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论坛发言: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推进民主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的重大成果,为新时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确立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基础,为在宪法轨道上有序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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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伴随社会发展而不断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宪法中民主制度的丰富与发展。新中国成立之初,发挥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了我国人民民主的国家性质。19xx年宪法确立了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19xx年宪法明确了社会主义民主是国家发展的目标,为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提供了宪法基础。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就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深刻阐述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关系,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涵。

我国宪法构建了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体系,使人民当家作主成为生动的宪法实践。选举民主是整个国家权力运行链条中的重要基础环节。我国宪法中的民主原则依法保障公民选举权,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将民主原则体现在国家权力运行的全链条。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载体,各级人大通过听证、立法联系点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地吸纳群众参与,保障人民通过法定途径、程序和方式全方位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体现在国家政治生活领域,还实现了对人民关心的社会生活领域的全覆盖,包括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等。全过程人民民主既要强调民主全周期功能,同时要确保民主的预防性和引导性功能,提升民主的风险预防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