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井联合试运转现场审查验收工作汇报材料
联合试运转及竣工验收所需进行的验收项目及验收程序
第一部分
联合试运转
300万吨/年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建设单位要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办理联合试运转手续,经省煤炭厅基建局基本建设处审批。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超过批准期限的可以申请延期,但最长不的超过3个月。
联合试运转前,要先由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认证。
申请联合试运转所需提供的材料:
1、联合试运转方案(包括各专篇验收计划);
2、市煤管局上报文件,主送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3、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
4、开工批复文件(复印件);
5、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文件;
6、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
7、工期延期文件(复印件);
8、现在的采掘工程平面图;
9、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10、复工验收文件和复工验收相关手续。
1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一、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前置验收)由省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进行认证。
认证过程:建设单位先给市质量监督站打申请报告,市质量监督站再给省中心站打申请报告,省中心站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认证。认证分四个组,即:一个综合组和矿建、安装、土建三个专业组。综合组对建设程序文件、审批手续、建设资料及监理资料等,三个专业组对所有单位工程抽检15%进行复检,对实体工程和施工资料进行分类检查,复检的单位工程合格且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颁发煤炭工业建设单项工程认证书。如果抽检的某个单位工程认证不合格,则所有单位工程由省中心站组织重新认证。
二、通风、瓦斯抽采系统验收(前置验收)由省煤炭厅瓦斯处组织专家验收。
所需的各项报告:
1、《矿井瓦斯预测报告》及批复文件;
2、《矿井瓦斯抽放专项设计》说明书、图纸、批文(如有修改的情况应包括修改的资料);
3、《瓦斯抽放验收申请报告》;
4、矿井通风管理资料。
三、作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验收(前置验收)由省煤炭工业厅劳动用工处组织专家验收。
按照相关要求完成验收所需的各种资料,建设单位填报
2验收登记表,省煤炭厅劳工处组织专家验收。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置验收)由省煤炭工业厅劳动用工处组织专家验收。
所需的各项报告: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3、《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
验收程序:
1、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1)、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2)、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试生产期间,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一年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2、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前需完成建设单位向煤炭主管部门《预评》备案,《专篇》和《控评》的评审和批文,同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预评价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6)、建设项目职业病
3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批复;(7)、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及批文;
3、审查验收批复。由煤炭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的,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以上4个验收项目为前置验收,由省煤炭工业厅劳动用工处牵头。
五、矿井安全避险系统验收
由市煤管局组织专家验收,并到省厅应急救援处备案。所需的各项报告:
1、《矿井六大系统专项设计》说明书、图纸、批文(如有修改的情况应包括修改的资料);
2、避险系统相关施工图。
六、消防设施验收
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专家验收。
所需的各项报告:
1、初步设计说明书、图纸、批文(如有修改的情况应包括修改的资料);
2、《消防专篇》;
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消防设施监测报告》、《建筑电力监测报告》。
验收程序:
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有消防性能要求的建筑
4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2、受理:公安机关消防机关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3、组织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关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和功能测试的方法,组织消防验收评定检查;
4、综合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关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和功能测试的方法,组织消防验收评定检查;
5、拟定验收意见:消防验收人员根据综合评定结论拟定“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意见;
6、审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验收综合评定结论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正式行文批复。
七、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市环保监测站出具《环境监测报告》,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保“三同时”验收登记表》,由国家环保部组织专家验收。
所需的各项报告:
1、初步设计说明书、图纸、批文(如有修改的情况应包括修改的资料);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
3、《初步设计环境保护专篇》及批复文件;
4、
5《环境保护监理总结报告》;
5、《环保设施验收监测报告》;
6、《环保设施验收调查报告》;
7、《环保设施验收申请报告》;
8、《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9、《土地复垦方案》及批复文件;
10、《煤炭开采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及批复文件;
11、《环境保护突发应急预案》。
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并书面批复;
2、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环境评价中介机构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监测报告。期间建设单位需向评价机构主要提供以下文件:(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环保设施试生产的复函;(2)、环境保护监理总结报告,土地复垦方案及批复文件、井田内岩移观测站设计及长期观测计划、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协议、井田范围内村庄用水的说明、矿井水排放协议书、村庄搬迁协议;
3、建设单位自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其批复,在申请报告中说明项目设计、施工、试运行期间的环保设施及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地点、规
6模、性质等:(2)、生态保护设施和措施;(3)、污染防护设施和措施;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5、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批复。
八、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由国家水利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所需的各项报告:
1、《水土保持方案》并取得相应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的批复文件;
2、《水土保持监理报告》;
3、《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4、《水土保持评估报告》;
5、《水土保持技术工作报告》;
6、《水土保持工作总结报告》。
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组织水土保持、植物、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文件及水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期间建设单位主要配合提供以下资料:(1)、水土设施补偿费缴纳情况;(2)、排矸场、排洪沟、排矸道路等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投资及完成工程量;(3)、现场水土保持设施施工前后的对比图片等材料;
2、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和监测单位编写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报告和监测报告;
3、建设单位编制水土保持设
7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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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安全专篇说明书、图纸、批文(如有修改的情况应包括修改的资料);
3、《六大系统设计》;
验收程序。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产量监控系统、通信网络(广播)系统等系统安装调试后,建设单位申请报市、省煤炭信息中心,省煤炭厅组织煤炭信息中心专家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