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教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责任追究是指。党组决策事项或权力运行中,因出现失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党组工作失误有权投诉、举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对应党组研究事项未经集体研究的。
(三)对重大事项未做调查研究或未提供真实情况导致集体研究决策失误的。
(四)对虽经集体研究但其决策有悖法规、条例、党纪的。
(五)对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按分工抓落实不力造成损失的。
(六)对决定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损失而未及时报告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八)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九)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十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十二)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五条
对发生集体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第七条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党组成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责任追究制度(最终版)那曲县关于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
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列》、《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1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违反本实施办法,对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对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对同时担任党内领导职务和行政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违反经费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一)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的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存在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私分的。
(二)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
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的。
第七条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等行为
2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经费的开支和报销超范围、超标准,未履行支出审核的;支出与公务活动无关费用的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和服务、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一)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不依法完善编制采购预算、不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出现超标准、超范围采购服务的;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的。
(二)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改变采购方式但不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的。
(三)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政府采购,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没有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
(四)办公用房建设违反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
(五)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第十条其他违反经费管理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三章违反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不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制度和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未经审批,擅自组织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国内差旅活动中差旅人数和天数超规定标准的。
(二)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不按照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的;差旅人员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和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的。
(三)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团组数量和规模超规定的;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的;安排考察性出访,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的;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的。
(四)违反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的。
(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因公出境未履行正
4常审批和管理的;安排出境考察,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的。
第十二条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第四条规定处理。
(一)出国团组违反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的;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的;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的;擅自绕道旅行或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的。
(二)出国期间,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的;用公款相互宴请的。
(三)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违反财务制度的;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的。
第十四条其他违反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5第四章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新建、改建、翻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的。
(二)购置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以及以各类“中心”等名义兴建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
(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超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不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的。
(四)党政机关办公楼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行为的。
(五)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的行为。
(六)党政机关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的。
(七)党政机关会议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超规定的;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第十六条其他违反公务接待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五章违反公务用车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
6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第二项规定处理。
(一)党政机关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行为之一的。
(二)党政机关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的行为之一的。
(三)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四)违反规定配备专车,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的。
(五)公务用车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未按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未继续使用的;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的。
(六)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十八条其他违反公务用车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章违反会议活动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
7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责令整改,调整有关会计项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等行为的。
(二)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规模和经费支出超规定的;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的;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的;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的。
(三)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不及时收回的。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同意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向相关单位、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其他违反会议活动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
8行为。
第七章违反办公用房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应腾退未腾退的。
(二)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到期未收回的。
(三)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管理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
(四)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违反有关规定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的。
第二十四条其他违反办公用房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做出结论。
9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由地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那曲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0日
第三篇: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办事效率,按照“求实、务实、抓落实”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谁负责的工作谁落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县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对工作只作表面上的部署,不动脑子,不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敷衍了事,消极应付者。
2、年初签定的党建经济责任状中目标责任没有完成的。
3、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
4、对上级摆不正位置不服从领导,对平级或下级不能听取不同意见,不愿接受监督,且工作中不能科学决策,工作随意性大的。
5、工作主观上不努力、怕吃苦、怕得罪人,拖拉、推委,措施落实不力的。
6、因工作不力,群众意见大,造成上访或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
四、责任追究的措施
1、责令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落实工作不到位,由上级分管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2、诫勉谈话。凡思想、工作、生活、领导作风均存在一定问题,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群众反映较大者,由组织上进行诫勉谈话。
3、黄牌警告。连续两次以上不服从上级分管领导的批评指正:工作中对政策把握不准,又不能科学、民主决策,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要在干部大会上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
4、调整工作岗位。对各项工作落实不力,在各个业务部门考核中排名最后的单位领导要坚决调整其工作岗位。
5、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工作能力差或者主观上不努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单位领导,要视情况采取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的惩罚措施。
五、工作程序:
1、各项工作的落实都要和年终的考核相挂钩,落实以上措施,一般应该遵循下列程序。
2、对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考核评价,依据考核结果确定追究责任对象。
3、听取被追究对象的申辩
4、需要调整的干部报县委常委会讨论后,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5、由主管领导和组织、纪检部门负责与被追究对象进行谈话。
6、履行相关的手续。
六、安排与使用:
1、对调整后的干部按新的职务和岗位享受政治、生活待遇。
2、调整后的干部,如果工作成绩突出、作风转变、在新岗位上表现突出的,可以建议县委重新提拔使用。
七、本制度自xxxx年x月x日起执行。
第四篇: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及发展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者拖延办理公司决定决议的事项,不办理或拖延交办的工作,以致影响工作进程或工作效率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包括经济、企业形象、企业名誉等方面。或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责任到人,坚持持之以恒,从严考核,处罚兑现的原则,并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员工对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成员和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纳入员工年度综合考评和晋级、加薪、评先的范畴。
第四条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室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分管的部门负全部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员工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工作责任;
第六条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应承担以下领导和管理责任:
(一)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的行业政策,深入市场调研,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研究制定公司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公司上层决定决议的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履行工作职责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职责范围内工作和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四)以公司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公司利益;
(五)履行监督,考核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依据规章制度实行奖惩。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办理事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六)真是向上层反馈经营和工作情况,不得夸张虚浮或者瞒报、迟报,不得损公肥私,假公济私,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损害公司利益;
(七)热爱公司,团结同事,协作共赢
第七条一般员工在工作中应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真实有效的贯彻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决议;
(二)真是履行岗位职责,优质高效完成岗位工作,真实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并按要求和时限完成;
(四)规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经营管理工作中的相关事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热爱公司,廉洁奉公不得损公肥私,损害公司利益,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三章
责任追究原则
第八条责任追究过程中应秉承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四)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执行
第九条一般责任的追究由行政部根据制度考核执行,重大责任的追究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室会议研究决定执行。工作责任追究要与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结合,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和员工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免、加薪降薪的重要依据,行政部门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执行职能董事会负责对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工作责任主要分为: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酌情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二)违反公司人事、财务、采购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三)擅自更改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数据材料、办理有关事项或者做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拖着不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对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巨大的;
(八)工作时间或者值班时间擅自离岗、串岗、空岗,贻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对应该参加的会议和学习,随意迟到、早退或者未经请假无故缺席的;
(九)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第五章
责任承担
第十二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三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四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做出错误的指令或决定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采取纠正措施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与种类
第十七条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停职;
(四)调离岗位、降薪、降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董事会成员以及部门负责人违反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酌情二者可以并用,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制定公司经营决策和公司发展规划中,法定代表人坚持己见,擅自做主,造成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法定代表人应负全部责任并与以法定代表人10000-50000元的罚款;
(二)对制造范围内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董事会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留用察看。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不报告,发现一次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00–500元罚款;发现两次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四)不履行职务职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和责任事故,影响和损失在10000元以内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影响和损失在10000–50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处以1000–2000元罚款,致使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和降职处分,并出2000元以上罚款。
(五)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公司资金,或者以权谋私,挪用资金在5000元以下的,予以当事人警告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挪用资金在50000以上的,予以当事人辞退或开除处分,勒令嫌弃退回资金,并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分级执行。在评选先进时,由评选组织单位将预评选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提交同级安全、保卫等专业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方可审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第九条各相关专业部门要加强对上述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落实。
第十条北京首钢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