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烟草总公司EIQ分析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烟草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烟草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增强烟草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加快创新型行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三条中国烟草总公司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技术发明奖;

(三)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中国烟草总公司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总公司科技委)负责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同时负责从获奖者中择优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推荐申报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奖励。

第六条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监督工作。总公司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奖励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七条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烟草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烟草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烟草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促进行业发展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八条中国烟草总公司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烟草科学技术领域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以上所称重大技术发明,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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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烟草行业各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8月6日印发的《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中烟办〔2007〕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