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调查分析

林业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初探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时,我国要成为生态环境良好的国家。作为肩负着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重任的林业部门,责任重大。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如何创新思路,拓宽方式方法,应对职权腐败的挑战,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势在必行。本文试从分析林业部门预防职务犯罪的现状和成因出发,探讨预防职务犯罪的应对之策。为探索林业系统从深层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一些参考性意见。

一、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职务犯罪指具有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侵犯了国家管理公务的职能和声誉,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各种犯罪的总称。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指的是林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而损害了国家及他人的利益的一种行为。

近年来,我国林业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大幅度上升,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尤为突出。从4月11日全省林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通报的情况来看,2007年共立案侦查渎职犯罪695人,比2006年立案侦查的451人上升54.1%,其中滥用职权型、玩忽职守型案件分别上升25%和106.1%。在立案侦查的712

1名犯罪嫌疑人中,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渎职犯罪占立案总数的95.5%。其中,涉嫌玩忽职守犯罪371人,占52.1%;涉嫌滥用职权犯罪191人,占26.8%;涉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犯罪74人,占10.2%。就我区而言,今年就有2人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被查处。从以上统计数字可以看出,涉林职务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林业发展大好形势、影响林业干部队伍建设的突出问题。

从涉林职务犯罪的类型和犯罪的形式分析,涉林职务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方面,逾越职权、以权谋私是涉林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另一方面,涉林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在于:行使职权者和利益相关者互相勾结,在行政审批的过程中没有按照合法程序操作,给他人开绿灯,造成乱砍滥伐。或林业人员在监管林木采伐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管责任,造成超数量,超面积的采伐,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第三,涉林职务犯罪发展类型日趋多样化。现阶段涉林职务犯罪主要包括贪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受贿、玩忽职守等。

二、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成因

分析涉林职务犯罪的根源,主要包括:

(一)客观因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现有的法律机制和管理体制不够完善,致使在具体实践上出现了一些漏洞,使违法人员有了可乘之机;二是对权力的运行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下级因为怕得罪上级而不敢监督,同级机关由于处于不同的工作岗位,在监督上会比较难,而上级最主要的是对所属下级进行工作指导,有时会对下级的监督不够力度,也比较难发现问题,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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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通过集中开展自查自纠,找准林业行政许可(审批)、森林资源开发、经销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林业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找准林业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存在的弊端,进一步深化林业改革,完善加快林业发展的政策,创新林业工作思路、办法和措施,推进林业系统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从源头上堵塞发生商业贿赂的漏洞;通过坚持不懈的教育和治理,使林业系统的干部职工普遍受到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有效纠正。

(四)不断的完善监督机制。首先,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健全规范党组成员表决程序和形式,凡属方针政策和全局性重大决策,干部人事的推荐、任免、奖惩、重大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和国有资产重组并购等重大问题,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其次,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政府采购等落实情况和资源管理过程的检查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森林资源和资产的监管。加强对森林资源和资产消长、运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管理、征占用林地管理、野生动植物管理、林木种苗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防止森林资源受到破坏。

第三,抓好林业生态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法人制、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工程施工监理制等有关规定。通过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使工程项目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和项目绩效评价,促进林业建设管理的规范化、有序化。第四,坚决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关于人民检察院与林业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和协作的意见》,建立惩治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信息通报机制、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和协作机制,加强双方的沟通与配合,推动惩防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