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调查分析
一、林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特点
一是林政职务犯罪具有易发性。林政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由于其法律特征和本质属性上的特殊性,表现出与一般刑事犯罪不同的特点。林政职务犯罪与国家赋予的资源林政管理权力有关,是林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或者对其职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构成的犯罪
,它与一般刑事犯罪相比,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权力的易腐蚀性。
二是林政职务犯罪中,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交织现象突出。也就是说大多数的渎职案件与贿赂等贪利型犯罪案件相交织,存在大量的竞合现象。目前,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相互交织的情况日益突出,大多数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背后隐藏着行贿、受贿等贪利型犯罪。
三是林政职务犯罪涉及领域广。林政职务犯罪涉及林政管理的各个方面。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林地管理、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动植物检疫等林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在《刑法》中都有具体的罪名相对应。
二、林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一)社会原因
市场经济固有的某些局限性是犯罪行为产生的诱因。高度集权的传统经济管理体制在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由于新机制不完善,某些改革措施未跟上,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个人利益发生冲突,促使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私利。多元化的经济成份也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多种利益主体在同一市场活动,为追求各自的私利而不择手段拉拢、腐蚀行政执法人员。在巨大物质利益反差的刺激和诱惑下,一些意志不坚定者便陷入了权钱交易的旋涡,造成林业工作站人员私设小金库,私吞罚没款等行为时有发生。
(二)主观原因
首先是政治素质低,特权思想严重,观念陈腐。职务犯罪的干部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耍特权的资本,认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其次法制观念淡薄,业务素质低。因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
(三)客观原因
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虽然林业系统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这些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也是监督制约机制没能正常运转的结果。乡、镇一级的林业站、所人员编制是隶属于县区林业部门的事业编制,其管理制度较为松散,监管力度较易流于形式,缺乏外界有效监督,容易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三、打击与预防对策分析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建立健全制约制度至关重要,建立和完善监督体系,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对于预防职务腐败的发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是加强行政监督,强化林政执法内部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内部通报、警示诫勉等内部监督制度;建立执法检查、重大案件督察等层级监督制度,即时纠正和处理各种违法或不当的林政执法行为。二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对人大组织进行的林业法律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纠正;虚心听取并采纳政协对林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是要主动与检察机关加强联系,互通信息,通报有关情况,共同解决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门监督,积极创造条件、拓宽渠道,完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以及人民群众监督机制。五是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五)构建立体预防体系,实现预防林政职务犯罪综合治理
预防林政职务犯罪要着力构建道德、管理和法律三道防线,注意各种预防手段的配套运用,充分发挥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文化的、法制的各种手段作用,在综合配套运用上下功夫。从预防的阶段看,事前预防可采取教育引导、制度规范、行政警示、文化熏陶等多种手段;事中预防可采用民主公开、管理控制、分权制约、同步监督、诫勉警示等多种措施;事后预防可采用典型引导、案件剖析、教育警示、堵漏建制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