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调查与思考

党的十七大着眼于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的作用,提出了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新举措。落实这一要求,需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抓紧制定行之有效的办法。

一、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主要内容:

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结合当前实际,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从党情国情实际出发,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并重,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重点围绕保证党代表顺利履行职责、更好发挥作用进行制度设计。

首先应当确定的是党代表的职责。这是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基础性环节,也是制定规则时需要深入研究的实体性规范。党代表以“代表”身份从事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是特定职务所具有的权力和责任,不同于党代表以自然人或普通党员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因此,党代表被赋予的应该是“权力”和“责任”而不是“权利”和“义务”,需要由授权性规范来界定。概括地说,党代表的职责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党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的职责,通常表现为以代表大会的形式行使的职权,包括:听取并审议同级党委、纪委的报告;选举同级党委和纪委;讨论党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还有修改党的章程的职权。一类是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职责,主要包括:参与同级党委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对同级党委、纪委及其成员的工作实行监督;对同级党委所辖区域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并反馈选举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其监督;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同级党委的决议、决定等。

围绕保证党代表职责的顺利履行,需要形成一套程序严密、权责分明、内容完整、具有纪律约束力和可操作性的程序性规范。这些程序性规范,既可以集中体现于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一部规章之中,也可以先把比较成熟的内容体现于普遍性规章而将一些具体细则留给低一层级的下位规章。从以往的经验看,应尽可能在一部规章中集中完成比较完整的程序设计,而不宜留下过多程序空白,否则,就会导致实体性规范明确具体而程序性规范过于原则抽象,不便于操作,最终无法保证实体性规范的落实;或者实体性规范相对集中而程序性规范相对分散,以规则落实规则,层层制定细则,搞繁琐哲学,最终同样影响实体性规范的落实。当前,应着力制定一部在全党具有普遍适用性、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都比较明确具体而又简便易行的规章。

二、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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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同级党委应通过会议、简报、工作通讯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党代表通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会议、重大决策精神,及时通报同级党委关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确保党代表知情渠道始终畅通。另一方面,党代表应通过来信、来电、来人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同级党委、纪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部门负责人反映所掌握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情况、重要线索。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条件,确保重要情况、重要线索能够及时、顺利、安全地反映上来。

3、健全制度体系,着力发挥党代表作用。实行代表期制,关键要在规范代表开展工作的内容和方式上下功夫。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代表开展工作的制度体系。实现代表活动的经常化、规范化,关键在于建立健全代表开展工作的制度。在总结已有做法和经验基础上,重点应当进一步健全完善代表调查研究、联系党员群众、提案和提议、民主恳谈、党代表论坛、列席党内会议和代表评议活动等制度,充分发挥代表在参与党的工作和促进党的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加强代表团建设,发挥代表团在组织代表开展工作中的作用。党代表大会代表团是代表开展工作,发挥作用的基本组织形式。代表团应当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进一步健全代表团的组织体系,使代表大会、代表团、代表小组有序运行、互为补充。应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代表团学习、会议和活动等制度,推进代表团规范化建设。代表团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不断丰富代表团活动的内容与形式,提高活动质量,发挥代表在推进创业创新中的作用。

4、坚持务求实效,着力拓展代表参与渠道。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继续发展党内民主,进一步激发党的活力的要求,应着力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方面要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党务公开,制定相关文件,明确党务公开的范围和责任主体。落实和完善党内重要情况向代表通报和重大问题决策征求代表意见等制度,以便使代表更好地参与党内事务的管理和有效监督。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拓宽代表参与党内监督的渠道。要在强化代表对党的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监督的同时,进一步拓展代表参与党内监督的范围和途径,探索建立代表询问、质询和参与干部工作等制度,增强代表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