文件、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重大教育政策,论证和决定重大教育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我局拟作出的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制度。第四条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结果;

(五)拟作出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七)决策机构认为需要公示的内容。第六条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七条拟作出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由局办公室通过哈尔滨市教育信息网、《新晚报》、《哈报》等以及本局公告栏进行公示。

第八条公示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并及时形成公示情况说明书。

2公示情况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需要组织听证的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应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主管局长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十条拟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一)提交上级部门审核的教育发展规划、教育预算草案;

(二)直接涉及到社会公众、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教育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关系到公共利益的教育政策制定与调整;

(四)政府直接投资的大型教育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

(六)本局决策机构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十一条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本局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听证结束后应当将听证过程、听证结果形成听证报告。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公示情况说明书、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本局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公示情况说明书、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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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部门在调查、处理时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