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调研报告

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最近我们深入到淮滨县、光山县、浉河区的6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了调研,与当地综治、公安、司法、法院、土地、计生、信访、民政、城管等部门的有关领导、基层干部和群众进行了座谈和探讨,现将基本情况综述如下:

一、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据调研资料中不完全统计,淮滨、光山、浉河3个县(区)1至4月份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856件,调成1821件,调成率98.1%,其中防止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6起,防止群体上访36起、361人,防止民转刑32起,制止群体性械斗68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其主要经验和做法是: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人民内部矛盾是当前对稳定工作构成压力最大、影响最广的主导性因素,能否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县乡两级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定期排查调处,党政主要领导同志不论工作多忙,都定期接待群众上访,并坚持以人为本,深刻体会群众的困难,舍身处地的为群众着想,千方百计为群众解决困难和问题。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从而使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始和未萌阶段。

(二)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健全人民调解机制、坚持各项制度是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保持社会稳定的关键。所到之处的县乡都很重视这方面的工作。

他们一是建立健全了乡(镇)、村、村(居)民小组三级调解组织。

乡(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主管综治的副书记兼任,成员由综治、司法、公安、法庭、民政、土地、计生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和聘请懂法律、责任心强的同志组成;村级调委会一般是由文化程度较高的年轻人和在当地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族长组成,村党支部书记或村长任调委会主任;调解小组是随湾就片以自然村村民小组为单位成立,实行亲帮亲、邻帮邻、长者教育年轻人等方式,促使群众自觉化解矛盾,增进团结,维护稳定和谐。调研的3个县区共有乡(镇)调委会64个,村调委会876个。

二是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网络

在村、村民小组分别设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点,选配信息员。如光山县城关镇共成立信息网点85个,选配纠纷信息员85人,形成了纵横交错的纠纷信息反馈网络,及时捕捉纠纷信息,以避免重大的纠纷因信息反馈不及时导致矛盾激化的现象发生。该县2004年共排查矛盾纠纷604起,调解和调成率均为100%,无重大矛盾发生。

三是坚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各项制度

第一是坚持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制度。村级每10天、乡镇每半月排查一次,节假日集中排查。在排查工作中坚持“三个结合”,即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相结合。确保“三早”(情况早知道、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第二是坚持分级负责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明确责任,逐级调处,及时报告调处结果,防止工作推诿、扯皮、懈怠等造成不良后果。

第三是坚持“两所两办”(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信访办)联调联处制度。对涉及跨地域、跨行业、多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由分管领导及时召开联调会议,共同制定调解方案,各部门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化解矛盾。

第四是坚持领导接访日制度和领导包案制度。即村(居)两委对本行政村内,乡镇主要领导对辖区内,县直单位领导对系统内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实行包案调处。县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涉及全县的主要矛盾、重大问题带头落实调处措施;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有越级上访苗头的矛盾纠纷,亲临一线组织指导,妥善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第五是坚持督办督查制度。根据每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情况,抓好一般矛盾纠纷的调处、落实,强化对重大矛盾纠纷的督查督办,并实行跟踪回访,对处置不合理或群众不满意的,继续调处并做好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三)因情施策,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各种矛盾纠纷分门别类,因情施策,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分类调处。

是坚持预防为主,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如光山县城关镇在工作中坚持“三个统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

一、法律与人情的统

一、现实性与超前性的统一)。他们不断总结现实矛盾调处的经验,对诸如拆迁、殡葬制度改革等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正确预测,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浉河区在调解工作中坚持“两让”(强让弱、辖区采取内让外)和“

三到位”(调解到位、协议书到位、监督到位)。淮滨县在调解工作中坚持“三个依靠”(依靠基层组织广大基层干部、依靠法律规定和党的方针政策、依靠和充分相信绝大多数群众)。

二是用足用好政策。对企业改制、城建征地拆迁、城市管理、计划生育、退伍军人安置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纠纷,一方面深入群众中去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把落实政策作为关键措施,靠落实政策取信于民,抓落实政策稳定人心,用落实政策化解矛盾。

三是严格依法办事。对涉法上访案件重视初信初访,在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的同时,协调法检两院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涉法信访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政府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以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如浉河区法院今年前四个月提供司法援助4件,减免诉讼费80000余元,避免了两起涉法案件的激化,既减轻了党政机关的信访压力,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家庭、婚姻、邻里、赔偿等方面的纠纷,淮滨县三空桥乡的经验主要是依靠村和村民小组的调解组织,采取说服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注重以情感人,做到了小矛盾不出组,大矛盾不出村,就地化解。该乡十几年来无命案发生,近几年也无越级上访、无群体性治安案件,2004年被评为全省综治先进乡,受到省综治委表彰。

二、当前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及成因

当前矛盾纠纷呈现出面广量大、触发点多、突发性强、升级快、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形式多样化的态势。目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主要类型有:

(一)企业改制引发的矛盾。在国有企业转制的过程中,突出表现为下岗职工的安置、拖欠工资、医疗费、拖欠以前的集资款、工龄买断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如2004年浉河区造纸厂50多名职工到区政府上访,反映破产后补偿不到位等。

(二)由于街道改造、城市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近几年,城市建设较快,由于历史的原因,面临着诸多矛盾。表现在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建设单位拖欠征地款、补偿费或逾期不能安排回迁或变更迁住、或违犯合同条款等。

(三)因城市管理引发的纠纷。一些下岗职工、个体户或失业人员出于生计,不懂得通过合法途径寻求生活出路,而是违章违规,其行为被制止或受到处罚后,于是对有关部门有意见甚至产生对立情绪。

(四)干群关系引起的纠纷。有些基层干部,滥用职权或越权,有些干部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在依法行政或执行政策过程中走样,破坏了党员干部的形象,影响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五)灾后重建引发的纠纷。这些纠纷多发生在沿淮河的县乡。如淮滨县2004年曾因灾后重建迁址及补偿问题引发了农民30多人集体到县政府上访。

(六)计划生育和帮贫扶困引发的纠纷。近年来,由于计划生育和帮贫扶困工作中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如在收取超生子女社会扶养费工作中,一方按政策收取,另一方借种种理由拒不上交。在执行低保政策时,一方面因资金限制低保名额有限,另一方面家庭的确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人过多。由于农村税费改革,农村五保户供养,艾滋病人的救助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七)退伍军人、军转干部的安置引发的纠纷。事业单位人员富余、企业改制、加之直管部门的拒收造成退伍军人安置困难、上岗困难、政策落实困难。军转干部有些遗留问题的解决尚未达到个人满意等都是引发矛盾纠纷的因素。

(八)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引发的纠纷。多发生在落选村干部个人与村集体的债务纠纷。如欠发的工资、村干部以个人的名义分摊的集体债务等。

产生以上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革措施不配套。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生活中深层次的问题逐步暴露出来,亟需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整,但现在有些政策相对滞后,与基层的实际情况不太吻合。

(二)依法治理措施乏力。一些部门和行业依法管理无力,执法监督不严,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损害群众利益;一些干部和群众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要么不懂法,要么不依法办事。反映在干部身上表现在不依法行政,或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处理事情有失公正。表现在群众身上为遇事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是意气用事,动辄上访闹事。

(三)有些党政领导不够重视。表面上看有些党政领导对调解工作重视,但实际上少数地方党委、政府工作只流于开会、发文件等,没有很好地抓落实,对事关大局的矛盾纠纷领导同志不出面、不协调,忽视了抓早抓小和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以至于矛盾激化,影响了社会稳定。

(四)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缺乏战斗力。虽然乡镇、村、村(居)民小组三级调解组织已经建立,横到边,纵到底覆盖全市的调解组织网络已初步形成,但由于当前矛盾纠纷涉及的当事人多、部门多,往往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难以解决;另外,基层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权限、方式和效力都很有限,调解人员的素质与当前复杂的矛盾纠纷很不适应,加之调解组织无经费,调解人员无报酬,长期以来调解人员的积极性受到影响,调解队伍不稳定,制度得不到落实,作用很难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很薄弱,导致许多问题由小变大、积少成多。如浉河区仅2004年就因各种原因调整了100多名基层人民调解员。

(五)涉法上访案件的增多。个别案件在司法机关没有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是涉法上访案事件发生和增多的直接动因。个别群众对司法机关处理程序、方式和结果的偏面认识,以及对信访工作上的错误观念,使得本应在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却通过上访渠道而大量流向党政机关。

(六)上访成本低。一方面群众利益受到侵害,如果起诉到法院解决,要交纳诉讼费,判决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还需要再交执行费,成本较高;另一方面不少群众上访只需出单程路费,到省赴京上访还有专人接待、吃住费用全免,成本很低。加之近几年由于控制上访,加重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使群众通过上访解决问题期望较高,这也是造成有些地方上访量居高不下的一个原因。

三、意见和建议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党政领导在正确处理稳定和发展的关系,矛盾纠纷调处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的同时,要认识到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当作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要严格落实领导目标责任制,强化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热点纠纷,各级领导要亲自出面协调处理,防止因处理不及时、方法不当引起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酿成群体性事件或刑事案件。

(二)在调解工作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制宣传的过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广泛开展“法律进村、进社区、进校园”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增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观念,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制教育使广大基层干部掌握法律知识,增强其学习、贯彻、执行政策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从而减少由于素质低、工作失误引起的纠纷。

(三)整合力量,构建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基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信访办等都具有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应结合实际,把这些力量整合起来,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构建新的机制。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主管领导牵头,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部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安排布置任务。二是建立矛盾纠纷预测预防制度。各部门根据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深入分析和科学把握当前矛盾纠纷的特点、规律,对可能引发不安定因素的苗头及时通报信息,提前进行调处化解。三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在每年年初的工作目标中,明确各部门在矛盾纠纷排查中的责任,并签订目标责任书。

(四)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巩固和完善乡、村、组三级调解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五)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各级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司法行政机关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从而提高“三率”(调解率、调成率、调解协议的履行率)。

(六)加快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出台“人民调解法”,使人民调解工作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支持和规范。人民调解作为一项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如果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更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同时,建议省委、省政府从我省实际出发,尽快制定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方面的实施细则或者意见,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效能,解决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建设等问题。

第二篇:关于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调研报告关于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调研报告

根据县综治办的工作安排,我镇综治办按照要求内容,积极深入基层进行了解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矛盾纠纷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当前,社会治安形式总体良好,但是,维护稳定的任务依然繁重。社会各方面的矛盾纠纷还大量存在,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增加。较之以往,目前的矛盾纠纷除数量有所上升外,在表现形式上也有很大的不同。突出表现为公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政府之间,等纠纷(当然,目前的婚姻家庭纠纷尤其是婚姻纠纷呈大幅上升趋势),也就是个体与集体之间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广泛性,矛盾纠纷普通存在;二是群体性,集体上访时有发生,群体械斗情况也有发生,矛盾主体一方往往人数较多;三是复杂性,引发纠纷的原因有体制、观念、作风各方面的因素,有时则是多种因素交结在一起,调处难度增大。

当前形势下我镇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在农村方面,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地方的土地权属不清,群众争执激烈,甚至发生械斗

2、有部分上访老户对信访答复不满意或有关部门未予答复持续上访或越级上访不断

二、社会矛盾的现实解决机制及存在的问题

1、我镇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一直作为维稳工作的重点来抓,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为组长的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排查会议,一把手亲自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抽调综治、司法、信访、派出所、土地、管理区等部门有关人员,深入农村、企业、学校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认真调查,及早解决。“春种”、“收秋”、及国庆和春节期间,还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大规模排查,确保农忙、节日期间的社会稳定。

2、我镇还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的预防和处理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形成了一套制度:一是镇每天安排10人值班,两名班子成员带班,每村要有一名主要领导值班;二是成立督导组,全天候、不定时对机关和各村进行检查;三是每村确定一名信息员,随时报告情况;四是如发生突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应及时赶到出事地点,做好劝返、疏散工作,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以防止事态恶化

3、当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还存在有一定的问题:一是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基于司法行政系统指导,自治性解决机制发育不足,村民调委会是在法院指导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与指导下进行工作的自治性民间组织,这种调解受行政权力的支配和影响较大,有许多不利因素:(1)、增加了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的负担;(2)、强化了群众对政府的依赖,不利于群众自我管理的积极性;(3)、增加了基层信访压力;二是调解过程缺乏制度化、规范化。如在农村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调处结果最终往往由村两委班子主要领导拍板,因此,纠纷解决方式比较随意,受村干部个人意志和素质影响较大,可能会造成调处结果的不公平,造成一方不满。同时,在行政协调过程中,由于受“稳定压倒一切”思想影响,个别基层干部在处理纠纷过程中,会采取有悖于政策和原则的协调,给群众传递“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信号,使群众大量纠纷涌向信访部门,有的还以各种激化方式引起领导重视,造成社会不稳定。

三、如何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的解决机制

1、要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深化农村改革,集中精力发展农村经济,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是在改革过程中产生的,于改革有不解之缘。这些矛盾有的是由于新旧体制的碰撞而引起的,有的是改革没有配套而产生的,有的是由于旧思想看不惯新事物而出现的。解决好这些矛盾的根本出路是发展经济,把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对外招商引资蛋糕做大。社会财富增加了,人民富裕了,许多矛盾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二是要搞好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普法教育,使广大公民在生产、生活中能够依法办事、依法做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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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为出发点,把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和综合创建工作结合起来,促进矛盾纠纷的妥善解决

在调处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儋州市有关部门着眼大局、着眼长远,注意挖源治本,标本兼治,把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与实践“三个代表”结合起来,与综合创建有机地结合起来,采取多种措施,促进矛盾纠纷的解决,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的产生。一是加强村级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村委会、治保会、调解会等基层组织在排查化解工作中的一线作用,使许多的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解决,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注重给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化解双方的怨恨。在综合创建中,我们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热点问题,扶持他们发展生产,搞文明村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逐步消除分歧和消除积怨,使

许多许多历史问题在综合创建活动中得到化解。三是加强农村的普法教育。把加强群众的普法制教育作为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治本工程,在广大农村深入开展法律进万家活动,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去年儋州在全市中小学校共发展了2万多名“普法志愿者”,通过这些“普法志愿者”把法律知识带到千家万户,使普法教育真正深入基层、深入人心。并在综合创建中开展“十个一”下乡活动,我们充分发挥儋州民歌,群众喜闻乐见、雅俗共偿这一优势,偶教于乐,把普法教育、收缴黑枪黑弹、消除宗教宗派观念、破除阵规陋习、树新风教育、科技文化教育、卫生健康教育等内容编成民歌剧,到广大农村演出宣传,教育农民消除宗族宗派思想,树立“以邻为伴,与邻为善,互谅互让,实现双赢”的思想,引导群众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如中和镇灵春村委会何许两姓群众,几十年来,械斗不断,过去是闻名全省的宗派械斗村庄,去年,市里确定为综合创建活动的重点村庄,在财力物力上实行倾斜政策,拨出水泥1600多吨,帮助四个矛盾纠纷多、积怨深的主要村庄硬化村道,美化环境,修建道路,使群众深受感动,在此基础上,通过“法律进万家”活动,逐步引导村民消除敌意,互谅互让,发展经济,共同奔小康,使昔日的械斗村,携起手来共建文明村,各自动手拆除了过去械斗时垒起的宗派墙,共同修垒了连心路,几十年互不往来的敌对村庄化干戈为玉帛,成了我市创建工作的一个典型