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调查分析
[内容摘要]经调查发现,自2003年以来,梧州市林业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林业系统人员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压区",最为明显的是:渎职犯罪案件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其尤是2009年,林业系统案件数量已占当年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犯罪案件数量的一半以上。林业系统队伍问题越来越突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案件居高不下,乱砍滥伐现象愈演愈烈,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林业的健康发展。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大而紧迫的问题,为此,梧州市检察机关组织力量对林业系统职务犯罪进行了专项调查。本报告从梧州市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案件中分析其特点和危害性,并深入挖掘发案的原因,以探究防范林业系统职务犯罪对策。
[关键词]职务犯罪林业系统渎职危害对策
加强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工程,同时,也是贫困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的一条有效途径。然而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不仅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同时也阻碍着经济的发展。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既担负查办案件的职责,也担负着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我们认为,打击腐败犯罪,关键在于治本。因此,"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理念,亦应该作为林业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一、林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林业系统职务犯罪呈高发、多发的态势,其中渎职犯罪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据统计,2003年至2009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809件886人,属于林业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64件66人。这64件66人中,涉及贪污贿赂犯罪32件34人,占2003年至2009年全部贪污贿赂案件的4.3%,涉及渎职犯罪32件32人,占2003年至2009年全部渎职犯罪的30.8%。
历年情况。2003年林业系统职务犯罪4件4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件1人,渎职犯罪案件3件3人;2004年林业系统职务犯罪7件7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件1人,渎职犯罪案件6件6人;2005年林业系统职务犯罪6件6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5件5人,渎职犯罪案件1件1人;2006年林业系统职务犯罪19件21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7件19人,渎职犯罪案件2件2人;2007年林业系统职务犯罪10件10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件3人,渎职犯罪案件7件7人;2008年林业系统职务犯罪6件6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件3人,渎职犯罪案件3件3人;2009年林业系统职务犯罪12件12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件2人,渎职犯罪案件10件10人。以上数据不难看出,2003至2009年,林业系统渎职犯罪案件平均增长率高达90%以上,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03-09年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在所有职务犯罪案件中比例表
2003至2009年林业系统渎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身份有一定特点,其中:(原)林业局局长8人,林业站站长32人,林政股股长11人,办证员7人,林业公安分1
局政委1人,林业公安分局副教导员1人,林业派出所所长1人,出纳1人,其他工作人员4人。如图所示:
综合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近年来林业系统职务犯罪占据全市各类职务犯罪案件比例不断增大,其中,渎职犯罪比例增长较快,比重较大,且犯罪嫌疑人身份覆盖面广,情况复杂。林业系统的职务犯罪对国家的森林资源的危害极大,预防和查处林业系统的案件刻不容缓,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梧州市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在职林业系统领导干部犯罪案件较多,乡镇林业站、林业所等基层"一把手"犯罪突出
在职林业系统领导干部拥有管理权、审批权、采购权、支配权,能够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把权利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肆敛财。在03至09年查办的64件66人林业系统案件中,在职林业系统领导干部有60人,占总数的93.75%,乡镇林业站、林业所等基层"一把手"犯罪嫌疑人32人,占总数的50%。这些基层林业工作者,特别是工作站站长,虽然职位不高,但他们行使着当地林政管理的职权,在林政管理的第一线最容易滋生腐败。
(二)林业系统工作人员普遍学历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综合素质较低
在查办的64件66人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我们发现,林业系统工作人员学历普遍偏低,且良莠不齐。其中,本科学历6人,专科28人,中专19人,高中7人,初中5人,文盲1人。基层林业工作站站长中,专科以上学历14人,专科以下学历15人。通过询问还得知,林业系统工作人员大都没有受过系统业务培训,更谈不上学习相关法律课程,以致于业务水平不高,而且几乎不懂法。有的林业站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后,竟认为自己没有收受当事人的钱物,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常识相当薄弱。
(三)触犯罪名集中在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在查办的64件案件中,主要罪名集中在与林业部门人员履行职责有关的方面,以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居多。其中贪污罪17件,占26.6%,玩忽职守罪18件,占28%,滥用职权罪10件,占15.6%。
(四)犯罪手段具有一定隐蔽性
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手中职权想方设法谋取私利,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制约,加上犯罪嫌疑人对本行业工作环境的了解,常常可以瞒天过海,事后也难以抓到证据。
(五)案件具有鲜明的群体性,窝案突出
通过调查发现,在实施职务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间一般都有事前商量,即使没有事前商量,也会在事中互相"通气",或者事后彼此包庇,从中共同获利,结果形成合伙共同
实施职务犯罪。从查办的64件案件看,属于窝案的有28件,占43.8%。
(六)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林木采伐管理环节
林业系统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林木采伐、木材入境、木材外运、退耕还林等方面,其中发生在林木采伐环节的职务犯罪尤其突出。这一环节,主要包括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和林木采伐现场监督两方面,2003至2009年林业系统职务犯罪中,属于林木采伐管理环节发生的职务犯罪就有29件,占61%。
(七)涉案人员所受到的刑罚普遍畸轻
这64件66人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判处刑罚普遍畸轻,大部分为免于刑事处分和缓刑,占81%。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分27件,占42%,判处缓刑25件,占39%。另外,单处罚金1件,3年以上有期徒刑2件。
三、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部分林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
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很多,要求林业工作人员具备较好的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心。但实际上许多基层林站单位地处偏远,条件艰苦,恶劣的工作环境很难吸引和留下高素质人才。林业系统工作人员的选用门槛偏低,很少甚至没有经过较系统的业务培训,导致部分林政执法人员政治素养低下,法律意识淡薄,业务能力不高,缺乏责任意识,不认真履行或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在乡镇林业站的调查中,有的乡镇林业站人员与木材经营老板称兄道弟,收受了一点好处就对其乱砍滥伐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甚至为其乱砍滥伐行为合法化提供方便。
(二)贪图私利,贪赃枉法
贪图私利成为很多林业系统涉案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犯罪的诱因。当有限的工资收入无法满足无限的物质需求时,为满足非份之想,他们就会以手中的权力来谋取私利。犯罪嫌疑人通常利用林政管理、林业执法的职务便利,向当事人索取、收受好处费,或与当事人合伙承包山场、入股木材加工企业,以公权换取私利。
(三)工作管理机制、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缺失和漏洞
林业管理机制和执法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不落实为林业工作人员犯罪提供了机会。一是缺乏更为完善和细致的管理机制,如伐后跟踪制度的缺失,导致一些林业人员滥用职违规放行超载、违章运输的木材,或以罚代法,不追究木材来源,滥砍滥伐现象总得不到有效制止,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的林木去向不明。
(四)刑事处罚较轻,震慑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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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人、财、物管理部门的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同时加强对林业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关键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七)加强学习和教育,切实提高人员整体素质
首先要强化对领导班子和基层林业站等"一把手"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其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消除不良的思想影响。二是广泛开展党风廉正教育,增强干部职工拒腐防变能力。三是在领导干部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中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