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级人大行使决定权的思考5篇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关于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思考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从各地实践情况来看,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相对于监督权、任免权的行使仍然是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集中表现在对人大决定权认识不到位,工作缺乏主动性;内容不具体,工作缺乏操作性;关系未理顺,工作缺乏实效性。对此,笔者提出一些肤浅的认识。

从“两个方面”深化认识,明确行使职权的重要性

充分认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意义和行权原则,是有效行使这项职权的必要前提。应从以下两方面进一步深化认识。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特有的重要职权。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体现,其重要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的主张只有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才具有普遍约束力。党委的意图在变为国家意志的过程中,由于人大常委会的补充和制约,不但能够更加符合实际和民意,而且能够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的群众基础,同时,党委的主张、意图一旦变为国家意志,就有了国家政权组织的依托,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就能够更顺利、更有效地贯彻实施。二是有利于依法治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实行党政分开,政党不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人大常委会

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可以有效避免以党代政、党政不分。三是有利于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人大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不但有利于党委的意图和决策的落实,保证党的领导,而且有利于监督制约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从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上确保政府工作不偏离正确方向,保证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行为纳入法律规范。

-重大事项决定权必须依法行使、规范操作。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鲜明的法定性,因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体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本行政区域的所有政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为确保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行使、规范运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和程序:一是事关全局。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该是本行政区域内带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问题,是具有共性的或者是必须共同遵守执行的事项。二是严格依法。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就是法律规定的本行政区域管辖内的事项,行使决定权的过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三是切实可行。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是强制执行的。因此,它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具备执行条件。四是集体行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为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行使该项权力时,必须按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审议,并以过半数组成人员通过方能生效。五是严格程序。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一个民主决策的过程,应坚持“确定议案-调研论证-民主审议-表决通过-对外公布”这样的程序,规范运作,有序进行。

从“两个方面”界定范畴,增强行使职权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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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好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政府行政决定权的关系,是有效行使这项职权的根本保证。

-关于“党委决策”与“人大决定”。这两者在管理国家事务中都居于支配地位,都要依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都应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都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但两者的区别,除了决策程序、法定的机关、表现形式不同外,还表现在:党委作出的决策,具有引导性、指导性、号召性,适用范围主要是党内,对象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党内具有约束力,对国家和全社会不具有强制性;而人大作出的决定,是国家意志的表现,是人民权力的象征,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全体公民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党委对国家、社会重要事务的主张和意图,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才能对国家、对社会、对全体公民具有约束力。在程序上,党委作出决策后,可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也可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由人大常委会依法审议、表决。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努力实现党委的主张和意图。

-关于“人大决定权”与“政府行政权”。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是其执行机关,人大的决议决定,政府应贯彻执行。政府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宪法和许多法律、法规,人大常委会的许多决议、决定,主要靠政府来贯彻执行。政府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大量的决策活动,但这种决策活动必须依法,不能超越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政府应当尊重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应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并贯彻执行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对应报告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政府应及时报告,并在实际工作中落实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同时,人大常委会应尊重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不能越俎代疱,不能事无巨细,不能干预政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