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汕头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社区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余甘凤
巢湖学院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安徽巢湖238000
摘要。当前,农村社会处于转型期,农村社区建设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战略任务的重要途径。打破城乡二元管理体制,构建城乡社区一体化管理体制已是时代的要求,以农村社区重建为平台,政府必须改革农村社区管理体制,优化农村社会管理,才能实现农民提高生活水平和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在治理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下,建设多元主体合作治理机制有其可行性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村社区建设;社区管理体制;体制改革
农村社区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将传统的村庄建设转变为新农村社区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农村社区建设有利于激活农村活力、推动农村各项事业发展、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新时期解决我国城乡二元体制、实现统筹城乡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对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农村社区建设与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处于实践与探索阶段,还存在很多需要提高和完善的地方。
一、农村社区建设中的问题
农村社区建设是指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领导下,在农村建立社区组织,开展社区公益事业服务,发展社区卫生,繁荣社区文体活动,美化社区环境,调解社区民间纠纷,倡导社区互助精神,树立社区良好社会风气,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把农村建设成为管理民主、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农村。[1]统筹城发展背景下,村民自治的宏观环境发生了变化,而农村微观管理和组织体制建设出现滞后,因此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势在必行。可以说,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及城乡一体化发展相适应的农村社区管理体制,将是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与管理体制的第三次重大变革[2]。目前从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来看,人们对农村社区的定位大多是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或者是乡镇管辖区。另外还有把农村社区定位为几个自然村或行政村的重新组合。但随着农村社区建设管理的不断深入发展,加上农村社区管理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全国绝大多数农村社区都在探索适合新形势下的农村社区管理体制,在农村社区事务管理方面也还存在许多亟待提高的地方。
(一)农村社区管理思想观念和管理理念落后
从农村改革发展30多年来的情况来看,在乡镇建设管理、社区建设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广大农村社区干部的管理水平和自身素质都有了较大提高,对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随着我国乡镇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村社区组织的不断扩大,与国家实施的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要求相比,在我国许多农村乡镇的一些社区管理组织、管理人员的观念仍然比较落后,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文化素质、法制观念、服务意识普遍不高;管理人员的思想观念仍然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仍然沿用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在社区管理中偏重对上级行政部门负责,忽视对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服务。
(二)农村社区管理体制滞后
我国农村还没有形成适合多元化需求的多元化主体结构,正在建设的农村社区,虽然农村社区的管理组织基本建立起来,其组织架构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社区村委会、村民小组以及专业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从运作的实践来看,目前的组织架构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其实质开展工作还存在诸多的问题,这主要是基于目前农村社区正在建设的现状有关,虽然已经建立了社区组织完善了制度,但目前组成社区的原村庄还处于隔离状态,还没有实现功能的融合和社区意识的认同;农村社区管理仍然以村民自治为核心,农村社区管理民主化、制度化方面进展缓慢,也存在着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尚不普遍、参与渠道不够通畅等问题。
(三)管理机制不科学
由于目前我国农村社区管理资源还主要依托上级政府的投资,社会资源的有效投入很少;我国的社会自治和社会建设还很缓慢,“政社不分”现象在农村社区管理中显得更加突出。很多应该是上级政府职能部门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都转嫁到农村社区管理干部的身上,表面上我国在农村社区实行自治管理,实际运行中农村社区表现出了明显的行政色彩,“政社不分”和“党政不分”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在民主决策管理方面,社区党组织与社区自治组织的职责,仍然分不清楚,从某种意义上讲,社区党组织成为实际意义上的管理主体,除了负责党的组织、制度和思想建设外,对社区自治事务也实施具体的管理,村民自治背景下的党支部与村委会的矛盾依然存在。在社区自治方面,社区自治活动理应由居民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且重要事情必须经由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但实际工作中个人因素往往决定一切,群众自治热情不高,有的根本不能代表社区居民的利
益。[3]
(四)农村社区服务体系不健全
城市居民通过城市社区享受到了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综治警务等公共服务、社区志愿互助服务和市场化的便民利民生活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但农村社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农村社区服务缺位较多,服务规模小且分散、单一,服务水平不高。农村社区服务供给主体结构和供给方式不合理、服务载体缺乏,政府在农村社区服务上“缺位、越位”现象并存,一些地方政府将本该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转嫁给村两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担本应由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可以承担的农村社区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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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李增元.农村社区建设:治理转型与共同体构建[j].东南学术,2009(3):26-31.
[4]张国祥.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探索与思考[j].社会主义研究,2008(6):101-105.
[5]张润君.合作治理与新农村公共事业管理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07(1):5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