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乡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调研报告

第一篇:关于xx乡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调研报告关于xx乡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山林土地水事纷争的调处工作,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使全乡山林土地水事权属争议调处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确保了我乡经济社会稳定较快的发展态势。

一、基本情况

我乡有x个行政村,林地面积xx万亩,与xxx,xxx,xxx,xxx4个乡镇毗邻。近年来,随着木材市场走好,林地价值不断攀升,山林土地纷争也不断增加。目前,全乡山林权属案件达11宗,面积800余亩,其中跨省争议的1宗,面积200亩,跨乡争议的1宗,面积200亩,乡内争议的9宗,面积400亩。这些纠纷给我乡的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探索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新机制、新办法,是摆在我们当前一项新的重要课题。今年以来,重点抓好2宗时间较长、争议激烈、随时诱发群体问题的大宗案件。经过艰苦努力,目前已有1宗形成了乡政府裁决文书,同时完成了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3宗矛盾纷争调解;接访群众15批次,共34人;有效地维护了全乡农村社会大局的稳定。

二、主要做法

(一)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首先,乡党委书记xxx特别重视山林矛盾的调处,经常抽出宝贵的时间听取调处工作情况汇报,对一些牵涉到一触即发的群众纠纷案件,亲自阅卷,弄清来龙去脉,指明调处的重点和化解的方法;乡长xxx也经常过问调处工1

作的情况,亲自筹划并组织举办有关调处工作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还亲自做动员报告,为调处工作人员鼓劲打气;副乡长xx亲自组织并参与调处工作,对调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次,领导班子还建立了分工挂案机制,挂案领导深入实际,走进当事人之间了解实情,倾听当事双方的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把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阶段。再次,我乡根据实际的需要,于2010年9月成立了xx乡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xxx担任组长、xxx同志为副组长,并充实了专职调处员3名;下设办公室,强化指导、协调、办案的能力。

(二)始终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我乡当前出现的山林权属矛盾案件,一些还是危及农村社会安定的案件,其原因很多,但归纳起来,最主要的是两条:一是经济利益的诱惑;二是在基层干部队伍,特别是农民群众之中,法律知识的缺失,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淡薄,一些人主张合法权属,往往不运用合法的手段,走合法的程序。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我乡始终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作为化解矛盾的重点着力抓好。为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基层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使广大干部群众做到学法辩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增强依法行使权利义务的公民意识。去年,乡党委、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法律专家,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在全乡范围内,对各村委、村长等基层干部进行农村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把农村最需要的法律法规送到干部和农民兄弟的手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三)依法办案,确保案件质量。依法办案,才能遵循矛盾调处规范化、程序化的游戏规划,确保案件的质量。我乡在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过程中,首先由村委会一级组织协商化解,如化解无果则由村一级调处并作出处理意见,当事人不服的再向乡级申请调处,乡一旦立案,就进入了办案程序,从调查取证到由乡政府作出行政裁决书,都必须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沿用法律条文恰当,力争公平、公正地解决好每一起纠纷案件。

(四)大案、信访工作两手抓。对一些争议旷日持久、面积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老大难”案件和那些突发性强、群情激烈的案件,采取集中精力,重点监控,专人跟踪调处的方法,稳住当事人的情绪,确保社会稳定。如xx村二组和三组的林地权属纠纷;由于各级领导重视,责任明确,跟踪到位,调处得当,尽管未能彻底化解,潜伏着危机,但目前至少还相安无事。平时我们十分认真办理信访群众事项的同时,对来访群众更是热情有加,耐心听取意见,依照政策、法律法规作出解释,一时无法解释、需要请示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作答的问题,当面向群众说明理由,让他们带着问题而来满意而归。

三、主要存在问题

(一)山林土地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林业市场看好,耕山造林规模化运作,山地价值不断攀升,受利益的诱惑,群众视昔日的穷山瘦岭为今天的金山银山,因此引发的山林权属纷争案件不断上升。全乡目前有山林权属纷争案件11宗,涉及面积800余亩,70%以上是近年发生,仅今年上半年新立案5宗,同比上年增加2宗,增长40%。

(二)原因复杂,调处难度大。山林土地纠纷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建国以来,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次较大调整,山林土地权属已经历了4次变化,每次变化,权属都未及时得到调整和明晰,造成场与村,村与集体,村民之间山林纠纷层出不穷;还有山林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粗糙,一山多主;个别外出人员、土律师作梗等等。调处难度大的主要原因表现在两个方面:核心原因是利益问题,利益之争,那怕是为了一丁点,谁都寸土不让,谁也抱着一争到底的心态;更有的试图使用极端的手法去争取。如xx村二组和三组的林地权属争讼长达6年,双方当事人多次发生冲突,严重危及当地社会和谐与稳定。

(三)个别村缺乏守土有责理念。集中表现在遇到矛盾纷争一是束手无策;二是绕道回避;三是推到上级。因而造成大量应该解决在基层的矛盾纠纷集结于乡一级,使乡一级的积案与时俱增。

(四)乡级调处机构的现状与困惑。我乡的调处工作尽管领导都十分重视,无疑激发了调处办同志做好工作的热情。然而在实践中,我们认为调处办应该是一个能把事做实做好的单位,可是目前的调处办却遇到了几个难于排解的困惑:一是既难于担负起调处好全乡繁多而又错纵复杂的山林土地矛盾案件又无法完成法律程序所赋予的职责。他们深感调处工作关系到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责任重大,但从办案的角度,又无法担当起完成从立案至结案这一漫漫争讼长路所赋予的职责,同志们都感到了从未有过的压力和挑战,都渴望早日结束这受苦受累,挨骂受气,出力不讨好的尴尬;二是没有一点激励机制;三是没有基本的办公条

件;四是预算经费难于维继一般短暂的工作需求。

四、几点建议

山林土地矛盾纷争的调处化解工作,直接关系到我乡青山绿水、生态安全乃至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建设能否保持较快平稳发展的大事。为此,就如何做好山林土地矛盾调处,特别是调处机构设臵和建设一支特别能干事,能把事干好的调处队伍问题,建议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要充分认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调处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好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具体落实,形成领导重视,组织严密,措施到位,及时化解,稳控有方的格局,努力推动调处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保一方平安。要强化明确村一级的责任,牢牢树立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强烈责任感。一方面要下功夫提高干部的思想素质、工作水平和化解矛盾的能力;另一方面对村属山林土地矛盾纠纷不言轻易上交,要在本村反复细致、认真组织调处,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自己的工作责任区域之内。

第二篇: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程序林地纠纷处理办法

林地纠纷处理办法如下:

1、申请

乡镇范围内发生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山林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调处,本镇内发生的单位之间的山林纠纷由镇人民政府立案并调查取证和调解,需要县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乡镇出具调查报告并提出行政处理意见送县林业局初审,初审后县调处办审查,后由县政府下文。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0日内,向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或者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根据有关材料认定争议事实。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对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协助。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对林权争议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制作林权争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调解机构印章,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林权争议发生后,由主张方提出申请,集体山林、责任山林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自留山由个人申请,凭《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到村民委员会调解处理,村民委员会调解处理不成的,提供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当事人应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当事人应按下列规定申请调处:

(1)发生在本乡(镇)境内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申请;

注意:这里的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即:村、村民小组、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

(2)发生在本县辖区域内跨乡(镇)的,当事人可向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

当事人申请调处林权争议,均应向林权争议调处机构书面递交《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收到林权争议申请书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山林纠纷调处申请,并载明下列事项:

2(1)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3)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并附地形示意图;

(4)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5)证据的名称、来由、数量,证人的姓名、地址;

2、登记

3、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县(乡镇)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0日内,向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或者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根据有关材料认定争议事实。

4、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主要依据。

当事人未持有林权证或者林权证确定权属有错误的,下列材料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证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或者发证时的档案清册

3

(二)土地改革时期,《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土地清册

(三)20世纪60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时(即“四固定”时期),人民政府确定的林地纠纷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

(四)20世纪80年代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的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时(即林业“三定”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社员自留山证、社员责任山证及林业生产责任书等有关确定林地纠纷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

(五)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协议及附图

(六)人民政府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权争议裁决、处理决定。同一人民政府对该林权争议有数次裁决、处理决定的,以最后一次裁决、处理决定为依据;同一林权争议上一级人民政府有裁决、处理决定的,以该裁决、处理决定为依据。

(七)人民法院对同一林权争议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

同时,下列材料可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

(一)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二)能够准确反映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4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可以作为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林权证确定的权属有错误,原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所发的林权证:

(一)发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

(二)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发证时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改革前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证据或者参考依据。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界限(即山林座落位置东至、南至、西至、北至)清楚而面积与实地不相符的,应当以四至界限为准;四至界限不清楚,而该权属凭证记载的面积清楚的,以面积为准;权属凭证记载的面积、四至方位不清又无附图的,根据权属参考凭证也不能确定具体位置的,应当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例确定其权属。

当事人对同一林权均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各方均分原则,结合自然地形等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申请请求,可以提出反请求。

对同一林权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调处,或者由林权争议调处机构通知参加调处。

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对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时,

(一)、应当到权属争议现场勘验,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代表(如村干、小组长)参加,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勘验的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绘制权属争议区域图,由勘验人、当事人和基层组织代表签名或者盖章。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调查的情况应当制作调查笔录,由调查人和补调查单位、个人签名或盖章

5、案情讨论

6、调解

(1)、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对林权争议进行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这是关系程序是否合法的重大问题。调解的过程要在决定书中予以说明,写明“经召集双方调解无效”字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制作林权争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解机构印章,当事人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在调解

6书上签字,特别授权委托书应当附卷。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林权争议调解书(协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②争议的主要事实;

③协议内容,并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界线划定地形图

④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盖章、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主持调解的政府印章

(3)、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事后反悔的,政府根据该调解书作出的处理决定,法院一般应予以维持。当然,该调解书被政府或者法院认定无效或者予以撤销的除外。调解书从本质上来讲是民事合同(协议),其效力问题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定。但是,由于林地纠纷纠纷案件的特殊性——政府对林地纠纷纠纷案件拥有处理权,因此,政府必然拥有对调解书效力的认定权,这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纠纷专属法院管辖有所区别。

(4)、同一纠纷有多份调解书(协议)或处理决定、判决的,视为“合法的权属变更”,以最后一份为准。

7、行政处理

(1)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调解林权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2)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①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②林地纠纷争议的由来及事由;③人民政府认定的事实及其依据;

④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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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五、加强领导,在今年内把山林纠纷调处解决好。各级政府必须重视这一工作,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组织专门机构和队伍,迅速开展工作。省政府决定设立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从省政府办公厅农业处、林业厅、民政厅、水电厅、司法厅和省人民法院、检察院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地点在省林业厅、山林纠纷多的海南、肇庆、惠阳、梅县、湛江、汕头和广州、韶关、江门等地、市、都要相应成立调处山林纠纷的机构,由行署或市政府的一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制定有效措施,做好检查督促和组织调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大力支持,提供经费、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工落实,使调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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