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司法鉴定问题研究

林业司法鉴定肩负着维护林业刑事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不可或缺。成立林业司法鉴定机构,对于改善司法现状,规范当前办理涉林案件需解决的问题具有重大作用。林业司法鉴定,一直是笔者关注的话题。如果说刑事鉴定结论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关键或主要证据的话,那么贵州林业司法鉴定的缺失就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桎梏,是我省林业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一个缺陷,与宽严相济、人权保障、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刑事政策相脱离。作为一个法律实践者,笔者本着自己的责任,发出自己的心声,建议贵州林业司法鉴定机构早日成立,为规范林业司法鉴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保障人权作出贡献。

1贵州林业案件的鉴定现状评述

在刑事证明标准问题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证据要求是不同的,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甚至生命存亡。林业司法鉴定是森林资源案件诉讼活动中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科学的鉴定结论是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的要求之一。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判结果是否公正,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关系到法律、法规能否得到正确贯彻执行。鉴定结论只能由具有特定资格和有鉴定权的人员,按照法定的鉴定程序,出具符合法定要求的鉴定意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林业司法鉴定人员不但要有较全面的林业知识,而且还要具有法律知识,须经过司法行政部门法定程序许可,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规定,采取科学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运用科学的鉴定方法,才能得出对犯罪嫌疑人负责的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结论,这样的鉴定结论才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和规范性。以此进一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在林业刑事案件中,涉及到专业性问题需要通过鉴定来解决的很多,如盗(滥)伐林木案中活立木蓄积鉴定,失火案中经济损失的评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物种鉴定等。但在司法实践中,林业案件的鉴定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案件的质量和司法公正。

1.1对林业司法鉴定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各界对其认知度较低由于林业行业政策性强、技术规范相对复杂,外行人对林业就视若畏途,对林业司法鉴定更是知之甚少。作为新生事物,由于缺乏宣传,目前绝大多数林业系统的干部职工都还不了解“林业司法鉴定所”、“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这样的专门机构,更不用说其他民众。

1.2林业刑事案件技术鉴定直接由林业局技术人员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刑事侦查人员一般由于不具备林业工程师、专职木材检尺(验)员、痕迹检验等技术职称和司法鉴定资格,就需要根据案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等的规定,只有拥有专门知识,具有专门性问题鉴定能力的自然人才能进行司法鉴定,而这些人还必须经有关部门指派或聘请,经法定程序许可,才真正具有合法的鉴定资格。然而,据调查,贵州省林业刑事案件中的鉴定,很大部分是由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单位做出(只是个别案件聘请重庆、广西、江苏和云南的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很明显,林业局在未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许可的情况下,是不具备资格对刑事案件证据作出鉴定的。对于森林火灾、滥伐盗伐林木、违法征占用林地、毁林开荒等面积确定、林木活立木蓄积测算、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的鉴定以及经济损失评估等由林业管理部门直接鉴定,其鉴定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一些案件甚至连鉴定委托手续都不齐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至于专门知识程度、级别未做具体细化规定,于是在案件中有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林业技术员甚至技术工人的鉴定,因为他们都具有一定专门知识,但是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五花八门、千奇百怪。其次,林业鉴定中多数是聘请林业局内部人员进行鉴定,而作为侦查机关的森林公安很多还归属于林业局,形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即委任本部门的“专家”担任鉴定人的“自侦自鉴”的现象,导致侦查人员与鉴定人之间达成某种形式的默契,减弱了相互间的制约,并造成侦查人员影响鉴定人、鉴定结论的局面,使得鉴定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受到质疑,不能确保鉴定结论客观公正。

1.3林业案件鉴定人员的意识淡薄,鉴定活动缺乏规范的程序鉴于对林业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以及人权保障意识的淡薄,在很多情况下,只要是森林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辩护律师对鉴定结论不提出质疑,检察机关一般都认为是由专业人员作出的,则顺理成章起诉到法院。到了审判阶段,如果辩护人再不提出异议,法官便采信断案。现在的林业案件司法鉴定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如将林业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出具的调查报告作为鉴定结论使用;使用聘请文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等文书不规范;一些森林公安机关在不具备县级公安机关相关权力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出具相关文书等等。另外,林业案件多发生在交通不便的地方,而且范围较大,如林木采伐和森林火灾,一次少则几公顷,大则几十公顷。而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可能牵涉到多个学科的知识,为减轻工作压力,简便行事,其鉴定的受理及鉴定过程都不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步骤进行。在操作中主要表现为对鉴定材料来源未查清,鉴定与勘验脱节,检验程序不规范,不注意鉴定对象所处的环境以及检验后材料的处理情况,草率行事,以至出现许多鉴定结论瑕疵。更为甚者,有的鉴定人在法庭上接受询问时,居然说连盗伐林木的现场都没有到过。如此鉴定结论,法官怎么可能采信,其结果就是造成公诉机关的被动和尴尬局面。

1.4林业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的技术鉴定标准多数情况下,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在对面积、蓄积测算时,均按照《国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进行。对某些森林刑事案件,如林木灭失,则一般依据《地径一元材积表》进行测算。更有甚者机械地、想当然地套用一些试用模型。其后果是:不同的人对同一现场所做的鉴定结果不一致,这样不仅会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地破坏了法律的统一和尊严。鉴定标准是鉴定结论正确的根本保证,是衡量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尺度。值得肯定的是2011年2月25日,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了《人工马尾松二元材积表》等10个地方标准(2011年3月1日实施),为统一的林业司法鉴定标准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1.5鉴定结论书内容不规范、过于简单草率实践中的多数鉴定报告书正文都没有按《公安机关鉴定工作规则》中规定的“绪论、检验、论证、结论”四个部份来阐述鉴定过程与结果,有的仅就结论部分草草几行字了事(甚至有的一份盗伐林木的鉴定报告内容不到250个字),没有对材料来源、提取检材程序的合法性及分析论证过程作细致的阐述。比如贵州省某县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一起盗伐林木案件中,是利用伐桩地径推算立木材积的鉴定,在此鉴定报告中,就明显存在以下问题:

(1)伐桩是何时形成的。有无前几年留下的。《鉴定报告》中没有进行表述,笔者作为辩护人冒着大雪到现场查看,部分伐桩早已腐烂、长满青苔,显然这些伐桩不属于这次砍伐所留下的;

(2)采用伐桩求算材积,第一是要确定伐桩的范围,第二是要根据采伐地点的实际林分状况,选择与伐区相似的林分树种、起源、年龄、郁闭度,立地条件相近的林分树种选测多株以上不同径阶立木的地径、胸径及树高,通过建立地径与胸径、材积与胸径模型,导算出材积———地径相关模型,求出回归方程,利用伐区内样地的地径测量数据推算采伐蓄积。伐区鉴定的原始凭证应由委托方与犯罪嫌疑人现场签字认可,提供的鉴定材料须附有伐区位置图、鉴定人的身份(如技术职称)等,这样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但是,该县林业局所作的《鉴定报告》中并没有这些资料;

(3)鉴定报告中没有反映出伐区调查情况。鉴定报告没有显示从地径推算胸径和树高的计算原理和过程没有调查方法及相应的调查数据,而且也缺少从地径推算胸径和树高的数学模型以及模型的建立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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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加强岗位培训,提高司法鉴定队伍素质林业司法鉴定是森林资源案件诉讼活动中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判结果是否公正,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关系到法律、法规能否得到正确贯彻执行。通过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采取科学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运用科学的鉴定方法,才能得出客观的鉴定结论。林业司法鉴定人员不但需要具有较全面的林业知识,而且还需要具有法律知识,需要经过司法行政部门法定程序许可,需要把司法知识与林业鉴定知识有机结合,才能作出科学、规范的鉴定结论。作为林业司法鉴定的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除拥有必要的工作经验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外,还必须依照《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专门岗位培训或者通过全国举办的林业司法鉴定岗位所需知识的考核考试,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才能胜任该项工作。

3.3进一步制定、完善和应用统一的技术鉴定规范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法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除了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标准外,贵州省林业系统已经制定了一些地方标准,并通过贵州省技术质量监督局的发布实施。现还应该继续组织力量,利用多年来积累的多项科研成果和林业生产经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学科技术专家针对林业案件中出现的若干技术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从而编写出查处案件切实可行的规范性文本,并统一技术规范,以备各类案件查处计算有据可依,使得鉴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也更有说服力。

3.4制定各类林业技术鉴定的收费标准,建立和完善林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体系林业司法鉴定是一项艰辛而复杂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结合体。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对依法惩罚犯罪,维护正义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只有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技术精湛的同志,才能担当此重任。各类案件错综复杂,有的发案地点山高坡陡,交通不便,有的数额巨大,有的取证困难,调查勘定需要二人以上才能完成。因此,应明确林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完善鉴定收费体系,从而提高林业司法鉴定人的积极性,促使其更加认真负责地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