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矛盾纠纷的成因及化解对策
——杭锦旗司法局陈再军
当前,社会稳定不仅是各级领导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当今社会的热点和焦点,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社会结构、利益格局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影响社会稳定和改革发展的不利因素日益增多,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大,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关系群众利益的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经济快速发展。如何进一步整合基层维护稳定的力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课题。
一、当前矛盾纠纷发展的主要趋势
一是表现类型增多。矛盾纠纷已由婚姻、家庭、邻里、赡养、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的传统纠纷扩展到征地拆迁补偿安臵、土地承包、房屋宅基地、劳动争议、干群关系、涉法涉诉、医疗保险、安全生产事故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二是主体逐渐多元化。过去基层矛盾纠纷主体多为个人,现在矛盾纠纷主体可能是个人、集体、村委会,甚至是基层政府或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特别是体现在当前的征地拆迁和城镇拆迁改造方面。
三是诱因更为复杂。因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动而引发的利益调整、观念冲突等原因,导致社会矛盾更加广泛多样和复杂。
四是反复性更大。许多群众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导致诸多矛盾纠纷全部聚集到政府及信访部门,造成信访部门门庭若市,法院门庭冷落的被动局面。据统计,全国2010年信访总量12500万件,而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总量仅为13.5万件,出现了信“访”而不信“法”的现象,涉法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
五是群体性纠纷愈加突出。拆迁安臵、征地补偿、草牧场、林地等涉及群体利益产生的纠纷,极易由一般性矛盾演变为群体性纠纷。
六是调处难度大。由于目前农村牧区分户经营、单独生产、群众性活动少、流动人口多,集体制约和监督力相对降低,传统的行政干预,已很难奏效。同时,极少数群众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甚至过于片面化,给调处化解带来难度。
二、当前我旗矛盾纠纷类型
(一)土地征用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这类纠纷在我旗普遍,主要发生在独贵特拉镇蓄滞洪区建设、工业园区征地、109国道改建、土地利用收储、铁路、公路修建、土地开发等。如我旗在独贵特拉镇蓄滞洪区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都发生了很多的此类矛盾纠纷。一是村民对征地补偿费有意见,认为补偿过低,不能弥补失地的损失,特别是地少的贫困村村民,土地被征用后,失去了传统上赖以生存的条件,对以后的生活担忧。二是在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上,一些户口仍在本村的外出户、外嫁女得不到补偿、产生不满。
(二)城镇房屋拆迁、农牧区移民搬迁安臵引发的矛盾纠纷。
(三)土地、草牧场、耕地、宅基地使用权属不清等引发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由于原地界划分时,没有认真界定“四至”,没有做永久性界线标记或由于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使用证、林权证不完善导致一地多证而引发的矛盾纠纷。
(四)因农村二轮土地承包转包引发的矛盾纠纷。主要问题是:一是土地承包转包过程中历史遗漏问题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二是部分农牧民将土地、草牧场承包、转包后,由于征地或其他原因,中途反悔索要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
(五)劳资纠纷,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六)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和公共事件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
(七)涉法涉诉和执行难引发的矛盾。
(八)因玉米制种合同缺乏规范造成的玉米制种合同纠纷,主要发生在我旗巴拉贡镇,由于农民和制种公司不签合同,或有的虽签合同但权利义务不对等,一旦发生纠纷对广大农民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九)干部作风、村务、政务、换届选举等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引发的社会矛盾。
(十)传统型的纠纷。此类纠纷没有太大变化,诸如房屋、邻里、债务、婚姻家庭纠纷较普遍,往往旧的矛盾纠纷未解决新的问题又出现了。
三、我旗矛盾纠纷的成因
(一)在二轮草牧场、林地承包时,部分乡苏木镇及村嘎查干部没有真正领会中央及自治区有关二轮土地承包的政策法规,在贯彻中有工作偏差。一是有些地方没有及时给农民发放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书、草原、林权等权属证书。二是有些地方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具实丈量土地,而是采取简单的步测、摩托测或粗略估计等手段,农牧民实有草场、林地面积与承包合同面积有很大出入。三是有些签订承包合同的农牧民的合同书内容不完善,没有四至界线和确切的亩数,更没有准确的示意图。
(二)部分基层党委政府对辖区内发生的矛盾纠纷重视不够,出现了矛盾纠纷不及时的调查处理,导致许多小的矛盾累积成大的纠纷,造成了处理起来比较困难。
(三)部分职能部门不作为。目前,在我旗的土地、草牧场、水利、耕地、拆迁建设、移民安臵、劳资、债权债务、干群关系等纠纷,大多数都是在政法部门及当地党委政府参与下调处的,一些部门由于存在认识偏差,乐于办理审核、审批事务,一旦遇上纠纷便推给司法部门,认为是天经天义的,出现了“有权部门制造矛盾,无权部门解决矛盾”的状况。
(四)责任机制不健全。少数行政部门注重行政执法,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不够重视,责任机制落实不到位,行政调解制度在一些部门没有得到充分实施。在部门联合化解矛盾纠纷时,有的部门处于应付的态度,派出的工作人员不仅责任心不强,不懂业务,反而成为矛盾纠纷的制造者。
(五)个别案件在司法机关没有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是涉法上访案事件发生的直接动因。个别群众对司法机关处理程序、方式和结果的偏面认识,以及对信访工作上的错误观念,使得本应在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却通过上访渠道而大量流向党政机关。
(六)基层工作人员工作不深不细,干部的宗旨意识淡薄,工作作风飘浮,缺乏一定的政治敏锐性,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干群关系紧张,服务不到位、与民争利等现象,导致群众不满引发矛盾纠纷。比如独贵塔拉工业园区征地纠纷。
(七)村级基层组织发挥作用较差,部分基层村级组织在群众在威信不高,软弱涣散,村务政务不公开,导致群众不满,有的村级组织负责人缺乏应用的责任意识,不仅不是矛盾纠纷的解决者,反而是矛盾纠纷组织策划者,带头指使群众上访闹事,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八)部分群众法律意识不强,认为我是农民,违了法政府也不能把我怎么样,有的群众在现实中经常曲解法律,不仅强调对自己有利的一面,也想更多地占有和处分他人的利益。遇到矛盾纠纷,不能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商量解决办法,而是钻牛角尖,把法律和政策往自己有利的方面随意解释,以此向对方漫天要价,提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结果双方都不肯相让,导致矛盾纠纷升级。
(九)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仍不尽完善,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虽然我旗各级调解组织得到了巩固和加强,但调解组织的设臵仍不能适应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增长的新形势,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还有待于提高,不能及时有效地满足群众就近、就地解决纠纷的需要。另外调解工作经费无保障,影响着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调解不能收费,其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财政解决,但实际中,由于财政困难,根本无法保证人民调解工作运转经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往往是义务性的,长期以来,广大人民调解员一直都是靠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来调动工作积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偌大一个“第一道防线”仅靠奉献精神来支撑是不会稳固和持久的,这也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工作稳定性、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
(十)对社会不稳定人员打击力度不够,也是矛盾纠纷多发的重要因素,对一些制造矛盾纠纷的关键人物由于打击力度不够,导致这部分人消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对矛盾纠纷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四、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对策建议
(一)强化旗乡两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加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党群、干群关系,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杭锦的高度,把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摆上重要位臵,特别是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对辖区内发生的矛盾纠纷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过问、早安排、早部署、早化解,确保矛盾不上交,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强化部门责任。要改变过去存在的推诿扯皮现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部门责任,细化部门工作职责分工,强化监督指导,对发生的矛盾纠纷,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推、不拖,确保调处化解责任落到实处。
(三)强化政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力军作用。政法机关作为维护稳定的推动者和实施者,要充分发挥职责能作用,建立健全反映灵敏的预警机制和群体性事件处臵预案,发生群体性事件时,及时启动预案,依法果断处臵,对个别纠纷的组织策划者、无理缠访闹访者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给予严厉打击,违反刑法的要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部门之间的协凋配合。当前矛盾纠纷的发生,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齐心协力,通力合作,才能将矛盾予以解决。但是目前存在的情况是,许多部门遇到了矛盾纠纷就相互推诿,相互扯皮,有的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是解决矛盾,反而成了矛盾纠纷的制造者,给群众带来负面影响,因此,要充分发挥各部门联调联动机制,要明确责任分工,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协调配合。
(五)强化政法机关基层基础建设。政法机关的基层基础建设,是政法机关的核心,要按照市、旗两级要求全面加强基层政法综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的基础建设,全面加强基础业务建设、装备建设、队伍建设,使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能够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工作和能力建设的需要。
(六)强化人民调解工作。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人民调解是基础。当前绝大部分矛盾纠纷发生在基层,如果不及时化解任其累积、激化,很容易从“小纠纷”演变为“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廉的特点,适合我国国情,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贯彻实施新颁布的《人民调解法》不仅仅是人民调解工作者的一件大事,更是全体司法行政工作者的一件大事。一是要加大旗社会矛盾纠纷大调处中心的作用,与各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着力解决全旗性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为旗委政府排忧解难。二是加大司法所建设力度,以乡级调委会为基础,整合政法资源,积极预防和化解乡级矛盾纠纷,服务苏木镇经济发展。三是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加强村级调解组织以及人民调解员的作用,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四是加强新型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探索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等新领域,完善联动方式,全面推行司法所与派出所、法庭“庭所联动”,形成合力化解矛盾纠纷。五是加大人民调解队伍、经费保障力度,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争取旗委政府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物质保障能力。六是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通过培训,力争使全旗人民调解员普遍掌握调解一般民间纠纷常用的政策法律知识,建立一支熟悉人民调解制度,较为系统的掌握与调解民间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灵活运用人民调解程序和方法的人民调解队伍。
(七)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和保障作用,努力为我旗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要按照“法律六进”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中小学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牧民的法制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渠道普及常用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八)强化公务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当前,有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的发生,是与公务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是分不开的,因此,要加大公务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讲究工作方法,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强调总体利益,也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惑释疑工作,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让群众了解熟悉相关政策法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要大力加强公务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广大公务员不仅要成为学法的模范,用法的模范,也要成为守法的模范,不断提高自身执法水平,努力锻炼和造就一批让党委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只有这样才能做到问计于民、取信于民、服务于民。
第二篇:当前矛盾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及化解对策当前矛盾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及化解对策
一、当前矛盾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
少数人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欠缺。特别是在农村,有些群众在法制观念、法律知识上还较欠缺,遇到矛盾纠纷时,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不是靠公力救济,而是靠私力救济,轻则骂、重则打,常常因为生活中的一些琐事而引发了双方的矛盾纠纷。
一些干部对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部门工作人员认为日常工作千头万绪,没有时间顾及民间纠纷问题;有些干部认为经济工作才是“硬指标”,而解决矛盾纠纷问题是“软指标”,没有把正确化解纠纷矛盾放在新时期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来认识,调解矛盾纠纷时过于形式,该协调不协调,或者工作不及时、不主动、不到位、不落实。这种认识上的误差是导致矛盾纠纷化解不力的主要原因之一。
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不到位。普法工作虽然年年开展,但其覆盖面和影响力还很有限,再者群众素质不一,很难一一普及,造成城市和农村的普及程度很不平衡,有的群众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漠不关心,认为学不学、用法与不用法没有多大利害关系,遇到矛盾纠纷总是不能拿到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比较薄弱。基层干部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工作力不从心,效果不好,是队伍中的主要问题。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基层干部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
二、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
健全组织,完善网络。在纵向方面,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村调委会、调解小组、十户调解员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在横向方面,要报请党委、政府牵头,司法行政机关协调、组织,形成政府相关部门和群众组织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在司法行政系统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矛盾纠纷调处指挥中心,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在监狱、劳教所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抓好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规范和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探索集市贸易市场、经济开发区、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等矛盾集中地建立人民调解组织。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一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提高基层司法所保障水平。司法所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必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要切实保障司法所开展包括人民调解、帮教安置、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方面业务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开支。各区县要按照上级部门共同制定的司法所业务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为指导,加强研究本区县的业务经费保障机制,更有效地发挥有限经费的作用,保障司法所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要进一步发挥司法所和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矛盾纠纷的主阵地作用。针对当前经常发生的婚姻家庭、土地补偿、移民安置纠纷等问题,经常进村入户,认真排查摸底,认真分析当前群众纠纷发展变化特征,大胆探索新形势下调处矛盾纠纷的新方法和新手段,建立快速反应纠纷网络的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要加强司法所处理矛盾纠纷的力度。发挥职能,积极参与,主动介入。三是要整合政府各部门的力量,形成综治牵头、公安、司法、民政、国土等有关部门参与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分析本地区、本单位的形势,及时排查,发现纠纷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实行挂牌督办、专人负责、定时办结。建立健全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排查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纠纷。
加大普法力度,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要加强对群众的政策法规教育,扩大普法的广度、深度,采取广播电视讲话、法律讲座、学生带法回家、法律文艺汇演等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在农村深入开展普及法律知识教育,注重普及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针对性强的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广大农民遵纪守法和运用法律开展维权。要大力推广政务、厂务公开,增强各项工作透明度。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政务管理,使干群之间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信任,减少干群之间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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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当前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对策预防人民内部矛盾,调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扩大化,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工作,对我们司法行政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认为,在定期分析民情、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必须抓好四点:
(一)发挥镇街司法调解中心和调委会的作用,及时化解各类纠纷。这也是我们及今后工作的重点,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构筑“大调解”格局的重要环节,我市12个镇街已全部建立了司法调解中心和调解委员会,并收到了显著效果。下一步,司法调解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提高依法调解的能力,集中抓好联合调解日,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大调解的综合效应。镇街调委会要定期对复杂疑难的民事纠纷进行专项治理,使人民调解在辖区内全方位、多层次覆盖,通过调处各类民间纠纷及各种热点难点问题,将矛盾引向依法解决的轨道。调解不成的,可引导上法律程序,杜绝越级上访的发生。
(二)加大法制宣传工作的力度,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我们感到,当前的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的矛盾大多是涉法问题,有许多问题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只要矛盾双方都能依法办事是可以避免的。经过四个五年的全民普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对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也不可能了解那么多,这就要求继续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加强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