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人大监督工作的思考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党的十八大就人大监督提出了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的明确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人大监督工作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任务。监督工作做得如何直接关系到人大作用能否得到发挥,决定着地方人大的形象和地位。因此,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增强监督效果是人大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职权时,要坚持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勤于监督、严于监督、勇于监督,才能切实发挥人大在围绕大局、监督为民、服务发展、推动法治、促进和谐的重要职能。

要做到敢于监督。思想是决定行动的先导。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这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吴邦国同志曾经指出:“人大既要监督又要支持政府工作,监督也是为了更好地支持。”张德江委员长强调,“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理直气壮地把监督抓起来,以依法促进‘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作为根本出发点和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认识到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不是找“一府两院”麻烦,更不是和“一府两院”唱对台戏,而是为了推动促进工作,只有敢于履行法定职责,有效监督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通过敢监督、能监督、会监督、出实效来落实监督职权。使监督过程成为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形成合力、推动工作的过程,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依法治国进程。

要立足善于监督。在实施具体监督工作中既要加大力度,务求实效,又要支持“一府两院”开展工作,不给工作添乱,不搞花架子,把握好监督的度。人大开展监督工作,要坚持抓大事、议大事,按照《监督法》规定的“突出、集中、普遍”的原则,“既要抓住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重点,推动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也要考虑这些工作的现实条件。应紧紧抓住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选准监督议题,做应该做、能够做、做得成的事,力求干一件、成一件、见效一件。

要坚持勤于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要经常化,把促进人代会通过的决议的执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监督,以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通过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监督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确定日常监督、临时监督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跟踪监督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使监督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应经常性开展监督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访案件办理、代表建议的督办和代表专题视察等方式开展经常性监督,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全方面、多领域的监督,提高代表参政议政水平,推动“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只有监督日常化,才能对“一府两院”形成有效的监督效应,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要突出严于监督。摸实情、鼓实劲、出实招、求实效,是人大工作的永恒主题。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只是一种手段,推动工作才是根本目的。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不能流于形式,对监督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一府两院”通报,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求“一府两院”严肃对待,认真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制定整改措施,逐条逐项抓好落实,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结果。人大常委会要跟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整改不到位,监督不停止。只有这样,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达到推动工作的目标。

要着眼勇于监督。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就确定了人大监督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人大机关绝不是“橡皮图章”和“表决机器”;人大监督也绝不是摆摆样子、走走过场;而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所以人大要真正树立权威,彻底改变“软弱人大”的局面,能否敢于和善于启用刚性监督手段非常重要,这也是改变长期以来广大人民群众对人大监督期望值的关键。《监督法》的实施,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强化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群众对人大的期望越来越高,在监督工作中力求做到刚性监督多一些,监督手段硬一些。

因此,人大必要时启用特定问题调查、质询、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让监督真正“硬起来”。只有这样,人大的监督才能真正起威慑作用,才能切实提高人大监督权威,才能充分发挥人大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篇。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思考人大政协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思考在我国的国家监督体制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最高层次、最具权威的监督,其功能在于保证由它产生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忠实于宪法、法律,忠实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严格依法办事,并防止和纠正它们滥用权力的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但由于体制和机构等因素的限制,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制中的核心地位尚未真正确立起来,还存在着诸多的缺陷。一方面,随着行政监督机制的日益完备,客观上形成了一种对人大监督的“隔离层”。如,行政审计和监察制度是现代国家从财政和人事方面监督行政机关的重要制度,是制约行政权力的有效手段,但在我国现行的国家监督体系中,审计、监察部门列入行政序列,属行政权力内部监督,这种制约往往难以取得实效。而对财政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重要内容,行使好这个权力,必须对整个财政状况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同时对违法行为要有系统而有效的制止和纠正手段。目前对财政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监督过程实际上处于政府直接控制之下,客观上影响了人大监督的直接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这两方面情况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仅限于听取报告和调查活动,了解渠道少、面窄、程度不深,对许多重大问题,由于缺乏第一手材料,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搞好监督离不开一系列实体规定及具体的实施办法,这些都必须有法律依据。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人大监督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还不健全。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虽然确认了人大的监督权,而对人大监督的原则、范围、程序及法律后果则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如,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那么何为违宪。对违宪者如何处理。都缺少法律依据;还有对“两院”的司法活动如何监督。对案件监督采取何种法律手段。也都没有明确规定。

人大监督的法律不健全和规定过于原则,既是监督标准不完善的表现,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难于充分行使其监督职权的症结之一;再一方面,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切实建设民主政治,党中央反复强调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但是,有的地方由于没有很好地处理党的政治领导与管理国家具体事务的关系,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需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没有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而是政府作出决定后,往往以党委和政府联合发文的形式下发。实施过程中如果出了差错,人大就很难实施监督,从而影响了人大监督权的全面行使。

修补人大监督的缺陷,加强人大监督,健全人大监督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权力腐败和权力专横。但是,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优势,要做的工作还很多。

一、真正确立人大监督的地位要真正确立人大在国家监督体制中的地位,必须遵循两个原则:首先,要按照法律从属性原则进行重构。要克服现行监督机制的不足,一要强化监督机构的地位;二要加强对监督人员行使监督职权的法律保障。加强监督制度建设的基本目标是:监督机关应有很高的权威性,监督机关地位必须独立,对监督人员实行有效保障。因此,应改革现行监督体系,转换制约主体。如,可将审计、监察部门从政府序列中独立出来,成为直接向人大负责的机构,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样可以拓宽人大对财政、人事情况的了解渠道,形成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合力,以充分发挥国家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功能。其次,要按照党政职能分开原则进行重构。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国家监督职能,理顺人大监督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以保证国家监督形式充分地、有效地发挥作用。把党的政治领导与管理国家具体事务严格区分开来,有利于加强人大的监督,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党通过人大的监督渠道,来实现对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领导。因此,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明确党的政治领导与管理国家具体事务的关系,是确立人大监督是国家最高层次监督的前提条件。

二、健全人大监督的机构从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机构的状况看,既未设专门的监督机构,也缺少监督的专门手段和力量,这已不能适应权力机关承担的日趋繁重的监督工作的要求,更不能适应宪政建设发展和完善的要求。特别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少,办事机构又没有监督权,未能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强有力的监督。因此,有必要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律监督机构,明确其应有的职能。考虑到在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少和编制较紧的情况下,某一工作机构很难拥有各方面的专门人才,可由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配备专门力量,共同组成监督委员会。这样,有利于拓宽监督视野,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这种监督机构应有如下职能:一是依照宪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决定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二是派人参加行政、司法机关的会议,调阅行政、司法机关的会议记录和文件;三是协助权力机关受理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宪违法案件,对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四是有权提出罢免案和质询案;五是有权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开揭露违法失职人员。为保证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在实施监督过程中,能客观、公正地作出结论,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它的组成人员应由人大选举产生,要依法独立行使各项监督权力,如视察权、调查权、建议权、批评权、受理控告权、公开权、质询权等。只有通过法律来保证专门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上述权力,才能体现监督权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三、完善人大监督的程序从监督的实践看,目前监督效果不佳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但监督形式没有得到全面和科学的运用是一个主要原因。如,权力监督仅限于听取工作汇报、提意见,而对法定的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集体行使监督权的有效形式却极少运用。这里有认识上的原因,也与这些监督手段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关。如,法律规定地方各级权力机关有权撤销同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却没有这些决定、命令向权力机关备案的配套规定。又如,监督抽象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哪些程序,与行政单位内部监督如何衔接等问题,也缺少程序性的可操作的法律规定。因此,完善监督程序是保证监督职能实现的重要环节。监督程序的完善,是指每项监督手段一般应包括三个过程,一是监督如何提出,监督权适用的范围和条件;二是监督的具体组织,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权利义务;三是监督的法律后果,监督采取什么样的法律强制手段等。

首先,各种监督手段的标准应科学化。要定性定量,明确人大监督的合法性标准和合理性标准,以便在每个具体监督行动中评判监督对象的行动,以决定是否实施监督。如,关于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就要明确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包括的范围。又如,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就要明确哪些问题属于特定问题。其次,也是最主要的,就是要尽快制定出台人大监督法。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怎样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查处违宪、违法案件应当采取什么样的程序和方式,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什么样的效力,现行法律都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尽快制定出台人大监督法,明确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权利义务,对人大监督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方式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势在必行。

四、强化人大监督的效力人大监督的效力应当体现在明确的法律后果上,只有被监督者接受和服从监督,才能收到预期的监督效果。因此,需要明确保证监督收到预期效果的强制性规定,强化法律责任。对拒不提出工作报告的,拒不到会答复质询、询问的,拒不向执法检查组或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供材料的,故意干扰代表、委员在监督工作中执行职务的,应当明确作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规定。规定中应包括:一是责成有关机关和人员纠正违法行为,写出检查报告;二是责成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是按照权力机关任免权限,撤销或提请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有关人员的职务;四是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五是对违宪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督促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当前,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尤其有必要健全罢免机制,让人民群众通过自己的代表在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罢免权。还应对罢免案的对象、范围、提出、审查决定、答复和申辩等程序及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

五、拓宽人大监督的渠道拓宽监督渠道,是加强人大监督,健全人大监督机制,强化人大监督效果的重要保证,也可以说是推进宪政建设的一个“助推器”。首先,要健全人大监督信息的处理程序和制度。一是加强人大与“一府两院”的信息沟通,建立健全工作汇报制度、政务信息通报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和建议承办制度;二是拓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社会的联系渠道,完善代表建议办理和信访处理等制度,使人大监督建立在广泛的民意基础上;三是使人大常委会会议前的视察、调查、检查等各项活动的程序具体化,使人大常委会有关组成人员列席“一府两院”会议,调阅文件,责成有关机关或部门汇报工作的程序规范化;四是做到“议事议程”和“议事结果”两公开,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其次,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监督中的作用。一是要通过代表这个主渠道了解情况,获得监督材料;二是发挥代表的直接监督作用,进一步开展代表评议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工作和述职评议工作。再次,要建立国家权力机关联系人民群众实行监督的制度。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有具体的程序制度来保证实现,有必要从制度上、程序上把人民群众的监督与人大监督联系起来,使人民群众的监督能够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得到反映和实现。按照这样的要求,现有的信访制度是不能适应的。信访机构一般都不直接处理案件,同时也没有法律对信访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所以,有必要在人大常委会,特别是县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接收、受理人民群众控告、申诉案件的职能部门,即工作委员会,明确其受理的内容和范围,规定办理的程序和方法,建立接收、登记、转办、结案、归档等制度。此外,要重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舆论对违宪违法现象进行公开揭露和谴责。社会舆论监督具有时效快、影响面广、威慑力强等特点,但缺乏国家制裁的刚性,没有强制约束力。因此,社会舆论监督只有与其他形式的监督,特别是法律形式的监督结合起来,与人大监督、行政监察、党纪检查和检察监督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其制约功能。

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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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强化机务段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的思考强化机务段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的思考

在铁路运输生产活动中,机务安全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危,其安全性直接决定了列车能否安全正点运行和行车事故的发生率。机务段应积极创造安全的运输生产环境和制定自我约束的管理体系,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规范其作业行为,减少违章引发的行车事故。努力营造人人“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舆论氛围,对推动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管理将产生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笔者认为只有进一步增强机务段安全检查监督工作,使安全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才能确保运输安全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一、明确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的主要目的

1、掌握运输生产一线职工所关心的问题一是机务段各级管理干部要切实关心和重视一线职工的思想、情感、需要,充分发挥职工在安全管理上的主观能动作用,因此要在安全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安全就是生命线、效益线、幸福线”的思想。在管理中发挥职工的作用,体现人性化管理。二是各职能科室要牢固树立服务观念,设身处地为运输生产现场着想,为生产一线职工着想,尽力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三是机务段各级管理干部要把人性化管理体现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全面激发广大职工的工作热情和主人翁责任感,使职工从“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

-1全。重点要检查“五大规”和《机务行车安全管理规则》、《机务行车安全管理规则补充细则》、《段细》等行车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规章制度不到位的问题。

2、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要明确段、车间、班组三级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各自的职责和义务,重点检查有关部门对安全控制点、安全薄弱环节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重点控制,通过全面检查进一步细化和制订以自控、互控、监控为主线的安全控制措施。

3、检查行车安全装备和各种设备质量。机务段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要重视对机车监控装置等行车安全装备的软件和硬件的检查,不定期地对机车检修设备质量状态进行全面检查。采取激励手段充分调动有关人员积极开发现有行车安全装备的潜在功能,如开发道口自动鸣笛功能、引进开发调车作业监控系统、开发使用“列车运行状态实时查询系统”等,提高安全装备保安全的可靠性。

4、检查非正常情况下行车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一是要认真检查有关部门落实《机务系统非正常情况下行车作业办法》的情况,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组织办法和安全措施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重点检查机车乘务员在非正常情况下行车作业的情况;三是检查运用干部是否到作业现场进行有效控制

-3管理工作的需要,将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运输生产一线职工,特别是机车乘务员在行车过程中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和及时发现或识别运输生产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定期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找和分析行车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新安全隐患及时制订相应措施加以防范和消除。在开展安全检查监督检查工作时,要有机地把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方法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生产工作的存在隐患。

4、紧盯阶段重点工作一是要抓好防洪安全卡控工作,认真开展防洪应急演练,加强干部添乘检查,牢固树立防大洪、抗大汛的思想,全面落实好防洪安全责任制二是抓好春运安全检查工作,加大临客机车整修力度,强化担任临客牵引任务机车乘务员的培训三是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切实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以及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的能力

5、形成安全检查报告。机务段各级安全管理干部每次完成检查都要形成安全检查报告,以方便领导决策和分析安全问题的需要。一是要将检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或不安全因素列入报告中,并对不安全的问题提出科学的控制方法或措施二是要按照危害行车安全的大小列出其优先性,表明需采取措施的紧迫性,如果是需要立即采取和措施,应立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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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强化人大监督提高审议质量强化人大监督提高审议质量

强化人大监督提高审议质量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地方人大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代表和体现着国家和人民的意志。人大行使监督权离不开会议审议,这是人大工作的特色。依法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或执行法律、法规及人大决

议、决定等情况汇报,是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的主要形式和载体。审议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人大监督水平的高低。近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把提高审议质量作为强化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实践来看,审议质量不高,监督力度不大,仍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人大审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造成的不良影响概括地讲,主要存在“五不”现象:

一是有些事项不便审议。有些重大事项不经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往往“党委定调子,政府拿盘子,”,共同拍板,联合发文作出决定。

二是情况不明“不会”审议。有的人大代表、组成人员受自身素质和本职工作等方面的影响,难以进入角色,平时理论学习和调查研究不够,往往吃不准法律法规的规定,吃不准有关问题的实际情况。因调查不深,知识不足,情况不明,胸中无数而沉默少语。有的虽发言,但只是不着边际地泛泛而谈,说一些套话、空话、题外话,“鼓槌敲不到点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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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定位的局限。就国有企业来说,在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杈尚未分离之前,会计人员兼有双重身份,他既代表国家利益监督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同时又是管理者。会计人员出于切身利益的考虑,很难旗帜鲜明地去维护国家整体利益,而各级政府部门在维护会计人员权益方面尚有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也是造成许多会计人员执法力度不足的原因。

(二)内部监控的局限。目前多数企业的内审机构形同虚设,能起到对企业会计工作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作用的极少。一般设立单位内审机构和人员均是由部门领导委任,其隶属关系、经济利益均受到单位领导人的制约,这自然对内审人员的监督行为构成约束。不难看出,这种管理体制和监督模式对于会计监督是一种弱化。

(三)国家、社会监督的局限。我国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家监督,如财政监督、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