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工作管理办法(修改稿)

昆明医科大学学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学费收缴工作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学校有权依法按规定收取学费;学生必须强化法制观念,积极主动、及时、足额缴纳学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在读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学费是学校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学校计划财务处是学生学费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监察审计处是学费收缴的监督检查部门,各学院、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教育学院等职能部门在计划财务处的指导下做好配合工作,共同完成学费收缴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

-1对研究生缓交学费申请进行审批;按规定对因欠费导致的有关学籍进行处理;对欠费学生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十一条国际教育学院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向计财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提供留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包括:新生录取后两天内提供录取新生的纸质和电子信息,学生学籍异动后7日内提供学生学籍变动纸质和电子信息;对学生宣传国家、学校的收费政策、制度,进行诚信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协助办理留学生学费结汇手续;学费的催缴;留学生注册的审核;收费收据的发放;留学生情况的调查与反馈;对留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进行审批;按规定对因欠费导致的有关学籍进行处理;对欠费学生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十二条监察审计处的主要职责。负责对学校学费收缴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进行学费收费公示等。

第三章学费的收缴

第十三条学费按学年度收缴,使用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款收据,学费标准严格按照云南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学费收缴分离的规定,昆明医科大学本科生、研究生学生学费通过银行批扣和网银方式收取,留学生采用汇款及网银方式缴纳学费。

第十五条本科生及研究生学费原则上统一银行卡批量代扣,未能及时参加银行卡批量代扣学费的同学一律通过网银渠道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下拨经费=预算经费×[1-(90%-实际缴费率)]第三十六条成人教育学生的学费缴费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