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摘要]国企改革关系到中国梦的成败,其中关键其能否顺利建立符合市场机制和法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文围绕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指出目前国企改制后普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法人治理结构国企改革内部人控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2-0046-01

《公司法》1993年出台以来不断完善,但困扰国企深入改革的一些理论和实际问题依然存在,要真正建立起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有许多问题需要完善。

一、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所有者事实上缺位状况仍未解决,由此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

理论上,改制后的公司因国家股的存在,全民所有是个很空洞的概念,造成所有者事实上的缺位,国家没有人真正对其企业亏损负责。同时,企业经营者可以乘机谋取私利,从而滋生“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破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互间的制衡关系遭到破坏。

(二)公司股权结构单一,国企没能成为市场主体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企改革没能吸收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产权主体多元化进展缓慢,大部分还是国有独资,股权结构单一,公司法人实体地位难以实现,国企产权制度改革难以到位,企业内部多元利益主体制衡,法人治理结构有形无实。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问题

由于产权过分集中,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产权交易市场是尚未建立,而社会个人持股有限,投机氛围浓厚,不关心公司的长远发展,更注重公司短期股价,即便有小股东关心,也因股权比例低而心有余力不足。

(四)关于董事会的问题

1.董事会的产生和运作不规范。一些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多是上级任命或选举前与主管部门协商产生,董事的任命和解聘虽然也由股东大会来决定,但董事的产生具有很大随意性,由政府机构指派。由于没有立法和合理的报酬,董事们往往不敢法独立行使职权。

2.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常常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因国企董事长还兼任国企国资代表,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很容易重复改制前的管理模式,董事会取代了经理层,而不是监管经理层,董事会代表股东权益的作用失效。

3.把公司分权—-制衡机制看成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甚至是董事长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处处以法人代表和一把手自居,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没能形成,扰乱了公司的责任体制。

(五)关于监事会的问题

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无从发挥。监事会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国企改制后一般是国家占股权绝对优势,监事会成员国家指定,造成监事会很难发挥作用,另外,很多监事对企业了解甚少,基本不来企业,何谈发挥作用。

(六)关于经理层的问题

许多国企改制后对干部的管理模式仍然沿用老一套,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全不符,徒有公司的外表,根本体现不出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破坏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间的层层制衡的关系。

实际表明。一方面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对经理层权力制约的空缺,另一方面法人治理在推行中本身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七)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问题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党组织按照党章要求开展活动,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福利、保险等事项同公司签订集体合同。上述规定使得在实践中必然会发生如何处理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党委会及其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问题。

在现行国企干部管理体制下,总经理和董事长在干部管理体系中级别相同,二者关系的协调有些是公司法难以规范的。与此类似,党委书记、与董事长、总经理三者的关系也如此,在党委领导下的工会也因此受到影响。实际上,新老“三会”的关系问题实质就是即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之间的关系,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产生决定性影响,人际关系成了决定公司治理结构有效运行的决定因素。

二、从法律层面探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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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海藩,吴光辉.国有企业改革和实践的新探索;白谦德.修订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化障碍及其完善对策[c].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3]梁慧星.民商法丛论(第一卷).王保树.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构造中的董事和董事会[c].法律出版社.

[4]王保树.公司法(修改草案)(专家建议稿)[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