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议事决策程序管理制度
一、本规定适用于党委会讨论和决策重大问题。
凡属党委成员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一般问题,不提交党委会讨论。凡涉及多个单位和部门的重大问题,未经分管领导协调的,不提交党委会讨论。
二、凡属重大问题,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和决策之前,应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承办好调查研究、方案起草与分析论证等前期工作。
承办单位或部门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三、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四、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的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㈠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㈡遗漏必要的信息;
㈢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㈣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五、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和成本效益分析。
六、涉及下列事项的决策备选方案,必须事先通过专家咨询论证并提出具体意见,才能提交党委会讨论:
㈠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㈡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
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问题;
㈣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
专家咨询论证活动,一般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承办单位或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严格保证专家咨询论证活动的独立性。
七、第六条所列㈠至㈢事项的决策备选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之前,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群体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对特别重大的问题,必要时可由书记、副书记及有关党委成员组织专题会议听取意见。
八、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重大问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㈠决策备选方案及相关说明;
㈡专家论证意见;
㈢相关部门和群体意见的综合报告;
㈣有关相同或相似项目的有关资料;
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二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党委会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党委会成员、党委办公室或决策执行单位提出质疑或建议。
二十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照本规定集体讨论决定。
二十二、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予以批评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