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干部选拔暂行制度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是中央关于干部制度改革总体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干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以预防为主,以事前监督为主,把干部监督同干部的选拔、培养、考察、考核、任用有机结合起来,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是党的十五大和全国、全省干部监督工作会议的要求。为认真做好我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依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作如下规定:

一、监督的原则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条例》规定和党内法规,注重事前、事中监督。各级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具体承担监督职责。

二、监督的主要内容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核干部选拔中是否坚持《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核拟提拔人选是否具备所规定的条件、资格;审核拟提拔干部人选是否经过民主推荐;审核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是否负责地填写推荐表或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审核班子职数是否空缺;审核拟提拔干部人选有无群众举报,在考察中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是否了解清楚等。

三、监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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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要求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监督是《条例》赋予各级党委组织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党委组织部的干部监督机构一定要履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职责,要与部内的干部机构密切配合,共同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服务。在工作中,干部监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绝不能泄漏有关干部任免情况,如违反人事纪律和保密制度,应严肃批评教育,严重的应给予必要处分或调离组织部。干部监督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要选配党性强、作风正、业务精的同志从事干部监督工作。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