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民主议事恳谈会制度
一、议事原则
(一)公开、公正和平等协商原则;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实事求是,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原则;
(四)充分酝酿、科学分析和慎重决策原则,市委民主议事恳谈会制度。
二、议事范围
召开议事恳谈会主要是就重大决策事项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组织有关人员通报情况,交流沟通思想,听取意见和建议。
(一)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宜昌市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具体落实措施。
(二)听取市委及相关部门近期工作情况报告,并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计划,以及全市财政收支预算年度安排方案,重大项目年度计划等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党的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四)讨论社会治安、干部作风、公益事业发展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
(五)市委其它需经民主议事恳谈会集体讨论后作出决策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对象
市委议事恳谈会参会对象分为邀请和自愿两种。邀请参会人员为市“四大家”相关成员、市人大代表和上级在本市辖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镇村干部、市直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群众代表等,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列席。
参会人员的产生由具体承担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市委讨论审定。参会人员一般为30-50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能低于50%。当自愿参会人员超过会议规模时,市委根据报名情况筛选或自愿参会人员推荐代表参加两种形式确定自愿参会人员。
四、议事程序
市委民主议事恳谈会讨论重大问题,应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管理制度《市委民主议事恳谈会制度》。议事恳谈会议题应提前提出,不得临时动议。市委常委会可提出议题;市委各部门、群团组织党组提出的议题,须经市委分管副书记或常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党组,人武部党委,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党组提出的议题,须经市委分管领导同意;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议题,应先由市政府讨论。各方面提出的议题,由市委办公室汇总,经市委办公室主任阅审,报市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定后,列入议事恳谈会议题。
(二)准备材料。议题确定后,分管常委在会前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议题进行分析论证,召开专题会议讨论议题的初步设想和方案以及需要讨论协商的具体事项,并形成书面材料供讨论时参考。
(三)通知会议。会议通知和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5-10天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参会对象接到通知后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调查研究,认真进行分析思考,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议讨论。议事恳谈会一般由市委主要负责人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副书记主持。对所确定的议题一般可采取逐个讨论的方式进行。参会人员必须紧紧围绕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组织有秩序地自由发言,共同商讨解决议题的具体办法。讨论时主持人不能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广泛听取各方面人员的意见,而后综合参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阐述自己的观点。群众在议事恳谈会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能够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对一时不能答复或解决的,向群众做好说明。
(五)整理记录。议事恳谈会由市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会议记录人员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情况,并把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归类整理存档供市委决策参考。
五、意见、建议的落实
(一)议事恳谈会后,市委根据恳谈会综合情况,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拿出解决议题的初步方案。
(二)一个月内市委召开专题会议,对议题进行研究决策,制定正式的实施方案。
(三)决议形成后,市委根据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或向参会人员反馈。参会人员如有新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市委反映,交换意见。
(四)市委将议事恳谈会后经集体研究所形成的决议交付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负责办理,明确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承办人和承办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六、监督和纪律保证
(一)市委对议事恳谈会负有组织和领导责任,市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开群众言路,广泛收集各方面意见,不断提高议事、办事的效率和水平。
(二)市委在决议实施过程中或实施结束后邀请参加议事恳谈会的部分成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决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并将落实办理结果公示、通报,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议事恳谈会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若有特殊情况会议主持人也可以提议召开。每次会议必须做到有议有决、有行有果、有始有终,档案资料齐全,保存完善。
第二篇:市委民主议事恳谈会制度市委民主议事恳谈会制度
为充分发扬民主,进一步拓宽群众参政议政渠道,广泛集中民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构筑市委与人民群众交流沟通的平台,促使市委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议事原则
(一)公开、公正和平等协商原则;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实事求是,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原则;
(四)充分酝酿、科学分析和慎重决策原则。
二、议事范围
召开议事恳谈会主要是就重大决策事项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组织有关人员通报情况,交流沟通思想,听取意见和建议。
(一)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宜昌市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具体落实措施。
(二)听取市委及相关部门近期工作情况报告,并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计划,以及全市财政收支预算年度安排方案,重大项目年度计划等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党的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四)讨论社会治安、干部作风、公益事业发展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
(五)市委其它需经民主议事恳谈会集体讨论后作出决策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对象
市委议事恳谈会参会对象分为邀请和自愿两种。邀请参会人员为市“四大家”相关成员、市人大代表和上级在本市辖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镇村干部、市直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群众代表等,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列席。
参会人员的产生由具体承担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市委讨论审定。参会人员一般为30-50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能低于50%。当自愿参会人员超过会议规模时,市委根据报名情况筛选或自愿参会人员推荐代表参加两种形式确定自愿参会人员。
四、议事程序
市委民主议事恳谈会讨论重大问题,应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事恳谈会议题应提前提出,不得临时动议。市委常委会可提出议题;市委各部门、群团组织党组提出的议题,须经市委分管副书记或常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党组,人武部党委,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党组提出的议题,须经市委分管领导同意;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议题,应先由市政府讨论。各方面提出的议题,由市委办公室汇总,经市委办公室主任阅审,报市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定后,列入议事恳谈会议题。
(二)准备材料。议题确定后,分管常委在会前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议题进行分析论证,召开专题会议讨论议题的初步设想和方案以及需要讨论协商的具体事项,并形成书面材料供讨论时参考。
(三)通知会议。会议通知和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5-10天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参会对象接到通知后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调查研究,认真进行分析思考,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议讨论。议事恳谈会一般由市委主要负责人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副书记主持。对所确定的议题一般可采取逐个讨论的方式进行。参会人员必须紧紧围绕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组织有秩序地自由发言,共同商讨解决议题的具体办法。讨论时主持人不能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广泛听取各方面人员的意见,而后综合参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阐述自己的观点。群众在议事恳谈会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能够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对一时不能答复或解决的,向群众做好说明。
(五)整理记录。议事恳谈会由市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会议记录人员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情况,并把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归类整理存档供市委决策参考。
五、意见、建议的落实
(一)议事恳谈会后,市委根据恳谈会综合情况,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拿出解决议题的初步方案。
(二)一个月内市委召开专题会议,对议题进行研究决策,制定正式的实施方案。
(三)决议形成后,市委根据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或向参会人员反馈。参会人员如有新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市委反映,交换意见。
(四)市委将议事恳谈会后经集体研究所形成的决议交付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负责办理,明确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承办人和承办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六、监督和纪律保证
(一)市委对议事恳谈会负有组织和领导责任,市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开群众言路,广泛收集各方面意见,不断提高议事、办事的效率和水平。
(二)市委在决议实施过程中或实施结束后邀请参加议事恳谈会的部分成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决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并将落实办理结果公示、通报,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议事恳谈会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若有特殊情况会议主持人也可以提议召开。每次会议必须做到有议有决、有行有果、有始有终,档案资料齐全,保存完善。
第三篇:市委民主议事恳谈会制度为充分发扬民主,进一步拓宽群众参政议政渠道,广泛集中民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构筑市委与人民群众交流沟通的平台,促使市委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议事原则
(一)公开、公正和平等协商原则;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实事求是,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原则;
(四)充分酝酿、科学分析和慎重决策原则。
二、议事范围
召开议事恳谈会主要是就重大决策事项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组织有关人员通报情况,交流沟通思想,听取意见和建议。
(一)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宜昌市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具体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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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讨论决定。召开党委会就相关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七条组织实施
党委会作出决定后,由党委各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如实施中需对决定作调整或变更,必须经党委会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